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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閻曉宏

發布時間: 2021-03-01 08:17:58

A. 版權交易中心有哪些形式

版權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B. 《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侵權

是否侵權應由司法機關裁定。

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司司長王自強說,關於《無極》電影改編一事,《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王自強是在今天上午國務院新聞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做出上述表示的。

王自強說,關於《無極》電影和改編的事,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說,適當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用於介紹情況或者說闡明一種觀點,這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也就是說,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王自強強調,超出了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這個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就《饅頭》這個個案來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2)著作權閻曉宏擴展閱讀

饅頭引發的官司追蹤「饅頭」牽動了國家版權局

據新華社電在網上流傳甚廣的短片《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是否侵犯了電影《無極》的知識產權。國家版權局版權司司長王自強表示,就這個個案來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疇,應該由司法機關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王自強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關於電影《無極》及改編的事,從著作權法律意義上說,如果用於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適當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權法所允許的,也就是說,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

超出了介紹情況或者闡明一種觀點這個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發現自己的作品在網路上被侵權該怎麼辦?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解答:發現自己作品被侵權以後,首先要做的事情是取證。取證最好是在公證部門的公證下進行。

之後,有幾種途徑來解決:

一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

二是如果被侵權的作品傳播比較廣、涉及損害公共利益,國家版權行政部門也可以受理權利人的投訴。

C. 國家版權局屬於誰管

國家版權局的上級單位是國務院 。
國家版權局是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版門,主管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權作。主要職能是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律、法規。並且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委託,負責起草著作權的法律;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委託,起草與著作權有關的行政法規。

D. 音樂版權的頂層設計會給音樂版權代理公司帶來什麼

音樂版權的頂層設計會給音樂版權代理公司帶來什麼?版權代理公司在音樂上與用戶最貼近 平時聽歌比較多的朋友可能知道,現在已經可以在QQ音樂上面聽到五月天的歌,也可以在蝦米音樂上聽到周董的歌曲,這是得益於騰訊音樂和阿里音樂搭乘版權授權合作。這次事件會給音樂版權代理公司帶來怎樣的變化呢?這還要和其他相關事件一起看。音樂也是有版權的,音樂版權代理公司由此而生版權局強調要求全面授權廣泛傳播音樂作品,避免授予獨家版權。這一點被不少媒體拎做標題,也引發了網友熱議。不少人都要為版權局打call。他們從個人體驗出發,覺得需要下多個音樂app很麻煩,一個歌單來回切換播放器很心累。而此次版權局定調,很可能會從頂層設計出發,在未來解決用戶這一煩惱。從維護版權到經營版權2015年以來,國家加大音樂產業版權保護力度,相關政策相繼出台。6月,國家版權局聯合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宣布劍網2015專項。同年7月,國家版權局發布《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要求各網路音樂服務商於7月31日前將未經授權傳播的音樂作品全部下線,被看作國內音樂史上最嚴厲的版權令。版權局此次約談的重點,主要是以下方面:當前網路音樂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哄抬版權授權費用、搶奪獨家版權、未經許可侵權使用音樂作品妥善處理相互之間的版權糾紛,優先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版權爭端,依法維權;購買音樂版權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不得哄抬價格、惡性競價,避免采購獨家版權;積極促進網路音樂廣泛傳播,推動網路音樂作品轉授權,消除影響網路音樂廣泛授權和傳播的不合法、不合理障礙;各互聯網音樂服務商要建立完善內部版權管理制度,及時、有效處理權利人的通知、投訴,維護音樂作者和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音樂版權集體管理活動;如果說此前是從維護版權角度出發,那今年以來版權局的動作,就是從音樂版權經營層面發出的了。事實上,今年8月,騰訊音樂娛樂集團與網易雲音樂因版權轉授權產生糾紛時,曾任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今年4月份卸任),現任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的閻曉宏就在8月24日的互聯網環境下的知識產權共享與版權保護論壇中提出,音樂版權不能太過於獨家,否則會影響音樂的傳播和市場價值的釋放。此次版權局密集約談,所劃重點也是在獨家版權問題上。

E. 酷狗音樂顯示版許可權制無法提供歌曲服務

您好,據國家版權局網站消息,為加強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規范網路傳播音樂作品版權秩序,國家版權局日前發布《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

通知要求,2015年7月31日前,各網路音樂服務商必須將未經授權傳播的音樂作品全部下線。而對於在2015年7月31日以後仍繼續傳播未經授權音樂作品的網路音樂服務商,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從嚴查處。此舉是為推進音樂有償下載所做的前期鋪墊,過渡期2~3個月 。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表示,音樂下載收費是必然。運營商可以宣布不收費,但前提是獲得權利時需事先得到許可,得到許可需要給權利人付費。給權利人付費拿到權利之後,運營商可向使用者收費。

