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例
關於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較多。
主要有以下:
1.著作權權屬、侵權、合同糾回紛案答件;
2.鄰接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3.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4.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5.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7.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8.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9.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10.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1.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1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3.廠商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服務標記糾紛案件;
14.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糾紛案件;
15.偽造產地糾紛案件;
16.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17.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18.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19.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
20.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1.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案件;
2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23.侵害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
Ⅱ 專利糾紛案件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Ⅲ 專利侵權屬糾紛案件怎麼解決 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詳解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有效規范全國知識產權系統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切實維護創新者、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積極營造規范有序、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現結合工作實際,就進一步加強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辦理工作,國家知識產權局做了以下通知:
1、立案
當事人雙方就專利權權屬爭議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全面了解涉案專利既往權屬糾紛、無效宣告請求等情況。對於事實和理由不充分且涉案專利處於無效宣告請求階段的立案請求,原則上不予立案。
2、調解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積極發揮專業優勢,按照依法、自願、方便當事人的原則,盡快促成達成調解協議。對於經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案件,應以撤案方式結案並發出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終止調解通知書。原則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權權屬糾紛,應當在2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批准。經批准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
3、溝通
對於涉案專利因權屬糾紛請求中止相關審查程序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在向當事人發出中止程序請求審批通知書時,應當將相關信息告知受理該權屬糾紛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於結案5日內將相關執法文書(專利糾紛調解書或專利糾紛調解案件終止調解通知書)送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以便及時結束中止程序。另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結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應當於案件辦結日下月5號前通過執法案件報送平台報送相關案件材料。
4、公開
為提高執法辦案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相關案件辦理情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應當在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公開內容僅限於案由、案號、立案日期、雙方當事人名稱、結案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或撤案)及結案日期,不得公開調解內容和調解材料。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本單位官方網站,以及公告欄、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予以公開。
5、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辦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有關建議請及時報告。我局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依照本通知執行。同時,我局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辦理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執法維權工作績效考核,對工作突出的給予表揚,加大支持力度;對履職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改正並追究責任。
Ⅳ 哪些案件屬於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有:
1.著作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2.鄰接權權屬、侵權、合同糾紛案件;
3.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4.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5.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7.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8.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9.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10.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1.商標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
1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13.廠商名稱、字型大小或商號、服務標記糾紛案件;
14.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糾紛案件;
15.偽造產地糾紛案件;
16.仿冒、偽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件;
17.虛假宣傳糾紛案件;
18.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件;
19.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糾紛案件;
20.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合同糾紛案件;
21.科技成果轉化合同糾紛案件;
2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23.侵害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糾紛案件;
24.訴前申請停止侵犯專利權的案件;
25.與計算機網路域名的注冊、使用有關的糾紛案件;
26.植物新品種申請權糾紛案件;
27.植物新品種權權屬糾紛案件;
28.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和轉讓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糾紛案件;
30.其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案件。
Ⅳ 知識產權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葉與影視公司簽署的免責條款應屬無效。按照著作權法相關版規定,葉是《商賈將軍權》一書的著作權人,《商賈將軍》的內容侵權,應由作者承擔侵權責任,影視公司只是提供創作素材,不是作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2)出版社出版抄襲書籍的行為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出版合同是相對葉和出版社之間的,不能因合同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免責。出版社可以根據著作權保證的條款主張葉違約。
(3)葉的抄襲行為是侵權行為,承擔主要責任,出版社出版抄襲他人的書籍,承擔次要責任,書城雖然銷售行為屬於侵權,但如能證明書籍是來自合法來源,並且自己不應當知道書籍為侵權書籍,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案例二:
(1)有效。A網站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委託開發的雙方可以約定著作權歸屬。
(2)不成立。甲不是著作權人,屬於無權處分。根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B網站使用A網站的著作權,應當取得A網站同意並支付報酬,B網站公開讓網友下載而未告知A網站支付報酬,已經構成侵權。
(3)B是侵權行為人,甲將A網站的著作權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A網站的賠償由甲和B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Ⅵ 如何應對專利權屬糾紛問題
每年發生的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相當的多,但重要的還是要了解有關專利權屬糾紛的一些基本知識,這有利於應對權屬糾紛事項的發生;專利人自有了技術,從申請專利的過程到申請專利之後,由於專利權人之間存在分歧因而導致很多專利糾紛,再者是專利申請的過程中有人異議了該專利,因此處理專利糾紛知至少需要了解糾紛的大概。《專利權的終止》
專利權屬糾紛是指在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方面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專利權屬糾紛訴訟程序與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一樣屬於由當事人請求而啟動的專利程序。該程序的啟動只需要滿足請求和費用兩個條件專利權歸屬糾紛的形式有:一是共同專利權人之間的專利權屬糾紛;二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界定的專利權屬糾紛;三是委託研究的專利權屬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一件發明創造完成後,究竟誰有權申請專利,要視發明創造的性質而定;專利歸屬糾紛,這是指在專利授權後,當事人之間在確認淮是真正的權利人方面發生的爭議。專利權歸屬糾紛與申請權糾紛有性質上的區別,特別有些情況是專利申請的中出現同時競爭這申請專利或者是該專利多人合作引發的糾紛。
處理專利糾紛問題重要還是要具備專業處理能力,因此小七建議專利無論是出現什麼糾紛,除非自己有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應對,否則還是要選擇專利代理來處理 糾紛的問題,畢竟專業的事情讓專業的人去做,這樣相比之下靠譜些;當然在代理機構會給出相應的專利糾紛評估建議,如果沒有勝算,那就可以退一步放棄了。
Ⅶ 專利權權屬糾紛有哪些,如何救濟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一項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而發生的糾紛。
專利權權屬爭議的救濟方式有二:
(一)行政救濟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規定,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對「專利權歸屬糾紛」進行調解。第八十一條對專利權權屬糾紛調解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第八十六條對於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關系適用作了規定。
(二)司法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作為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范圍。第二條對於專利糾紛案件的別管轄作了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規定。
上述兩種救濟除了程序不同之外,在實體處理和認定方面的依據基本相同。現以職務發明創造為例進行說明。對於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第一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等均認定職務發明創造的依據。
Ⅷ 知識產權的案例
專利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如果王某的發明是在執行單位的任務時完成的,雖然離廠一年後再申請專利,但專利權應屬於單位。
案例中提到:「生產改進日本技術的設備並在離開廠一年後申請專利」,如果王某在離廠時,沒有完成設備的改進,並能夠證明其發明是在離廠後完成的,該專利權應屬於王某。
如果該發明沒有因為技術公開(原造紙廠在王某離開後也生產同樣造紙設備)而授予王某專利權,並且原單位可以證明其在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依專利法第63條第二款,原廠可繼續生產,不屬於侵權。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
Ⅸ 專利權屬糾紛案件被告是專利權人還是發明人
專利權人是當事人,和發明人無關
Ⅹ 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規定
(一)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製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者製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復製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製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製品所在地。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三)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四)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的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該域名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五)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地,是指未經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銷售該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侵權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所屬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經濟特區所在地的或者所屬的大連、青島、溫州、佛山、煙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七)其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知識產權權屬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九)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