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知識產權案例
⑴ 中美知識產權摩擦中受美國337調查的案例
很多,可以在一些論文中找,其中一篇《華為勝訴ITC應對337調查提供法理範例》2009年5月發表在《WTO經濟導刊》寫的很到位。作者在這個領域很有研究。
⑵ 求一個國際貿易中關於知識產權糾紛的案例
2004年是中國對外貿易的又一個快速增長年, 在2002年增長2118%、2003年增長3711%的基礎上, 2004年中國對外貿易增長了3517%。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10000億美元, 達到11548億美元, 在世界貿易中的排名從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進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過1000 億美元、2003年超過2000億美元的基礎上, 超過了300O億美元。
知識產權保護業已成為當前社會的熱門話題,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似乎已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 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護知識產權本身, 而是激勵創新, 維護社會公平, 進而推動社會經濟全面進步。恰恰是在達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步入誤區, 反而不利於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初衷。
以上數據反映了中國對外貿易快速發展的態勢, 但同時中國企業在海內外市場遭遇知識產權糾紛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識產權已成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過程中無法迴避的焦點。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 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的聯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國在大力鼓勵發展知識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 十分關注出口商品和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 在一些企業看來已成為不可觸摸的禁區, 而在一般民眾眼裡, 則成為一種壟斷, 一種現代文明下的「弱肉強食」。但是, 不管怎樣, 國內企業因知識產權問題而蒙受經濟、名譽雙重損失現象已經屢見不鮮, 重視「知識產權」的警鍾已在我們耳邊敲響。
當中國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卻給我們亮起了紅燈。2005 年1 月, 中國步入WTO後保護期不久, 國際巨頭英特爾起訴中國某企業生產的語音卡侵犯其專利, 間隔不久日本三洋開始了與深圳比亞迪關於電池專利的糾紛。在2 月, 美國電子娛樂協會( ESA) 向美國商務代表提交了一份來自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聯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簡稱IIPA) 的報告指出: 中國與馬來西亞、俄羅斯一道成為全球游戲軟體盜版最為嚴重的三個國家。中國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偽正版製造地, 消費國和輸出國。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 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來自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專利大國的知識產權壓力已經對中國構築了一道高高的門檻。通過知識產權來打壓中國企業和中國產品, 使中國企業進入一種國際化的怪圈循環: 生產———跨國公司專利限制———巨額專利許可費以及侵權費的支付———再生產。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影響中國企業全球化過程, 是因為中國企業缺乏自主擁有的知識產權而必須支付的巨額專利費用, 或者因為知識產權訴訟所產生的巨額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各種成本, 使中國產品的國際市場競爭力顯著降低, 中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和跨國生產也受到影響。在微觀層面, 知識產權壁壘通過企業付出巨額專利使用費以及侵權費用, 降低其產品市場競爭力, 減少市場份額並壓縮了利潤空間, 這就是知識產權的短期效應; 而從長期來看, 由於企業利潤降低而減少的資本積累將導致企業對技術研發投入的不足, 無法從根本上改善企業的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 這在以技術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將使企業不可避免地走上絕境。在宏觀層面, 整個相關產業將會因為知識產權壁壘而在短期內減少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數量。在以市場為命脈的營銷時代, 該產業將無法抵制因為市場縮小而導致的產業萎縮, 如果這種局面持續較長時間, 產業將最終在競爭中消亡。這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國際經濟主權以及未來中國科技的世界地位問題都產生重大影響。毫無疑問, 在全球經濟進入產業結構重構的時代, 缺乏知識產權的中國企業將無力改變自己處在產業鏈末端和價值鏈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於別人。
⑶ 三大經典知識產權侵權案例分享
版權在我國也稱為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知識產權侵權案例本次就為大家分享3個經典的案件,希望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案例對於自己的知識產權起到足夠的重視,從而通過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一:蘋果APP著作權侵權案《李可樂抗拆記》由甘肅人民美術出版社出版,李承鵬是該書作者。李承鵬指控蘋果公司未經其許可,自行上傳或與開發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將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到蘋果應用商店,並通過該商店向社會公眾提供下載閱讀,獲取經濟利益,上述行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蘋果公司賠償李承鵬經濟損失1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00元。本案是作家維權聯盟因蘋果公司在其經營的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權的應用程序而向蘋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維權訴訟之一。最終,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是App store(應用程序商店)的經營者,應用程序商店是一個以收費下載為主的網路服務平台,並且在與開發商的協議中,約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蘋果公司應對開發商的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蘋果公司在可以明顯感知涉案應用程序為未經許可提供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合理措施,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這一則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也表現了當前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平台的監管行為也具有重大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二:錢鍾書書信著作權及隱私權侵權案2013年5月,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下稱中貿聖佳公司)發布已故著名學者錢鍾書書信手稿拍賣公告。錢鍾書遺孀楊季康(筆名楊絳)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訴訟,認為李國強和中貿聖佳公司構成對其著作權及隱私權的侵犯。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和李國強停止侵權、賠償楊季康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賠禮道歉。此案不僅因涉及著作權、隱私權以及物權等多項權利的認定,頗具代表性並廣受關注,而且還對拍賣公司因從事拍賣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責任進行了界定和規范,特別是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除應依據拍賣法就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歸屬、委託人的身份情況進行審查,並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外,對於負載著作權、隱私權、肖像權等其他民事權利的拍賣標的,還應對相關著作權權利歸屬、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權利保護等情況進行審查,以履行拍賣法所賦予拍賣人的法定義務。