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使用權的法律依據
A. 車位使用權可以買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在沒取得車位產權錢預售合法嗎
有所有權可以出賣或出租。有預售許可證也可以預售。
若其有違規行為,可以向當地房管部門舉報。
B. 開發商賣停車位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嗎
您好,《物權法》當中關於車位及車庫歸屬的界定。
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因此,開發商賣車位不一定違法,要看車位的位置及合同約定。望採納謝謝
C. <<物權法>>對小區車位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小區的車位做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如下,小區的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車位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私家車的數量迅猛增長,造成小區車位、車庫的數量捉襟見肘。供需的不平衡及權屬不明晰導致越來越多的業主因為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糾紛,停車位難成為普遍的現象。當前,關於小區車位、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面積分攤說和當事人約定說。
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築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於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D.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4)車位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E. 小區地上停車位所有權,使用權應該屬於誰 現在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嗎,謝謝
1、這要看小區地上停車位設置的不同情況而定,暫時好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2、例如有的小區是停車位不足由綠地改建的;有的是一開始就由開發商報建的固定車位;
3、其實在我國整個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我們都是只有使用權;包括私有住宅;
4、小區地面車位位置使用權其實是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由物業公司負責執行日常的管理;
5、如果您覺得收費過高或者是車位的分配不合理可以提請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
6、共同商討審議新的方案來執行當然要有過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5)車位使用權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物權法
1、《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2、該條款確立了關於小區車庫的歸屬的一個原則,即車位車庫必須根據約定來確定歸屬。
3、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有利於更大地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如果開發商認為房屋銷售獲利更大,則可以放棄車庫的所有權,將其出售、附贈給業主使用
5、反之則可以保留車庫的所有權,將車庫出租給業主使用。
6、從這里可以看出,《物權法》承認了開發商的天然優勢地位,以保障他們開發車庫的積極性,緩解車庫緊缺的狀況。
7、另外,這種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承認了小區車位車庫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為業主以後自主的轉讓或出租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F. 產權的車位,和使用權的車位有什麼區別
1、車位產權年限車位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是無期限的,但內車位所在的土地容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土地使用權年限一致。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用擔心該車位使用年限問題。簡單來說,就是指這個車位可長期使用,且有證件證明的。
2、車位(車庫)的使用年限使用權其實就是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是一種租賃行為。這種買賣合同,實質上是停車位租賃合同,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在簽合同時首先要問清「年限」。也就是說,使用權車位是指這個車位只有使用權,一旦期限到期,就需要重新繼費,不然就不能使用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衛生間、走廊、過廳、樓梯》
G. 為什麼要規定小區業主的車位優先使用權
近年來,由於市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擁有汽車量不斷增加,「停車難」成為了一個社會熱點難點問題,並由此引發了業主和開發商之間、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業主之間的多重矛盾。
對於小區內的車位、車庫的分配和使用,《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車位租售引發業主爭議
某小區的車位與住戶配比為0.5:1,開發商在銷售車位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買一個車位。業主入住後,物業公司在出租露天車位時,同時規定每戶最多隻能租賃一個車位,已經購買了車位的業主不得再租賃車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上述規定,引起了一些業主的不滿,並引發許多爭議。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業主提問淵以下簡稱問冤院我家有兩部車袁地下車庫還有未售的袁我為什麼不能買兩個車位鑰憑什麼我買了車位就不能租車位鑰專家解答淵以下簡稱答冤院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建設單位按照配置比例將車位、車庫,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案例中小區的車位配置比例為0.5:1,也就是說,小區最多隻能有一半的業主可以享有車位。此處,獲得車位的使用權的途徑包括購買、獲贈和租賃等方式,這些方式是平行的,也就是說,通過這些方式處置車庫車位後,單個業主所獲得的使用權不能超過1個,如果多於1 個,就違反了配置比例。
因此,在車位配比等於或小於1 的情況下,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權拒絕業主購買或租賃多於1 個車位的要求。如果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向同一業主出售或出租了2 個或2 個以上車位,其他沒有購買或租賃到車位的業主可以向法院主張確認合同無效。
佔用小區公共部位設定的車位屬業主共有
答:有業主認為,無論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車庫車位,都是佔用了除房屋專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建成的,而這些車庫車位和其他場地也應當算是歸全體業主共有的共有空間。
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第3 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的規定,小區內的所有車位都屬於業主共有。這種理解是不正確的,也沒有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確定」,小區內按照規劃批准建成的車庫、車位,在銷售之前,當時還不存在業主共有,整個建設項目的權利人就是開發商,開發商依法對這些車位、車庫具有處置權。
在開始銷售之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設定的車位,產權應當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車位是租是售開發商有權決定
答:在上面第2 點的分析中,已經明確,除佔用公共場地而建成的車位之外,其他車位、車庫的產權屬於開發商,開發商因此而具有處置權。既然如此,那麼是出售、附贈或者出租,其決定權在開發商,而不在業主。法律限定的是開發商出讓車庫車位的對象,而不是處置方式。
露天車位租期不得超過20年
答:通常,露天車位是佔用了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而建設的,物業公司負有對其進行管理的義務,可以將其劃位管理、出租,但不能出售。有些物業公司與業主變相簽訂合同約定租賃的期限為70 年,這樣的租賃合同是部分無效的,因為根據《合同法》,最長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露天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業主是否有權免費使用?這主要看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約定。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不收租金,則業主在繳納了車位的物業服務費後無需交納。但如果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對此未作約定,在車位配比不足的情況下,
為了合理分配資源,物業公司或者業委會可以通過有償使用的形式將車位出租。業主對公共車位的共有權,不一定體現為佔用某一個車位,也可以體現在對公共車位經營收益的分配上。使用公共車位的業主相對於其他業主來說多佔用了公共資源,按理也應當給予合理補償。計程車位所得收益應按約定分配或依法納入維修資金。
其他小區車位盡量短期租賃
答:業主能否購買或租賃旁邊小區的車位?《物權法》對於「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是一項強制性的規定。「首先滿足」不同於「優先滿足」。「優先滿足」是指在同等條件下,業主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業主以外的其他人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那麼開發商將車庫車位出售給他人,就沒有侵害業主的「優先購買權」。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74 條的規定,不管其他人是否提出了比業主更高的條件,都不能首先賣給其他人,除非是小區業主書面承諾放棄購買、租賃車庫車位。如果該小區的開發商將車位賣給其他小區的業主,只要將來無法實現其按車位配比享有車位的業主提起訴訟,法院都可能認定其他小區業主購買車位的合同無效。
那麼,業主能否租賃其他小區的閑置車位呢?按照物權法物盡其用的原則,是可以的。業主的需要有一個時間段,小區開發初期,可能入住率還不高、小區業主的經濟能力還有限,此時應當允許開發商將閑置的車位向小區外的其他人出租,以保護開發商盡快收回車位、車庫成本的合法權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周邊居民停車難的問題。但將車庫車位向小區外第三人出租的前提是任何時候都必須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合理停車需要,在兩者沖突時,向外出租的合同無效,因此,這類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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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合同法對開發商贈送車位使用權協議有何認定
一,贈與合同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版,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權
2,附條件合同,是指要求你負一定義務,合同生效的合同。如,送車位,要求一次性付全款方可成立。屬於附條件合同。
二,車位、車庫權屬;
1,車位,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
2,車位(小區屬於設立的專業停車場)、車庫(專業停車庫房),開發商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
3,人防工程規劃面積,屬於業主共有使用權,戰時無條件撤出。開發商不可以出售或贈與.(每棟規模建築,都有人防工程面積).
引用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