附:關於責令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的通知

各網路音樂服務商:

為加強對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規范網路傳播音樂作品版權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及《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及「劍網2015」專項行動有關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自2015年7月起,國家版權局啟動規范網路音樂版權專項整治行動,加強對網路音樂服務商的版權執法監管力度,推動建立良好的網路音樂版權秩序和運營生態。

基於網路音樂服務商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比較嚴重的情況,現責令各網路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並於2015年7月31日前將未經授權傳播的音樂作品全部下線。

對於在2015年7月31日以後仍繼續傳播未經授權音樂作品的網路音樂服務商,國家版權局將依法從嚴查處。

特此通知。

國家版權局

2015年7月8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為什麼最近酷狗音樂上有好多歌都不能聽了 說什麼因為版權問題之類的,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遇到過,自從我

不是版權問題。是無恥的酷狗會根據你聽歌的習慣給你經常聽的歌自動變成vip,逼著你開會員。不信你自己找一首免費的老歌,聽個幾十遍,過幾天看看變不變vip。

G. 你好,請問《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修改稿)您手上有么

加強民主法治,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加強執法和司法保護人權和政治權利的公民的安全級別。
(一)個人權利

完善預防和救濟措施,執法,司法的各個方面的法律保護個人的權利。

━━嚴禁刑訊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酷刑,並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對於酷刑或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將根據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接待,交換費,推遲法律規定,防止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提高金融對受害者的賠償,法律救濟,康復等措施,造成非法拘禁,錯誤羈押超期羈押的責任人問責制和懲罰。

━━嚴格控制並慎用刑。小心被判處刑,緩期兩年完美的刑制度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刑,刑緩期執行的,而不是被改判。

━━嚴格的刑程序,完善刑復核程序。辦理刑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持合法性,犯罪,適應,適用刑法平等和公開審判,程序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原則,堅持程序正義和實質性公正的原則,有效地保障被告辯護權等程序性權利;堅持刑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確保刑案件的質量。除了刑,根據法律,最高法院的判決外,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檢察院加強了他們的刑案件的監督。

━━建立和完善執法,司法監督機制。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質量考核考評制度,誤判問責制,領導和問責制,辭職。受到法律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的,處以非法證據,法醫和其他暴力行為對民事權利受到法律的司法人員實施的違反。

(二)被拘留者權利

完善監管立法,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被拘留者和人道的權利。

━━促進改善和保護被拘留者人道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的權利。

━━嚴格按照監獄,減刑,假釋,暫時監外執行,釋放等主要刑罰執行環節的實施。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執法程序,以確保嚴謹,細致,執法方面的法律文書和文件是提供真實,保存完好,檔案規范。

━━提高監獄執法責任,執法公示制,執法績效評估和問責制,過錯執法,建立監獄系統和執法執紀監督和約束的權力機制,提高監獄執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調查和問責力度。

━━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酷刑,被拘留者實施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提審室所有強制物理隔離;建立和推廣前後提審在押人員體檢系統。

━━進一步完善被拘留處理系統。完美的被拘留者通信,會議和現場娛樂表演,監事及其他法規的來訪;完美的被拘留者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障機制,實施規范化管理,生命健康,加強個別被拘留和教養教育,推廣和深化心理咨詢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加監獄資本投資,提高被拘留者的監管環境和條件,以確保提供監獄費,公務費,設備購置消耗成本,維修成本及其他開支。

━━提高公眾的監管執法制度,以及在監獄的被拘留者的權利有關執法標准,程序向被拘留者,他們的家人和公眾,通過舉報箱,熱線電話,導致監獄接待日,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對監獄監督有效的執法活動。

━━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管檢查和執法活動的實時監管的前提。報道在監室設置的情況下,方便的被拘留者抱怨。實施與檢察官在監獄系統,以滿足被拘留,被拘留者遭受非法待遇,如果他們認為自己可能在監獄檢察官見面。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依法

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刑事被告公平審判的權利。

━━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依法,及時,公平審理各類案件。案例,以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訴訟。

━━全面公開審判信息。對於公開審判的情況下,法庭宣布前三天的聽證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對於非公開審理,公開聽證會是沒有法律規定的申報理由。

━━公開聽證,公開證據,質證,辯論和公開宣判。公民持有效證件可參加。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及相關活動的主要音頻,視頻,音頻和視頻文件,建立司法工作的,當事人可以查閱和復制要求。