此案的審結,明晰了拍賣者的法律義務,規范了拍賣市場秩序,對維護相關權利人的著作權、隱私權等民事權利具有積極的意義。知識產權侵權案例三:《推拿》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畢飛宇系第八屆茅盾文學獎獲獎小說《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學出版社於2008年9月出版該小說。2009年7月,畢飛宇將電視劇改編權獨家提供給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將其獲得的授權轉讓給禾穀川公司。2011年1月,禾穀川公司委託陳枰為文學作品《推拿》的電視劇改編編劇。2013年4月,陳枰與西苑出版社就陳枰版《推拿》(上、下冊)簽訂《圖書出版合同》,同年6月,該書出版。畢飛宇、人民文學出版社以陳枰版《推拿》的出版發行行為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圖書《推拿》;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停止銷售圖書《推拿》;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畢飛宇經濟損失14萬元;陳枰、西苑出版社連帶賠償人民文學出版社有限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5000元。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社會經濟秩序,故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是規制商品市場流通過程中的授權,而不是規制商品創作過程中的授權。本案中,陳枰和西苑出版社僅具有改編作品的授權,並不具有出版改編作品的授權,也就是說不具有將相關改編後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場、作為圖書商品流通的授權,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圖書出版市場存在的授權混亂、權利意識淡薄、誠信缺失等現象。通過本案的審理,有利於當事人規范其行為,也對整個圖書出版行業的合法規范經營發展提出了指引。知識產權案例並不僅僅存在與版權當中,商標,專利都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想要了解更多知識產權內容,可以與我們取得聯系。
⑷ 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第一點要想注冊國外商標必須擁有國內商標,所以丙公司先向日本申請是回無效的,而在國內答申請又比甲乙公司遲,如果不能證明公司在國內市場有很大的知名度,就可以排除了;至於甲乙兩家公司就要考慮,兩家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的知名度以及誰先使用這個商標兩點上是否能提出有效證明,比如說婦炎潔商標案,然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判決。
⑸ 中美知識產權案例分析
我從上海公司律師網找了個案例:http://www.corplaw.sh.cn/Newsinfo.asp?id=20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南京東路490號。
法定代表人朱興宜,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軍,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劉一舟,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大關路33號。
法定代表人丁成紅,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真北路1425號。
法定代表人杜哲思,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吳鵬彬,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刀剪總店公司)因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刀剪總店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軍、劉一舟,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張小泉集團)和被上訴人錦江麥德龍現購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德龍公司)的共同委託代理人斯偉江、吳鵬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成立於1956年 1月6日,開業之初名稱是上海張小泉刀剪商店,1982年、1988年、1993年先後變更為張小泉刀剪商店、張小泉刀剪總店、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 2006年3月24日,原告因企業改制更名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1987年1月30日,原告經核准注冊了「泉字牌」圖形商標。1993年10 月,國內貿易部授予原告為中華老字型大小。
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前身為杭州張小泉剪刀廠。1964年8月1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取得張小泉文字與剪刀圖形組合的「張小泉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日用剪刀,注冊號為46474。 1981年5月1日,「張小泉牌」商標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第20類剪刀,注冊號為129501。1993和2003年連續獲得續展,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1991年2月28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經注冊獲得「張小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注冊號為544568。2001年續展注冊,有效期至2011年2月27日。1997年5月7日,上述兩商標均轉為國際分類,核定使用商品第8類(包括刀剪等),有效期自1997年5月7日至2007年5月6日止。1997年4月9日,「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2000年12月27日,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因企業改制更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限公司。2001年5月14日、8月14日,「張小泉牌」及「張小泉」注冊商標先後經核准轉讓給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
2005年4月21日,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在被告麥德龍公司處購得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KSX-195G不銹鋼民用廚刀、ZG-175不銹鋼斬骨刀、HBSJ-174精製不銹鋼家用剪、 HSSJ-185精製不銹鋼強力剪、MY2000-1不銹鋼民用剪(2000型)、NS-7不銹鋼合金指甲剪、SSJ-125精製不銹鋼剪各一把。上海市黃浦區第一公證處對上述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並於同月26日出具了(2005)滬黃一證經字第4539號公證書。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不銹鋼民用廚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左下方自左向右標有「創立於1663」字樣、「張小泉」商標及產品名稱,其中「張小泉 」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鄰在「張小泉」商標的左側;包裝盒的左側標有「三百年歷史 三百年盛譽」字樣,右側標有生產單位名稱及貨號。不銹鋼斬骨刀包裝盒正面的上方自左向右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追求卓越品質」字樣,下方依次標有「張小泉」商標、「since 1663」字樣及產品名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購買的五種剪刀產品外包裝的左上方自上而下均標有「創立於1663」、「張小泉」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字樣,「張小泉」商標的背景圖案由醒目的紅色菱形與黑色正方形疊加形成,「創立於1663」字樣緊接在「張小泉」商標的上方;外包裝的右側標有貨號及產品名稱,下方標有「張小泉牌」商標及生產單位名稱。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999)滬二中知初字第13號生效判決書認定:「根據杭州市檔案館及浙江文史資料選輯記載,『張小泉』具有三百多年的歷史,起初由張思泉帶著兒子小泉開設『張大隆』剪刀店,1628年張小泉又率子近高來到杭州,在杭州大井巷繼續營業,招牌仍用『張大隆』,後因冒名者多,於1663年改名為『張小泉』刀剪店。小泉去世後,兒子近高繼承父業,並在張小泉後面加上近記,以便識別。1910年,張祖盈承業。1949年,張祖盈因虧損宣告停產,並將張小泉近記全部店基生財與牌號盤給許子耕。