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集體建設土地所有權
1. 土地所有權如何劃分是國家所有還是集體所有
你好,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劃分到底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集體所有權的問題,神州土地的小編幫你整理總結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中的明確規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2.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怎樣的
不知道你的戶口是哪裡的?如果你們都是城鎮戶口,你們買地造房子本身可內能存在很大的法容律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因此,城鎮居民直接在農村買地建住房實際上是違法的,如果遇到征地拆遷之類的事情,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如果是買農民在宅基地上建好的房屋,在法律上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情況一直就存在很大的爭議,所以不能說是違法,但是在法律保護上也有局限。
我不知道你們的土地證是怎麼辦出來的,是有當地人民政府蓋章的合法的土地證嗎?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是破產拍賣,這種情況一般是辦不了土地證的,所以也就沒辦法合法地過戶。
當然,如果你的戶口在山下村,那麼取得宅基地建房就都不成問題了。
至於兒子的戶口,如果父母都是城鎮居民,兒子想在農村落戶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這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的問題,當然如果有背後的人為因素影響的話,一切皆有可能。如果父母是農業戶口,那麼兒子就能在父母戶籍所在地落戶了。
3. 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個籠統的定義
集體建設用地,又被稱為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
一段法理依據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7版修正案)
雖然本次修正刪除了現行法的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但其基本思路是為了明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採取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因此,可以理解為對原有法條的深化或延續。
按照原土地管理法43條的表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其中,前款所述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因此,可以反向理解我們通常所述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按法條理解即包含「鄉鎮企業建設用地(經營性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三大類。
簡明扼要的三分法
出處: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
涉及H12-H14,即鎮、鄉、村莊建設用地三大類。
細化的劃分方式
出處: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GBT21010-2007)
集體建設用地屬於三大類中的建設用地,涉及12個一級類中的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交通運輸用地,以及57個二級類中的農村宅基地等多個分項。
規劃視角的動態劃分
出處:村莊規劃用地分類指南(2014版)
以村莊為單元,包含V1-V9,附下
補充:區分國有和集體土地性質
集體土地只要村委會同意,可以自行流轉。
國有土地的流轉要經過國土局備案,變更登記。
(1)集體土地
所有者:由農村村民構成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在此類土地上種植的農作物、建造的建築物等,為集體土地附著物。
使用方式: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收益渠道: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2)國有土地
所有者: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
使用方式: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收益方式: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4. 什麼叫集體建設用地,怎麼能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只要是集體土地,集體外的人員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只有做變通。比如:租賃,可以簽署租賃協議,但是租賃協議不能支撐開發建設,最多也是小打小鬧。還有一個風險比較大的方式,成立集體企業,以村或村內的個人為法人代表,對土地進行開發,但是僅僅能夠經營,不能出售,你個人的利益通過借貸等方式維護,風險比較大,因為權利主要在村民手上。還有就是比較復雜的土地轉性了,要和村委會,當地的國土局等打交道,把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再進行開發,這個很花時間和金錢,但是是正規途徑
5.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是什麼意思
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辦(農工部、農委、農工委、農牧辦)、財政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財務局、農業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
為切實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進一步規范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依據的文件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
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為基礎,查清農村每一宗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和用途(地類)等,按照統一的宗地編碼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注意做好變更地籍調查及變更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勢性。
凡有條件的地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並計算宗地面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全國土地調查成果為基礎,核實並確定權屬界線,對界址走向進行詳細描述,採用圖上量算或資料庫計算的方法計算宗地面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10000。牧區等特殊地區在報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後,地籍圖比例尺可以放寬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宗地地籍調查,應採用解析法實測界址點坐標和計算宗地面積,宗地圖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於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發證的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在變更登記時,應採用解析法重新測量並計算宗地面積。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凡是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存在的,土地應確認給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發證到村民小組農民集體;對於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界線不存在、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應本著尊重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對這部分土地承認現狀,明確由村農民集體所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應依法確認給鄉(鎮)農民集體。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由其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依法申請登記並持有土地權利證書。對於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
涉及依法「合村並組」的,「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後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注各原農民集體的土地面積。
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
在土地登記簿的「權利人」和土地證書的「土地所有權人」一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按「хх組(村、鄉)農民集體」填寫。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
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沒有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鄉(鎮)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政府代管。在辦理土地確權登記手續時,由農民集體所有權主體代表申請辦理。
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區、市)根據本地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依法確定。
六、嚴格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權應該按照當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面積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於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照不同的歷史階段對超面積的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准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八、認真做好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集體建設用地,應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認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會出具證明並公告30天無異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確權登記發證。[1]
九、妥善處理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問題
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村鎮規劃以及有關用地政策的,依法補辦用地批准手續後,進行登記發證。
十、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行為
結合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檢查工作,全面加強土地登記規范化建設。嚴格禁止搞虛假土地登記,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一、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十二、規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
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記資料。凡是已經登記發證的宗地缺失資料以及不規范的,盡快補正完善;對於發現登記錯誤的,及時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證登記資料的全面、完整和規范。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標准,統一規范管理土地登記資料。
十三、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信息化
要參照《城鎮地籍資料庫標准》(TD/T 1015—2007)等技術標准,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登記資料庫建設,進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統。在此基礎上,穩步推進全國土地登記信息動態監管查詢系統建設,提升土地監管能力和社會化服務水平,為參與宏觀調控提供支撐,有效發揮土地登記成果資料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
