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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歌曲使用

發布時間: 2021-03-02 06:34:32

① 問個關於歌曲使用的版權的問題

商業利用當然需要 取得作者的同意

② 如何獲得歌曲版權的使用權

購買版權,屬入著作權轉讓

權利轉讓合同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作品的名稱;

(二)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

(三)轉讓價金;

(四)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建議認真閱讀中國著作權法:http://www.ipsoon.com/banQuan/HTML/18336.shtml

現時在市面上流行的音樂作品其版權大都歸屬某一唱片公司,在版權法上稱為「錄音製作者」,你可按所需音樂作品的唱片出處找到它,但不要找相關的音像出版社,出版社自身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版權的。
不過現實問題是,絕大多數唱片公司(尤其是國內的公司,主要分布於北京和廣州兩地)內部的版權管理十分混亂,老闆也不真正具備版權意識理念,所以某一音樂作品的版權到底歸屬於誰本身不明晰(《老鼠愛大米》曾被一女五嫁),這一點在你尋求授權時需特別注意,否則經「合法授權」的音樂作品也有可能屬於非法使用!
不推薦你去找中國音樂家著作權協會取得授權,因為中國幾千年來似乎從沒有形成一個真正保護行業利益的行業協會,中國音著協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成立,其地位和立場還有其糟糕的表現實在不敢恭維。

③ 購買歌曲版權有什麼用

一般完整的音樂歌曲必須有鄰接權、及詞曲版權。一般網易雲購買歌曲版權,大眾就可以在其下載購買。kt購買音樂版權,是享有播放商用能力,然後唱片公司購買的是發行權等權力。如果不購買的話,其商用,發行,傳播下載等都是侵權的。

④ 使用別人的歌曲做背景音樂 ,怎樣算侵權

歌曲的著作權人依法對歌曲享有著作權,使用他人的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可能侵犯著作權的情形有很多,具體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的規定。但同時,也有一些不會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法律規定】

  • 可能侵權的情形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不構成侵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結論:以上就是可能侵權的情形和不構成侵權的情形,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規避。

⑤ 背景音樂使用及版權問題

您所說問題所涉及的音樂作品的廣播權問題。電視台的該行為確實侵犯了權利人的廣播權,需要繳費或者許可以後才可以使用。

⑥ 抖音里現在使用音樂需要版權

需要版權。

2018年8月,抖音已先後與多家唱片及詞曲版權公司達成合作,包括環球音樂、華納音樂、環球詞曲、太合音樂、華納盛世、大石版權等公司,抖音獲得其全曲庫音樂使用權。

意味著抖音獲得全球超千萬首歌曲的正版音樂版權資源,可以為用戶提供更加豐富的正版音樂內容,支持用戶創作更多優質短視頻,並助力數字音樂版權保護和音樂行業發展。

2018年9月,抖音平台積極響應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等關於「劍網2018」專項行動號召,通過自查、用戶舉報等方式,共下架版權相關音頻433個,視頻3318個,永久封禁嚴重侵權用戶3641個。



(6)版權歌曲使用擴展閱讀:

抖音相關負責人表示,作為平台,抖音一直深感責任重大,致力於為用戶提供積極、美好、綠色、健康的內容生態環境,堅決並持續打擊低俗、低質等信息。目前,抖音結合自查和用戶舉報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平台內容的治理。

對於違規賬號,抖音會根據情況嚴重程度,相應給予內容不推薦、審核不通過、刪除違規內容、後台警示、限制上傳視頻、永久封禁、報警等處理結果。其中,針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賬號,抖音將頂格處罰,永久封禁,將涉嫌違法的行為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為打造健康、有價值的平台,抖音一方面持續打壓低質信息,另一方面加強平台正能量內容的建設。

⑦ 關於歌曲版權的問題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翻唱他人的歌曲是合法的:版(權1)合理使用(詳見《著作權法》第22條),具體到翻唱歌曲的規定是:(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2)符合《著作權法》第39條規定的錄音製作者法定許可要件,但需要支付報酬;(3)取得著作權人或音著協的許可。
去年春晚旭日陽剛唱汪峰的《春天裡》,就鬧出過糾紛,旭日陽剛明顯是侵犯了汪峰著作權。當然,現在正在進行的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擬對此作出改變,以後就很難說了。

⑧ 翻唱歌曲版權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專,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⑨ 拍電影想用到一首歌作為插曲,需要購買版權嗎,直接用算侵權,犯法嗎

如果你拍電影,並用來牟利,顯然需要獲得使用權啊,要不然肯定算侵權的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刑事責任,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⑩ 關於使用歌手歌曲的侵權問題

從傳統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的理論看,承擔侵權責任必須具有侵權行為,侵權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主觀方面具有過錯等四個方面的構成關系。
從侵權行為來看,對著作權的某項權利進行侵犯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幾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 譯、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6)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
(7)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 未經法人或委託人的同意,作者擅自將自己創作的職務作品與委託作品發表的。
(9) 未經其他合法繼承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共同繼承的著作權的。
(10) 未經作者同意修改作品的。
(11)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12)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13)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14) 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15)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16) 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17) 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18) 進口或發行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製品及為侵犯著作權作品的復制提供條件的。而對於我們所關注的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侵權行為,則主要表現為未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或者放映其作品的行為;
從本文所舉幾種案例來看,造成損害的權利結果主要是通過侵權行為對音樂著作權機械表演權和機械復制權的損害,飯店、商場、歌舞廳、卡拉 ok 廳、餐廳等擅自播放背景音樂或者放映卡拉OK或者播放MTV都構成了對機械表演權如放映權的侵犯,網上音樂mp3等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的機械復制權。
從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看,正是因為由上述的侵權行為才造成了損害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的損害後果,這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那麼從主觀的角度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這個主觀過錯主要表現在故意方面,在其明知或者應知其實施的行為會造成他人享有的著作權損害後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後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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