━━鼓勵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通過出版物,區域網,互聯網等裁判宣布有效的工具的具體措施,加大公共文件生效判決。

━━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審判的權利依法辦事,確保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事實調查,獨立行使投票權的法律適用。

━━推動或廢止與律師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保障律師,通信,標記和調查及其他方面的權利的各項規定不一致的,以保護律師在實踐活動中的人身權利,國防,中有權進行辯論的權利。

━━對象,擴大司法救助的范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的有關規定,降低訴訟費用的收取標准,依法增加緩慢,減,免交訴訟費用的范圍和數額,簡化辦事程序,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立法,明確刑事被害人援助的條件,標准,程序等。

━━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提高金融安全,努力為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更加困難。

━━推進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完善的索賠,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准問題,如規定,保護公民的類型和范圍,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四)

宗教自由全面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據對宗教事務的管理,有效地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完善相關法規,制定相應的當地的法律和法規,以保護公民的宗教自由權利。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歧視,保障宗教信徒的利益。

━━尊重少數民族的信仰傳統,文化遺產保護宗教少數群體。繼續投入必要資金用於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和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充分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開展慈善活動,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和手段。

(五)右

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了「關於全面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定期考核,檢查和監督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對政府信息依法披露的情況下,調查違反法規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改善當地政務法規。

━━逐步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政務公開制度體系。鄉鎮機構實施國家重點公眾對農村工作的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等。縣或市政公用密鑰的區域發展規劃,審批和實施重大項目,政府采購,土地徵用和其他事項。省委,省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與總體規劃,財政預算和決算,產權等。進一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了政府網站,絕大多數政府機關和公共企業熱線。

━━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大對員工的培訓的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布,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新聞發布,提高發布會質量,及時,准確和權威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務。

━━法律規定,及時,准確發布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主要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並將結果及時向公眾。

━━進一步推進村務公開。加強村務公開目錄的編制,基本實現縣級單位制定村務公開目錄,推進村務公開標准化。

(六)

參與從各個層面和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障公民的參與。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選舉法,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行城鄉選舉人大代表的人口按相同比例,適度增加少數民族各級人大,歸僑,中國,婦女,基層工人,農民和農民工代表的比例選民與人大代表的密切接觸。切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

━━進一步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提高各民主黨派和人士的有效性無黨派人士在政治上。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適當提高真正的政府工作,特別是主要幹部的百分比人士。尊重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的成員在各種會議,政協的意見,保障他們開展視察,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權利。

━━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經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推進和完善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擴大城市居委會直接選舉覆蓋面,到2010年,力爭達到50%;完善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企業制度,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城市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方式和手段,提高城市社區民主聽證會,協調會議和其他形式的社會參與探索流動人口參加定期自治區居住的有效途徑。

━━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在人民的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的發展,原則上,打開,聽取他們的意見。重要的法律和法規,以促進立法聽證會,重大政策措施,大力發展公共聽證會,專家咨詢或接受第三方論證的制度化的重大決策。

━━保障工會,婦聯,青聯等群眾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積極拓寬渠道,支持各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職工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的發展,認真聽取人民群眾的身體。

━━加強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增強社會服務功能。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暫行規定「,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保障。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的社會功能。發展和規范各類基金會,促進公益事業的發展。

(七)

快遞有權採取有效措施,發展新聞,出版,順利各種渠道,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

━━加強新聞機構和記者的系統,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新聞機構,編輯和新聞的合法權益,根據有權保護新聞記者采訪時,有權批評,評論權,發表權。繼續推進電視,廣播,互聯網和報紙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到2010年,數千人日報所有權,並力爭達到90份,報紙普及率達到每戶0.3份。

━━完善治理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促進互聯網有序發展和使用,以保障公民使用互聯網的權利。

━━完善新聞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法規。啟動「出版管理條例」的轉變,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合法出版物的責任。研究和起草「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保護條例」。為了提高廣播電視傳輸和電影的法律制度的保護。

━━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群眾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的需求。各級政協增加社會組織的比例,各級政府在發展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應當聽取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收集行業商會,業務咨詢和建議。協會,研究會,研究界,基金會,非營利組織的聲音,應該反映的利益,弱勢群體,城鄉社區社會組織的要求和需要,了解社會條件和輿論引導公眾表達他們的意見和合理有序參與公共事務。

