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內涵
㈠ 簡述知識產權戰略的內涵和特點
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徵: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於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㈡ 什麼是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了6種知識產權類型,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並規定了知識產權的民法保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也在第七節,以八條的篇幅,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的有關內容,從而確定了中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制度。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發明獎勵條例》等單行法和行政法規也都對相關的知識產權作了規定。
㈢ 知識產權的概念什麼
一、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據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的Mark Lemley教授,廣泛使用該術語「知識產權」是一個在1967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後出現的。
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隨著科技的發展,為了更好保護產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制度應運而生並不斷完善。如今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越來越多。17世紀上半葉產生了近代專利制度;一百年後產生了「專利說明書」制度;又過了一百多年後,從法院在處理侵權糾紛時的需要開始,才產生了「權利要求書」制度。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在商業競爭上我們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1]
二、類型
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
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一)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通常我們說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和作品登記。
(二)工業產權
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由此看來「產業產權」的名稱更為貼切。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三、知識產權權益
個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
(一)人身權利
按照內容組成,知識產權由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構成,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
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離,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即為精神權利。
(二)財產權利
所謂財產權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這些智力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它是指智力創造性勞動取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種權利。
知識產權出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知識產權出資需要經過評估,評估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簿,商標注冊證,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交接證明等。
2、填寫無形資產出資驗證清單。要求填寫的名稱,有效狀況,作價等內容符合合同,協議,章程,由企業簽名或驗收簽章,獲得各投資者認同,並在清單上簽名。
3、無形資產應辦理過戶手續(知識產權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手續;非專利技術簽定技術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但在驗資時尚未辦妥的,填寫出資財產移交表,由擬設立企業及其出資者簽署,並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交付方式,交付地點合同,協議,章程中有規定的,應與合同,協議,章程相符:「接收方簽章」欄,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4、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目的,評估范圍與對象,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滿足驗資要求的評估報告和出資各方對評估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
5、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刪去了舊款關於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要求,意味著企業可以100%用知識產權出資。
6、以專利權出資的,如專利權人為全民所有制單位,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文;以商標權出資,提供商標主管部門批文;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提供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文件。
工業產權
編輯
商標權
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申請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中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不同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專利保護
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中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該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2]
商號權
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號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著作權介紹
編輯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在中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3]
四、特徵
主要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⑶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⑷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⑸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注冊。
專有性
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
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
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屬於絕對權
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法律限制
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法律特徵
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4]
五、作用
⑴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作品創作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⑵為智力成果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機制,為智力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⑶為國際經濟技術貿易和文化藝術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則,促進人類文明進步和經濟發展。
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作為現代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完善中國法律體系,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大意義。
㈣ 知識產權的含義
世界上的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有形財產又可分為動產和不動產。動產即可移動的財產,如汽車、傢具、牲畜……。不動產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財產、如橋梁、土地、房屋……,也稱不可移動財產。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也稱智力成果權,它指的是通過智力創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成果,並且是由智力勞動者對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這種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也稱之為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所謂人身權利是指權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是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權利、或對其作品的發表權、修改權等等。所謂財產權是智力勞動成果被法律承認以後,權利人可利用智力勞動成果取得報酬或者得到獎勵的權利,這種權利也稱之為經濟權利,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創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權,它是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
㈤ 知識產權包括的內容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因創造、使用智力成果而產生的,以及在確認、保護與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之總稱。
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法律制度;
著作權法律制度,
專利權法律制度;
版權法律制度;
商標權法律制度;
商號權法律制度;
產地標記權法律制度;
商業秘密權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等。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一共兩部分。
工業產權
發明專利、商標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組成工業產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主要類型:
1、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志,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注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是產業活動中的一種識別標志,所以商標權的作用主要在於維護產業活動中的秩序,與專利權的作用主要在於促進產業的發展不同。
2、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專利法,發明創造有三種類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占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厲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然,也存在不侵權的例外,比如先使用權和科研目的的使用等。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本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復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
3、商號權。即廠商名稱權,是對自己已登記的商號(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種使用權。企業的商標權不能等同於個人的姓名權(人格權的一種)。
此外,如原產地名稱、專有技術、反不正當競爭等也規定在巴黎公約中,但原產地名稱不是智力成果,專有技術和不正當競爭只能由反不當競爭法保護,一般不列入知識產權的范圍。
著作權(版權)
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的作品組成版權。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著作權:在我國,著作權用在廣義時,包括(狹義的)著作權、著作鄰接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等,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這是著作權人對著作物(作品)獨占利用的排他的權利。狹義的著作權又分為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與專利權、商標權有時有交叉情形,這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特點。
著作權: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2:又叫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
3:有以下幾條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編輯本段]特點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版權的的獲得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的。
1、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2、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3、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4、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5、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6、知識產權的法律特徵。從法律上講,知識產權具有三種最明顯的法律特徵:
一是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力、多邊協定外,依一國法律取得的權利只能在該國境內有效,受該國法律保護;
二是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
三是知識產權的時間性,各國法律對知識產權分別規定了一定期限,期滿後則權利自動終止。
專注於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蘭台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的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㈥ 知識產權信息的內涵是什麼
知識產權的內涵
從法學角度看,科學技術活動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因而智力勞動者對其成果依法享有一種權利,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研究內容。
是社會在運行過程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知識產權立法是現代科學技術活動的法律保障。早在1623年和1709年,為了鼓勵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的創新活動,英國先後頒布了保護科技發明的《壟斷法》和保護作者權利的《安娜法》。
建立了最早的專利和版權保護制度。1804年,法國頒布了《拿破倫法典》,第一次確認商標權也應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此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相繼建立了各自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法律制度,並逐漸形成國際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特別是1993年完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一次把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問題聯系在一起,結束了關貿總協定過去僅僅把動態商品作為保護對象的狀況。
將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幾乎所有形式的知識產權都列入了保護范圍,在保護期、權利范圍和有關使用的規定,均大大超過了現有的任何國際公約。它的形成,不僅是對近兩個世紀來國際知識主權保護制度的總結和發展,而且由於有100多個國家進入了關貿總協定,其影響將大於以往任何一個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從而將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中國自1984年以來。
在短短的十幾年間,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工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技術合同法》和《科技進步法》等,建立了一個系統而完善的科學技術法律制度體系,並加入眾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為保障科技創新活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
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標志著社會對科學發現、技術發明乃至一般知識產品價值的確認。
是鼓勵科技創新的必要的法律保證。
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權利;對演出、錄音和廣播享有的權利;對一切領域的發明享有的權利;對外觀設計享有的權利;對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標記享有的權利;對制止不正當競爭享有的樹種;對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動所創造的成果享有的權利。概括起來,知識產權所涉及的內容包括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高新技術的產權。
工業產權即工業所有權,這里的「工業產權」范圍包括工業、農業、交通、採掘業、商業等各個產業及科學技術部門等。具體是指人們在生產活動中基於智力的創造性勞動所應享有的一種權利。從狹義上講,工業產權的內容主要是指專利權與商標權;從廣義上講,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
工業產權的內容應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