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唱版權歌曲
『壹』 翻唱歌曲算侵權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1)翻唱版權歌曲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貳』 關於翻唱歌曲買賣及版權問題
關於你的翻唱版權問題我來回答:
賣你自行刻錄的CD存在兩個問題:
1.翻唱歌曲的版權方並沒有授權你翻唱並銷售,你自己翻唱只要不涉及商業活動就可以,拿去賣是不可以的。
2.翻唱歌曲銷售存在國家的音像製品必須要通過國家的許可,就是擁有出版發行許可證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個人的銷售也是要觸犯法律的。
3.如果你免費贈送的話是可以的,只要不是作為你銷售商品的一部分。簡單來說:你送的東西不是屬於你賣的東西的一部分就可以。
『叄』 歌手翻唱別人的歌算不算侵權
視情況而定,如果歌曲的擁有著知曉情況下翻唱,不算侵權。
「翻唱」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回人答演唱的歌曲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唱,包括重新填詞,編曲。現在已有不少明星,都在翻唱他人的歌,不斷在翻唱中突破自己,給大家帶來不一樣的風格。
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3)翻唱版權歌曲擴展閱讀:
《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很多歌手認為,只有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對其進行翻唱。但事實並非如此,在法定許可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的授權下,歌手無須獲得歌曲著作權人的許可,即可以合法對其進行翻唱。
『肆』 歌手翻唱歌曲是否需要購買版權
無論是在專輯里還是演唱會上演唱都要付版權費,在專輯里演唱涉及到作者的復制權,在演唱會上演唱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權,另外說明一下,只要向作者付費就可以了,作者是權利人,公司不是歌曲的權利人
『伍』 歌曲的版權翻唱是如何收費的
要是徵得人家同意,在翻唱的時候,自己有公司的,公司來協商這個事情;要是沒有公司的,自己可以來協商這個事情。但是,這個費用問題,一直是內部協商的,沒有公開過,只要不是很離譜就是可以的。畢竟,很多人翻唱的時候,也是為了助興而已,例如王菲翻唱李健的歌曲,我覺得李健未必會跟王菲要錢,反而可能覺得是自己歌曲大火的一個方式呢!
翻唱歌曲,是可以的,但是,一定要註明人家的原創,自己是翻唱而已。這個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人家知識產權的尊重。我們國家現在在大力倡導尊重紙市場全,你覺得是不是翻唱算侵權嗎?
『陸』 翻唱明星歌曲的版權問題
首先要搞清一點,在演唱這方面是沒有版權所言的,雖然某位歌星可能第一個內先唱了那首歌曲容,但並不表示那首歌是屬於他(她)的,歌星只是表演者者而不是版權的所有者~如果要翻唱的人要出唱片翻唱那首歌只需要跟這首歌的詞曲作者和第一發行這歌的唱片公司聯系就可以~
『柒』 關於翻唱歌曲版權問題
原則上來講都是有版權問題的。重新填詞翻唱都要經過版權人的允許才行。不過有的版權人沒有限定別人不能進行翻唱,如果別人是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情況下翻唱,版權人一般是不會追究的。重新填詞這個就肯定是要經過版權人的同意才行的。否則版權人可以依法追究侵權人的責任的。
『捌』 翻唱歌曲版權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翻唱別人的歌曲,如果為一般益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專,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是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
1、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等作品。
2、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以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3、第24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4、第48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