杭州解放後,張小泉近記剪刀復生。1953年,人民政府將當時所有的剪刀作坊並成五個張小泉制剪合作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系經營刀剪等商品的企業,符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的身份,且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與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刀剪等商品上存在競爭關系,故原告刀剪總店公司有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關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辯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和「since 1663」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雖然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前身杭州張小泉剪刀廠先後於1964年8月1日、1991年2月28日經注冊取得「張小泉牌」商標和「張小泉」商標,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是上述商標的商標權人,其在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張小泉」商標的同時,標注「創立於1663」或「since 1663」,主觀上是為了表明「張小泉」品牌創立於1663年的歷史事實,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上述標注方式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主張,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雖於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按照《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在馳名商標認定時間超過三年時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故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亦構成虛假宣傳。原審法院認為,1996年8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對於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要重新提出認定申請。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於同年6月1日起施行,原《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現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沒有關於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需在一定期限後重新提出認定申請的相關規定。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曾在1997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因此,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鑒於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亦不予支持。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刀剪總店公司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均系經營刀剪等同類商品的企業,且均與「張小泉」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雙方因「張小泉」品牌的知識產權問題已經發生了多次訴訟,因此,雙方在經營活動中均應依法規范使用各自與「張小泉」品牌有關的知識產權。本案中,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的外包裝上將其「張小泉」商標與「創立於 1663」或「since 1663」字樣結合使用和宣傳的行為,顯屬不妥。為了正確區分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商標與「張小泉」品牌的歷史,避免相關公眾的誤認和混淆,今後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張小泉」品牌。
綜上所述,對於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要求被告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損失,要求被告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系爭產品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刀剪總店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3,930元,由原告刀剪總店公司負擔。
判決後,原告刀剪總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原判,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刀剪產品外包裝上不當標注「創立於1663」、「中國馳名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麥德龍公司停止銷售杭州張小泉集團生產的上述不當標注產品;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損失人民幣10萬元;判令杭州張小泉集團賠償上訴人合理費用人民幣21,000元,其中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律師費人民幣2萬元。其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 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二、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 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由於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三、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 」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
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答辯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其主要答辯理由為:一、杭州張小泉集團有關「創立於1663」的標注不構成虛假宣傳。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 」刀剪品牌與創立於1663年的張小泉刀剪之間存在密切的傳承及淵源關系,因此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刀剪產品包裝上作系爭標注,用以表明其刀剪品牌的淵源,不存在虛假捏造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有企業的歷史都從登記起算,不可能成立於1663年,因此消費者對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產品包裝上的標注,只會理解為該品牌的源頭和歷史,不會形成「杭州張小泉集團成立於1663年」的誤解。二、標注「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被《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取代,後者中沒有關於馳名商標超過三年必須重新進行認定的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也只是針對當事人要求工商局保護時,工商局可以要求重新認定。實踐中,國家工商局沒有重新認定過一件馳名商標。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商標廣為人知,在2004年上海法院的判決中均認定「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因此宣傳馳名商標並不虛假。三、原判指出杭州張小泉集團行為不妥,是提醒其日後要更嚴謹、規范地使用權利。
被上訴人麥德龍公司答辯認為,其同意被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的意見;同時,其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合理審查義務,無需承擔責任。