各省(區、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制定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政策。 [2]
權威解讀折疊編輯本段
近日,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就相關政策要點,記者采訪了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有關負責人。
定位:面上推進勢在必行,點上難題留有餘地
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干意見》(中發〔2010〕1號)提出,「加快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力爭用3年時間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登記確權發證工作,是中央從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決策。這項工作涉及廣大農民切身利益,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而深遠。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聯合財政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文件。與此同時,對推進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緊研究、論證,爭取早日形成《意見》。
在60號文件的基礎上,《意見》集中解決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急需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措施等問題。《意見》起草過程中,經反復商討研究,吸收採納了法學界及實踐層面專家、學者的合理化建議,徵求了財政部、農業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等多部門意見,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礎上,最終形成《意見》。
部地籍司負責人指出,鑒於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全國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十分復雜,通過一個《意見》解決所有問題不現實,《意見》定位在「面上推進工作、點上留有餘地」。《意見》主要就全國普遍存在的問題明確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體的局部地區的問題留給地方解決,允許地方細化政策。同時,目前解決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較成熟、看得比較準的問題,對一時還看不準的,留待下一步解決。
范圍: 堅持「全覆蓋」原則,「身份證」有別「工作證」
《意見》首先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即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部地籍司負責人對「全覆蓋」原則,作了著重強調。他說,由於目前林業部門、草原部門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在實際工作中,落實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全面覆蓋,與林地、草地登記發證有效銜接確實存在管理上的協調難度。對此,他認為,應當堅持一點,土地證書與林權證在內的其他證書的關系,應當是「身份證」與「工作證」的關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當包括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60號文件明確強調了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要堅持全覆蓋的原則,《意見》也重申了這一原則。
主體:不作「一刀切」規定,「是誰的就發給誰」
集體土地所有權發證到村還是到組?對這個地方反映強烈的問題,《意見》依據法律和中發〔2010〕1號文件,沒有作出「一刀切」規定,而是遵循了「是誰的就發給誰」的原則。
部地籍司負責人解釋,根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中發〔2010〕1號文件要求,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應當「是誰的就發給誰」,屬於村一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發證給村一級農民集體;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村民小組一級農民集體;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確權登記發證給鄉(鎮)一級的農民集體。實際中,屬於村集體、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在實地也是比較清楚的。
這位負責人認為,這次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土地權利歸屬的確認而不是調整。任何「一刀切」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發證到村或到組的做法,都是與法律政策不相符的。考慮到歷史原因、村民小組機構不健全等現實情況,《意見》規定以中央1號文件「把全國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為原則要求,同時允許對於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組組織機構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代為申請登記、保管土地權利證書,給地方留了空間。
焦點:「小產權房」不得登記發證,「撤村建居」把握「三個環節」
土地登記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必須依法依規嚴格規范。這是《意見》貫穿始終的一條主線。
《意見》明確要求,嚴格禁止通過土地登記將違法違規用地合法化,對於違法宅基地和建設用地必須依法依規處理後方可登記。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求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使用現狀,認定合法後,方可走程序並確權登記發證。對於違法違規登記發證或登記不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對於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等重點工作中的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問題,60號文件明確對開展綜合整治和需要流轉的農村土地,優先進行登記發證,為整治和流轉提供條件。要盡快完成綜合改革試驗區、農村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城鄉結合部等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滿足改革發展的需要。為此,《意見》對「合村並組」、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農村土地整治以及「撤村建居」等工作涉及集體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依據實事求是原則分類作出規定。
以「撤村建居」為例,部地籍司負責人解釋,現實中,「撤村建居」涉及的集體土地權屬問題十分復雜。有的「撤村建居」後,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有的一部分轉為城鎮居民,一部分仍為農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後,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徵收為國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徵收為國有,其餘部分沒有徵收,仍然保留集體土地權屬性質。按照現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於「撤村建居」的情況,須把握三個環節。一是如果集體土地全部依法徵收為國有的,其農民集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二是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只能通過徵收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確權登記給農民集體,不能給城鎮居民委員會。鑒於此,《意見》規定,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調查統計時在新建單位名稱後載明原農民集體名稱,以給下一步國家出台相關法律政策後妥善處理該問題提供依據。他表示,關於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如何經過依法徵收的程序轉為國有,是一個重大的法律政策問題,還須留待有關方面下一步研究解決。
對實際情況復雜的宅基地登記發證問題,《意見》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之所以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注記,主要是考慮這幾種宅基地權利特殊,以同今後相關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實施做好銜接。
6.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怎樣確定的
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土地登記辦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農業六十條》)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還有: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解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等。(1)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實施《農業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2)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農業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於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①由於村、隊、社、場合並或分割等管理機構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②由於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③由於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3)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20年,或者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4)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並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5)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農業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農業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於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①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②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准或同意,並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③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④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准變更的。1982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清查處理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為該鄉(鎮)或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採用上述以外的方式佔用的集體土地,或雖採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廢、閑置等,應將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土地,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所有權。(6)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權轉為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7)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舉辦聯營企業的,或者農民集體經依法批准以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7. 什麼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