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的取得和轉移
⑴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⑵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物權法》第7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28奈: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30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31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4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雛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相關規定】
《憲法》13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第72條: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繼承法》
第2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25務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取得財產所有權最為重要的方式是通過訂立台同的方式,概言之,依照此種方式取得財產所有權,於不動產,必須辦理過戶登記,不辦理登記則所有權不能依轉;於動產,則必須進行交付方可有效的依轉財產所有權。對此,我們在第三章物權的變動中已經有詳細的介紹,在此不再贅述。除此之外,我國《物權法》還規定了其他幾種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方式,它們的共同特點就是都不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內心意願而發生的權利變動,完全系由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
1.法院的判決和仲裁機關的裁決。這里的判決和裁決,一般是指在對所有權的歸屬發生爭議,雙方對簿公堂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做出的確認產權歸屬的判決和裁決。其一旦作出,判決書或裁決書中記載的權利人就立即取得財產。不動產不需要去登記,動產也不需要另行交付。取得財產的時間一般為判決或裁決確定生效之日。
2.因公權力取得財產。比如國家因公有徵收取得不動產物權,政府機關代表國家接受不動產物權,國家沒收犯罪分子的財產等,都是不以登記或交付為要件,而是在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行為生效時即刻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
3. 繼承和遺贈。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有效遺囑,無償轉移給其近親屬所有的法律制度。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條的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是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取得財產。至於具體的時間起算,應區分自然死亡和法律宣告死亡而有不同。被繼承人自然死亡的,從被繼承人生命最終結束之時開始。被繼承人被法律宣告死亡的,從法院在宣告失蹤人死亡判決書中所宣告的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表示在其死後將其遺產的一部或全部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單方行為。根據《物權法》第29條的規定,因受遺贈取得物權的,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而又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受遺贈開始時應該是指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遺贈時,這也是他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時間。
4.勞動生產。即通過建造房屋、耕種土地等方式取得財產。通過勞動生產創造出來的新產品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創造出產品的人。它是取得所有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合法方式。根據《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財產取得的效力。實踐中常見的有房產商在建設用地上建築樓房、村民在宅基地上蓋房。這里的建築房屋是事實行為,只要建造到一定程度,比如封頂,即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房產商或者村民也取得房屋所有權。
5. 徵收。徵收作為國家取得財產的一種方式,對於國家進行宏觀調控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將集體或個人的不動產收歸國有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如何協調國家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問題。首先,個人利益應當服從社會公共利益,即國家有充分理由徵收我們的不動產時,我們應當積極配合;其次,在徵收過程中,也一定要注意對個人利益的保護。因為個人與國家相比,是弱勢群體,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徵收的前提、程序和對個人的補償標准,才能更好的保護我們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物權法》第42條規定的徵收的許可權和程序規則即是對個人財產權利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
上述的所有權取得方式屬於權利的原始取得,在符合其條件要求的前提下,無須辦理登記或者交付,權利人即可取得該項財產的所有權。但是依據《物權法》第 31條的規定,此時所有權人處分該不動產所有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辦理登記就不能發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同樣的道理,所有權人處分動產時,也要進行交付方可發生效力。
⑶ 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什麼為標准
不動產所有權和抄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分別以交付和登記為准。
⑷ 房屋所有權轉移應如何進行
所謂的佔有權就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 根據現行規定,實際的民事關系中,至少有四種情況可以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這四種情況是: 一、受讓房產關系中根據合同規定履行完義務而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其根據是,1.有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已沒有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的規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2.房屋買賣關系已經成立。由於受讓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完合同義務,交付了房屋,整個房屋買賣關系已經終結,房產雙方當事人進行過戶登記僅是隨附義務,不影響房屋買賣關系的成立。3.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由於出讓人已按合同規定實際交付房產,對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都沒有了,其權利也就不存在了。4..出讓人已喪失對房屋的管理權。出讓人已按合同規定實際交付房產,不僅對房屋沒有了所有權,連管理的資格都沒有了。 二、受讓房產雙方當事人進行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三、行政行為使房產所有權轉移(如房屋拆遷、稅務處罰拍賣、沒收等); 四、法院裁判使房產所有權轉移。 就以上四種情況分析,如果它們在同一的爭議關系並列中,從整個法律理論上說,審判權是憲法賦予的國家司法最終權,包含了對行政管理權與私權關系的審查,裁判是司法最終權的體現,所以,裁判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形式效力最高。行政管理權是憲法賦予的國家最高管理權,是公權,其效力顯然高於下位特別法賦予了房產的過戶登記的物權的私權效力和普通法賦予的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物權效力,但低於國家司法最終權,因為行政權受司法權的制約,行政行為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權轉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房產的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有特別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是特別法賦予了房產的過戶登記的物權效力,具有較強排他性,效力再次之。受讓房產關系中尚未進行房產過戶登記而實際交付房產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有普通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十二條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賦予的物權效力,效力比房產的過戶登記使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效力又次之。四種產生房產所有權轉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而不是發不發生房產所有權轉移的問題(房產所有權轉移有效無效問題是另一法律角度,在此不述)。 傳統的房屋未經轉移登記,所有權不轉移的理論,與訴訟時效理論也是相悖的。受讓房產關系中尚未進行房產過戶登記而實際交付房產經過兩年,只要行為有效,讓房人已喪失法律對實際交付房產的所有權的保護,無法擁有該房屋合法產權,該房屋合法產權當然轉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再適用傳統的房屋未經轉移登記,所有權不轉移的理論。
⑸ 合同法所有權轉移和風險承擔!
(2006年)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版載明乙為收貨人權。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於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後,可向丙要求賠償,由於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⑹ 財產所有權轉移
這是屬於物權轉移了(物的所有權),這要看財產的性質了,如果是一般的動產,則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物權轉移的時間。對於不動產而言則是要過戶登記後才發生物權轉移。
⑺ 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佔、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變更「登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如繼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圍海造田)、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以及公用徵收、沒收等行政行為。
(三)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1)雙方法律行為(如基於買賣合同、贈與合同、互易合同而為的「交付」)
(2)單方法律行為(如受遺贈)
2.依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取得所有權
(1)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法院判決、強制執行
(3)公用徵收、沒收、罰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所有權一般由原物所有權人取得;但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分離的應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5)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
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2010年)
(6)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
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動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7)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集體組織所有。
(8)先佔
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佔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價值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權;若原物價值相當,則發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權的歸屬,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價值是否大於原物價值而定:大於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則,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價格受讓。
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⑻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
中國法律如何規定所有權轉移:這包括兩方面,一、正規的手續,比如口頭、協議、公正、法律文書。
二、大多數轉移是要交稅的。
⑼ 所有權轉移和佔有權轉移有什麼區別
所有權轉移是所有權轉移出去,你不在擁有或控制的權利了。東西不是你專的了。所有權轉移是終屬身的。 佔有權轉移是臨時的佔有使用的權利轉移出去,但是所有權並沒有轉移。東西還是你的。佔有權轉移是臨時的 例如你的一套房屋,如果你把他賣了,就是所有權轉移,如果你把他租賃出去,就是佔有權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