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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用費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1-03-02 08:16:44

⑴ 土地被徵收時的社會保障費是誰所有

集體經濟來組織所有,也就是村委會自,你可以得到土地附屬物的補償,具體要求如下:「由於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喪失的補償,不是一種集體收益,其受益主體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所有成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土地補償費是基於其集體成員身份而來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個人勞動和貢獻無關,因此,不存在所謂收益分配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的問題。同時,考慮到集體土地被徵用,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時,該土地上的承包經營權也隨之消滅。雖然該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附著物和青苗補助、按照補助及土地投資的增值補償,但這些都是屬於承包人的實際損失所理應獲得的補償。

⑵ 土地徵用後的所有權問題

關於被國家徵用土地有權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⑶ 土地徵用費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的區別

親,我告訴你第二個。開發間接費用時相對於房屋成本而言的,但是歸根到底是可以計入到房地產開發的成本裡面去的,雖然叫費用。 但是,房地產開發費用是計入當期損益的,不能計入成本,不按照房地產項目來歸集和分攤,所以區別就是在這里,字面上很是迷惑人。

⑷ 永久性佔地的補償款屬於土地的所有權人還是土地的經營權人

在我國沒有永久性佔地這個說法,根據土地性質的不同,使用權年限不同。居住用地七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徵收補償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的所有人領取土地補償費,經營權人領取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⑸ 土地被徵收,錢歸所有者還是使用者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徵收,屬於農民的承包地的,青苗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者,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土地補償費一般也由土地承包者領取。

⑹ 土地徵用補償是以土地所有權還是以戶口為准

結婚後,應該在夫家取得承包土地的權利,在夫家取得承包土地後,娘家的承包專土地應該交回。
如果在夫屬家一直沒有取得土地承包權,娘家的土地不得收回。
以上兩項權利均以戶口移動取得,如果戶口沒有遷到夫家,可能得不到認可取得不了土地,相應的也得不到賠償。
但不同的地方也會有不同的規定,了解一下你們當地的土地補償政策,再結合你自身的情況努力下,最好是找個專業人員幫你爭取。

希望會對你有所幫助。

⑺ 林地被徵用,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村民有補償嗎

農村村民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徵用後,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專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屬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承包的村民)所有。

  • 農村村民是指居住在農村的村民,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主管部門批准由外地遷入的農業戶口農民。

  •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 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批准,並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後,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

⑻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⑼ 國家征地補償費是否歸個人所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 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於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後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後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地者在征地中,因其征地致使他人可預得收入的減少,從而造成權益損失,理應對該全部可預得收入予以補償,此補償性質同於經濟上的權利義務平等原理。該處的「他人」指該被徵用土地的承包經營者,包括已轉包經營者。村民的該項所得,是其財產損失的金錢補償,故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同於村民的其他財產,性質上並不具有其他特殊的含義。實際中,用地者在預算出其三大補償費金額後,將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連同其他費用一並支付與村集體,由村集體再行處理。因貨幣所有權隨佔有而轉移,此時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由村集體佔有控制,村民並不擁有該費的所有權,其與村集體形成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系,村集體作為享有青苗補償費的村民的債務人,必須將該費返還村民,村民亦可向村集體行使給付請求權。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安置補助費俗稱「勞力安置」,是對具有勞動能力而失去勞動對象的農民的生活安置,具有很強的人身性,但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多寡、支付標准並不受被征土地多寡因素影響,其標准更多地考慮受安置農民個體因素。

⑽ 土地被徵用後,土地使用權歸誰

土地被徵用後,其權屬為國家所有,國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讓給個人或單位使用,並收取土地出讓金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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