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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認定獨創

發布時間: 2021-03-02 04:48:01

『壹』 如何判斷著作權中的獨創性

你好,
首先,獨立創作和適當借鑒的程度。一般來說,在創作作品過程中,很難擯棄前人的創作,開天闢地的提出新觀點和新思想。而借鑒他人創作成果,並在已有成績之上吸收、消化、提升是符合社會科技文化發展的趨勢。也就是說,獨創不是絕對的,在獨創和抄襲之間沒有絕對的界限,而程度是劃分兩者之間界限的標准。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思想內容創作的相同作品,可有復數的著作權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題、靈感及構思的自由,是作品創作的需要。但是,對於「借用」程度的判斷,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其次,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按照著作權法的傳統理論以及各國一般的著作權法和實踐,作品獨創性要求僅限於作品的表達,而不及於作品的思想內容。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解決了作品獨創性的外延問題。我國著作權法雖未確立思想和表達的區分,但在我國的著作權學界,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已經成為通說。
第三,表達方式是否唯一。唯一表達即有限表達,又稱為思想與表達的結合,是指對於思想只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惟一表達」情況下,作者就思想的創作空間是相當狹窄的,創作很難具有獨創性,並且其他人如果要表達同樣的思想,也只能使用與作者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表達形式。如果一個智力成果在表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麼無論他是否具有獨創性都將被排除於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判斷原告主張的權利是否為唯一表達,也是判定被告是否侵權具有關鍵性的作品和意義。
第四,素材是否為公有領域。著作權法覆蓋的「著作權世界」分為作者與其它著作權人、受到保護的表達以及以「原始資料」為核心的公有領域。公有領域涉及到公眾的權利,在公有領域中公眾權利幾乎不能被賦予私人財產權。著作權保護的真正領域是被私人所佔有的領域,不被保護的領域是公有領域。如,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任何人獨立創作的結果,因此其屬於公有領域,不能作為著作權給予專有。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貳』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幾步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是怎麼區分的?根據著作權保護的特點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是怎樣的,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接下來結合我們一起來看看關於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幾步吧。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可分為兩步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著作權即告產生。因此,與專利商標等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不同,著作權侵權認定還涉及到權利的有效性問題。一部擁有有效著作權的作品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范圍;具備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只要有任何一個條件不具備,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樣,被告當然未侵權。如果原告作品同時符合上述條件,則該作品享受著作權法保護。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准: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其中,後者是認定的重點。在認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實質相似時,應將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與被告作品的相應部分進行對比,判定兩者是否實質相似。

『叄』 著作權侵權該如何認定

著作權法列舉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肆』 著作權的獨創性判斷問題

不具獨創性。

對獨創性的界定,不在於是否存在類似的其他版本,也不能說只要不是抄襲剽竊就具有獨創性。
作品的獨創性強調的是作者在創作作品的過程中投入了某種智力性的勞動,創作出來的作品具有創造性,至少作者要通過作品進行一定程度的表達。
尤其是這種攝製品,法律是有規定的。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作品」含義第(十一)項「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第五條第(三)項「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可見,人用攝像機攝制的錄製品分成兩種,一種被視同為電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另一種被稱為錄像製品,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這兩種錄製品的區別就在於是否具有獨創性。題目所說的這段錄像,應該屬於後者錄像製品,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在攝制過程中加入了人的思想創作和表達。一般這種作品都是導演、演員、道具、服裝、音樂、燈光等大量元素的組合,即便是不含上述元素的紀實作品,也有拍攝者選擇拍攝角度、方式、鏡頭處理、剪輯等等智力勞動的存在,而這些智力勞動對作品最終表現出來的效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人拍攝出來會有不同的效果。
而「錄像製品」區別於作品的關鍵就在於,錄制者沒有加入自己的思想表達,只是對客觀事物的機械記載,沒有任何選擇、剪輯、組合等創作活動在內,
對此,請參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音樂電視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第一條:以音樂為題材,通過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製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音樂電視,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作品。對音樂現場表演進行機械錄制等不具有獨創性的錄像製品,不適用本解釋。
上述解釋就明確了記錄現場的機械錄制是沒有獨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從題目的描述來看,強調了幾點:支架架起攝像機,對著路口,自動拍攝,整個過程沒有人的干預,是一種機械的記錄,沒有獨創性,不應屬於作品。

『伍』 著作權的獨創、合作、委託、職務的歸屬區別

著作權的獨創、合作、委託、職務的歸屬區別。下面來看看關於著作權的獨創,合作,委託,職務之間存在獨創著作權、合作著作權、委託著作權、職務著作權的歸屬不同。著作權的獨創、合作、委託、職務的歸屬區別1、獨創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歸於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獨占權;2、合作作品:著作權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3、委託作品:委託作品的著作權,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在委託合同中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第十七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4、職務作品:A.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單位作品的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B.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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