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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

發布時間: 2021-03-01 12:13:12

A. 土地使用權性質分為劃撥,還有什麼兩者有什麼區別

劃撥還有出讓;簡單來說劃撥就是國家劃出一塊土地來使用;出讓簡單說就是出售土地使用權。

B. 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土地要轉讓,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二者之間是什麼關系

劃撥的土地,不能直接轉讓。
只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由劃撥改為出讓。
改為出讓後,該網點就按照正常的商業進行轉讓了。商業的稅費區別與住宅,須自己去房管局咨詢。

C.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3)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D. 房地產證上的土地使用權類型劃撥是什麼意思啊

出讓土地,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從政府手中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專種方式的土地有使屬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政府同意。劃撥土地,這種方式的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政府同意後補繳土地出讓金。一些公共設施用地就是這樣。

(4)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土地使用權劃撥-360網路

E. 劃撥土地是屬於什麼性質

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回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答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

F. 劃撥土地使用權范圍有哪些規定

(1)國家機關用地。是指行使國家職能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和檢察機關用地的總稱。(2)軍事用地。是指軍事機關和軍用設施用地的總稱。(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給水、排水、污水處理、供電、通信、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涵道、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保安、路燈路標等設施用地。(4)城市公益事業用地。是指城市內的各種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少年宮、幼兒園、防疫站、影劇院等設施用地。(5)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是指國家採取各種優惠政策重點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能源項目用地,鐵路、港口碼頭、機場、交通樞紐等交通項目用地,水庫、水壩、農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項目用地。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只有在「確需必要」時,才能採取劃撥的方式提供。但確需必要具體如何把握,《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作具體規定。一般來說,對該條規定的建設用地,確屬國家投資或者雖非國家投資,但用於非經營性目的,可以認定為「確需必要」,應採取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對於不屬於國家投資而又用於經營性或營利性目的的,就不屬於「確需必要」的情形,而應採取出讓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現有適用范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現有適用范圍是指現有城鎮國有土地中哪些用地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眾所周知,我國獲取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出讓和劃撥兩種,那麼城鎮國有土地中,除少數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外,其餘是否都屬劃撥用地性質?我認為,不能如此簡單定論。在我國非出讓的城鎮國有土地中,大部分都屬於劃撥用地性質,但卻有兩種用地比較特殊:(1)城市私有房屋用地。對於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立法部門曾設想將其規定為視同劃撥方式取得。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曾規定:「本法實施前城市國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用地,其土地使用權視同劃撥方式取得,但是依法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在草案審議期間,有些全國人大常委以及一些地方、部分對草案的上述規定提出了異議。理由是:根據草案第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經過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城市私有房屋用地的情況比較復雜,有外國人的私房,華僑、外籍華人和其他海外人士的私房,以及國民黨官員留下的代管房產,其中有些人是在解放前花了錢置了房又置了地,房契、地契都可以查到。現在一律規定視為劃撥,過於簡單會引發不少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上述意見,在《審議結果報告》中建議:「本法對此可以不作規定,刪去草案中的這一條規定,如果需要可先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區別不同情況區別處理。」因此,正式出台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未作規定。對城市私房用地應區分兩種情況:其一,解放後為建私人住宅向政府申請使用的宅基地,這種用地毫無疑問應屬劃撥用地性質。其二,解放前遺留的私人宅基地。這種宅基地應視為一處特殊用地,制訂專門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加以規范。在有關立法中應明確以下幾點:第一,私人房屋所有人擁有房屋所佔用宅基地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具有無期限性。第二,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可隨地與房屋一同轉讓、出租和抵押,並不用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或將土地的收益上繳國家,但需依法繳納有關稅費(包括土地增值稅)。這會使私房交易中房價蘊含地價,當事人隱瞞價格,偷逃稅收現象大大減少,使私房交易更加規范。第三,這種宅基地使用權在因被國家徵用或因房屋拆遷而喪失時,其土地使用權本身也需得到適當補償。這樣可以理順私房產權人、國家和拆遷人的關系,緩解征地和拆遷中的矛盾。()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在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尚未建立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因此,當地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取得土地使用權,大多通過兩條途徑:外商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按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後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屬中外合資企業(或中外合作企業),且企業所需的土地使用權已為中方合資(或合作)方所擁有,則中方合資(或合作)方可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對合資(或合作)企業的出資,投入合資(或合作)企業。作為這種投入時,其土地使用權作價金額與使用費相等。概括地講,外商投資企業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四個特點:第一,有期限性。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年限與所批準的企業的經營期限相同。第二,低償性。外商投資企業獲取土地使用權的代價稱之為場地使用費,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場地開發費兩部分,場地使用費一般按年計收,場地開發費可一次性計收。從實際的情況看,場地使用費的金額大大低於後來實行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標准北京為每年每平方米1~150元,上海為0.5~100元,廣州為0.3~70元。1986年《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對兩類企業的場地使用費作了特別優惠的規定,「開發費和使用費綜合計收的地區,為每年每平方米5~20元,開發費一次計收或者上述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地區,使用費最高為每年每平方米3元。並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酌情在一定期限內免收。第三,劃撥性。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按劃撥土地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報批,並由外商投資企業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劃撥土地使用權主地使用合同書」,然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第四,不可轉讓性。外商企業用地只能由外商投資企業自己使用,用於經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內的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總之,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是我國改革開放的一種過渡階段的產物,在某些方面已具有商品化成分,某些特徵也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比較相似。但從本質上來講,仍屬劃撥使用的范疇。今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應主要採取出讓方式提供。

G. 行政劃撥土地保留劃撥性質轉移登記要交稅嗎

行政劃撥土地保留行政劃撥性質轉移登記不需要交增值稅。

行政劃撥土地轉移登記,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再劃撥出去,沒有發生所有者轉讓。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16〕36號 ) 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資產劃轉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行政事業單位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屬於無償贈與范疇。同時資產劃轉方非有償轉讓房地產,所以,行政事業單位劃轉資產不屬於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受讓劃轉資產免徵契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資產劃轉屬於投資行為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也就是說,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屬於政府投資行為,按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屬於收入范疇。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進行處理。另外,該項資產價值通常由政府在劃轉時直接確定,因此,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按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

資產劃轉不繳納印花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號)第八條規定: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H. 劃撥土地交了出讓金後土地性質是什麼

銅梁縣東城街道復辦事處全興社區制,共兩幢房屋,混合和磚木結構,分別建於70、90年代,證齊,建築面積約1961.0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面積約943.8平方米,土地性質為醫療衛生劃撥用地,已閑置多年。國有,在重慶聯交所成交。

I. 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怎麼區分

  1. 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 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簡單點說就是用土地的一方沒有給政府錢的就是劃撥,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就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你的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人將土地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 要判斷是用於那方面,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肯定要出讓土地好些,但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了,也不影響使用權。

J. 土地性質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有什麼區別

一含義:1、劃撥土地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2、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以向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讓金為對價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簡單說來,就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二、區別1、使用權性質不一樣2、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劃撥可能出點使用費用(非出讓金),也可能一點不出費用。3、使用的許可權不一樣。劃撥土地不能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在出讓期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4、使用期限不同,出讓土地有具體使用期限,使用期屆滿返回國家,劃撥則無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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