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房屋所有權人
1. 購房說法:如何確定房屋所有權人
讀者趙先生來信說,他是外地人,四年前在天津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同村老鄉王先生的兒子想在天津上高中,需要辦理天津的藍印戶口。為幫助老鄉,趙先生便以王先生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最後該房屋登記在了王先生的名下,趙先生支付了該房的全部房款。《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權屬證書、購房發票均在趙先生手中,該房屋也一直由趙先生居住。最近趙、王兩家發生了矛盾,王先生反口不承認該房屋為趙先生所購買,認為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就是自己的,並要求趙先生搬出房屋,還要將該房屋出賣。趙先生為此非常不安,向律師詢問,房子到底屬於誰?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別人,他該怎麼辦?
對此問題,天津眾磊律師事務所張錫明律師解答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並辦理房產證
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會出現房本上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購買人不一致的情況,為此產生的產權糾紛也不斷發生。這里首先要明確一下,法律上的產權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概念,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結合以上兩條來看,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人的確定非常明確,就是登記在權屬證書上的權利人就視為是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本案中,雖然爭議房屋是趙先生付款購買,並且趙先生持有與該房屋有關的所有證書、發票,但由於房屋登記在王先生名下,房屋權屬證書上也同樣會是王先生名字,由於這種房屋登記具有社會公示、公信的法律效應,社會公眾有理由相信權屬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就是不動產的產權人,從而與登記的權利人進行交易。因此如果王先生將該房屋賣給他人,法律認為第三人在支付合理對價後由此交易取得的權利屬於善意取得應當予以保護。
那麼,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呢?相關法律在確定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權利瑕疵的救濟途徑。《物權法》第十九條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物權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這表明,不動產物權登記並不具有絕對的證明效力,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也是可以推翻的。本案中,趙先生遇到上述情況,應當立即採取救濟措施,帶齊相關證據首先到房屋登記部門進行異議登記,然後在十五日之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確權訴訟,將立案受理情況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防止王先生將房屋轉讓或者進行其他的變更,從而確認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人。如果趙先生在異議登記之前房屋已經被轉讓並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受讓人也是通過合法的途徑並支付合理價款取得該房屋,那麼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該房屋所有權屬於受讓人所有,趙先生只能要求王先生就房屋損失進行賠償。
2.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3. 什麼叫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所有權人就是房屋所有權的擁有者。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專排他權、處分屬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是指擁有這四項權利的擁有人,並不是單純的擁有一項或者兩項權利。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 物權法房屋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回涉的權利,包答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是與債權相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債權是指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市場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易的前提,交易的過程表現為債權,交易的結果往往導致物權的轉移。
5. 新物權法關於房產,房屋所有權是以房照為准還是以出資人為准
住房產權屬於哪一個,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名字,以及是否婚後取得。
出資人,如果名字不在房產證上,和房主不是夫妻關系期間出資,那麼,出資人在住房產權上沒有權益,
可以憑出資憑據,主張對房產證登記人債權,可以要求其還錢,這個法律支持。
6. 物權法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是以登記為要件,和房產證上的名字無必然聯系。
所以看該商品房的所有權發生了多少次轉移,只要看其變更登記了多少次就可以了。
7. 物權法和婚姻法對同一所房子的所有人的規定有什麼不同
《物權法》及其配套的《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並沒有與《婚姻法》想獨立或者違背。
夫妻婚後購房是雙方共有還是一方所有,依據《物權法》規定,應當以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內容為准。按照《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房屋登記以後,如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了共有權人的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而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沒有標明另一方為共有人的,則屬一方個人財產。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所有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依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屋一般屬於共有財產。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婚後購房後,應共同申請房屋登記。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資料,夫妻雙方亦需對申請登記房屋是否屬於共有房屋作出書面說明並簽字確認。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房屋性質(共有或個人所有)作出的書面確認,應當視為雙方就申請登記房屋作出的書面財產約定。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註明「共有」字樣,以此確認登記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如夫妻雙方一致表示房屋為一方所有並簽字確認,房屋登記機構據此依法將房屋登記在一人名下,顯然該房屋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而不存在所謂的「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後購買房屋不管是否登記在一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情形。
現實生活中,由於夫妻一方惡意申請登記導致本屬雙方共有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利害關系人依法可以通過更正登記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並通過訴訟程序依法確認其對房屋享有的正當權利。當然,房屋登記機構如未按《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共有權登記,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