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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車位使用權開什麼票

發布時間: 2021-03-01 18:42:50

① 營改增後,銷售無產權地下車位,能開增值稅發票嗎

營改增後,銷售無產權地下車位,能開增值稅發 票。但「貨物或勞務(服務)名稱」欄,只能填寫「不動產租賃」。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② 營改增後銷售車位使用權直接開具5%稅率的發票嗎

的確也沒問題的,營改增後銷售車位使用權直接開具5%稅率的發票的!

③ 房地產銷售車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什麼名稱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稅部門申請領版購增值權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④ 營改增後車位銷售應什麼時候開具增值稅發票

營改增後車位銷售辦理車位移交手續的時候開具增值稅發 票。

如果沒有產權,買賣不受物權法保護,建議租用。

車位(庫)是否可銷售、買賣的唯一標準是能否辦理產權證(或有無預售許可證),如果沒有車位產權證,那麼,這個車位不允許出售。如果開發商把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賣給業主,那麼,業主最後拿到手的只是一紙合同,而不是權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車位有預售許可證的,購車位業主跟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辦理備案手續後,則是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的。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實施的《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對停車位、車庫作出明確的規定:物業區域內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且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的停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銷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不得銷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優先滿足業主需要後對外出租的,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費管理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上述規定只是對初始登記所有權人為建設單位—開發商的停車位、車庫可以銷售、附贈,而初始登記所有權人不屬於開發商的物業區域內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於停放車輛的車位,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其他省(市)應該有類似規定。

⑤ 賣車位開什麼發票

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

⑥ 有產權的車位如何開發票

http://www.ntds.gov.cn/art/2011/8/3/art_1297_9744.html江蘇省南通地方稅務局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則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這也就意味著,按照新的條例細則的規定,新條例施行後,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不再視同銷售不動產。

而對照《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不轉讓產權,而讓渡使用權的行為屬於租賃。「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

因而,綜合上述的規定,房產公司出售地下車位永久使用權(無產權)應開租賃業發票,並按照租賃業計算繳納相關稅費。

⑦ 非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開什麼發票

可以開"收款收據"入賬。使用權轉讓,要車位所有人同意,並簽訂書面轉讓合同,由收款人出據收款收據。網友建議,僅供參考。祝你好運!

⑧ 銷售沒有產權的車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增值稅發票也是發票的一種,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都可以到主管國版稅部門申請領購增值權稅發票,並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 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簡稱。用於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時所開具的發票。我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後,為確保屬於價外稅的增值稅憑發票註明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而印發,供企業使用。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專用發票作為扣款憑證使用的,僅限於購銷雙方均為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

⑨ 轉讓地下停車位應開具什麼發票

根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於發布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和建專築業統一發票(自開)管屬理規定的公告》([2011]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和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是指在銷售或受讓不動產、接受或提供建築安裝勞務過程中,開具或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上述轉讓地下停車位的行為應當開具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自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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