二審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材料。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經營者違反誠信原則,實施誤導消費者並損害同業競爭者合法權益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since 1663」和「中國馳名商標」的行為,系為表明「張小泉」品牌的客觀歷史及「張小泉牌」商標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之身份,並非違反誠信原則、誤導相關公眾的虛假宣傳行為,亦未損害刀剪總店公司的合法權益,故未實施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上訴人、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均沒有嫡傳關系。杭州張小泉集團無論是企業、注冊商標或是生產歷史,均沒有300多年歷史。本院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關鍵在於是否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首先,鑒於我國目前的企業和商標制度均系在建國之後設立,客觀上我國企業和商標均不可能創立於 1663年。其次,「張小泉」品牌及歷史在我國相關公眾中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即使杭州張小泉集團與「張小泉」品牌的創始人沒有嫡傳關系,其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也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認為其企業成立於1663年或其商標權取得自1663年,故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不會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解,不構成虛假宣傳。上訴人認為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創立於1663」文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在2003年6月1日《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施行前,馳名商標的管理應以《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為法律依據。在2000年「張小泉牌」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三年後,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杭州張小泉集團應重新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杭州張小泉集團未提出申請,故該商標已不屬於馳名商標,不能再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本院認為,首先,《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經國家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3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僅規定已被認定的馳名商標3年內無需重新認定,至於超過3 年的情況是否必須重新提出認定申請,該條款並無明確的表述。同時,該條款亦因在後生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而被廢止。其次,上訴人亦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國家商標局曾要求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重新提出認定申請或者曾有其他馳名商標權利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因此,上訴人提出的馳名商標被認定三年後應重新提出認定申請之主張,缺乏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此外,商標是否馳名,是一種客觀事實狀態。基於國家商標局曾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張小泉牌」商標為馳名商標,而本院(200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27號生效判決書亦確認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在上訴人未提供相反證據足以否定上述認定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在法律並未禁止馳名商標權利人標注「中國馳名商標」的情況下,依法確認杭州張小泉集團將其「張小泉牌」商標標注為「中國馳名商標」不構成虛假宣傳,並無不當。上訴人認為原判關於杭州張小泉集團在其刀剪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文字的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系事實認定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認為,原判要求杭州張小泉集團在經營活動中依法規范使用「張小泉」商標和品牌的判決內容含義不明確,難以實行。本院認為,雖然原判認定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包裝文字未構成虛假宣傳,但為了使杭州張小泉集團的相關行為更加規范,原審法院特別提醒杭州張小泉集團今後要注意規范使用自己的知識產權,並無不當。上訴人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30元,由上訴人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⑹ 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在對於知識產權的維護,以及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上。
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完善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機制,統一審判標准。制定完善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商標、專利侵權判斷標准。規范司法、行政執法、仲裁、調解等不同渠道的證據標准。
推進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標准協調銜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准,制定證據指引,順暢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制定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著力解決權利人舉證難問題。探索建立侵權行為公證懸賞取證制度,減輕權利人舉證責任負擔。
(6)國外知識產權案例擴展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針對新業態新領域發展現狀,研究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的保護。探索建立葯品專利鏈接制度、葯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
2、研究加強體育賽事轉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公證電子存證技術推廣應用。研究建立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制定電商平台保護管理標准。
3、編制發布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指南,制定合同範本、維權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勵企業加強風險防範機制建設,持續優化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保護環境。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加強中醫葯知識產權保護。
⑺ 中外知識產權案例
http://ipr.chinacourt.org/
有不少了
⑻ 案例分析2:外商在華投資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案例
看看來這篇自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http://news.sohu.com/20070716/n251069532.shtml
⑼ 國際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被侵犯有哪些例子
您好,例如:2007年2月,韓國唯美德娛樂有限公司訴上海盛大網游《傳奇世界》侵權一案最終達成無條件和解,唯美德承認盛大擁有《傳奇世界》的著作權,盛大承認唯美德和Actoz雙方共同擁有《傳奇》的著作權。
據悉,2003年,唯美德起訴盛大自主開發和運營的網路游戲《傳奇世界》涉嫌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稱《傳奇世界》有多處抄襲唯美德開發的《傳奇》游戲,侵犯了原告對其產品擁有的專有權,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游戲《傳奇世界》的運營,並銷毀有關數據、資料,停止相關產品的宣傳、銷售,關閉《傳奇世界》網站,公開賠禮道歉,承擔相關訴訟費用。盛大則認為,早在《傳奇》游戲進入中國之前,盛大已經在著手准備網路游戲的研發,而且《傳奇世界》的編程語言、源代碼、文化背景等,都和《傳奇》相去甚遠。
具體的,您可以去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找更多的案例。網址為http://www.sipo.gov.cn/albd/2008/200807/t20080714_4113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