━━進一步拓寬和暢通的渠道字母。通過開放的綠色郵政,電話線,網上信訪,信訪代理等多種渠道,使人民通過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寫作來表達自己的要求,建設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一個全國性的投訴處理辦公室,建立和提高人民群眾的意見收集系統為人民表達他們的訴求,問題,提出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以方便;堅持領導幹部一批閱讀群眾來信,群眾都定期收到信訪制度,提高了黨和政府的領導幹部和黨的代表大會,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聯繫上訪制度,切實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

健全法律法規,探索科學有效的形式,完善的控制和監督機制,以保障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實施監督法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的重點,加強全國人民的國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2009-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等方面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工作和其他特殊工作報告上的檢驗報告;繼續加強在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檢查和監督的最終賬戶;認真組織對工會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實施檢查工作,良好的工作合同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執法檢查報告建議,跟蹤督辦,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審查和監督的合法性。

━━完善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機制。在知情,溝通,反饋循環來建立健全制度,暢通民主監督渠道,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成效。有效地發揮政協提案,提案的民主監督作用,有關政府部門必須認真申請的時候給一個正式的答復政協委員提案和建議。

━━加強人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加強執法監督,完整性監控和性能監控力度,進一步完善特約監察員制度,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探索,實驗的特殊監督員制度,配合其他監督形式,開展工作和判斷的法院工作人員審判作風,工作作風,工作熱情和自我,紀律和監督等方面,探索,實驗與專項督察系統,改革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與其他形式結合監督,對檢察機關的監督。

━━保障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投訴和控告的權利,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媒體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效果。
━━嚴格落實預防和懲治腐敗的監管體系,認真抓好領導幹部貫徹落實規定,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堅決糾正損害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突出問題。

H. 中國新聞史 什麼時候報刊開始收版權費

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與英國復制權集體管理組織——英國著作權許可代理機構(CLA)在京簽署了合作協議。本次合作協議簽署後,CLA將保證英國的這些相關組織每次影印和數字化復制中國權利人作品時,中國權利人都可公平地獲得報酬。

近日,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與英國復制權集體管理組織——英國著作權許可代理機構(CLA)在京簽署了合作協議。據介紹,在英國境內,CLA向超過3.9萬個組織發放授權並收取版權費,本次合作協議簽署後,CLA將保證英國的這些相關組織每次影印和數字化復制中國權利人作品時,中國權利人都可公平地獲得報酬。

本次活動由英國駐華大使館和英國知識產權局主辦,得到了英國政府知識產權代表團和中國國家版權局的大力支持。中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會長、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陳建功,英國知識產權大臣娜薇爾·露芙女男爵,英國出版商協會主席兼英國知識產權聯盟主席理查德·摩勒,以及中英兩國出版界、文學界、版權界百餘位代表共同見證了中英兩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簽約活動。

據了解,在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一些國家和地區,政府部門、企業、大中小學影印復制和數字化復制受版權保護的報刊文章和圖書章節,或製作電子教材,都必須獲得本地復制權集體管理組織(RRO)許可,並交納復制權使用費。涉及海外著作權人作品的,還應與海外同類機構簽訂單邊或相互代表協議,獲得海外同類機構的授權,並向其轉付使用費。此次中國文著協與英國著作權許可代理機構簽署單邊合作協議,即是這種情形。

打造一個激勵創新、促進增長的全球版權體系,一直是中英兩國共同的主張,兩國政府版權主管部門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此開展了密切合作。中國文著協與英國著作權許可代理機構均為國際復制權組織聯合會(IFRRO)的會員,在該聯合會和中國國家版權局的協調下,雙方經過多年談判和溝通,終於正式達成協議,標志著中國書報刊文章和圖書片段的影印復制權和數字化復制權將在海外受到版權保護,並開始獲得版權使用費。隨後,中國文著協將加快與澳大利亞、紐西蘭、挪威、新加坡、義大利、羅馬尼亞等國家和地區的談判,爭取盡快與更多國家和地區的復制權集體管理組織簽約,推動中外版權合作與交流。

I.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修訂

2012年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通過國家版權局和新聞出版總署官方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4月初,國家版權局修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國家版權局局長柳斌傑和修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副署長、副局長閻曉宏同志分別以個人名義致函35位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徵求意見;國家版權局辦公廳致函國務院48家相關部委徵求意見。
草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中外政府相關部門、權利人組織、產業界以及教學科研機構等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表達對修法工作的關注。在徵求意見期限屆滿(2012年4月30日)之後,國家版權局仍不斷收到各方面關於修法的意見和建議。據統計,截至2012年5月31日,國家版權局已經收到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600餘份。
2012年5月11日,國家版權局召集修法工作專家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立法和司法部門舉行專家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報草案徵求意見的基本情況,就草案有關條款特別是爭議條款聽取專家的具體意見。
國家版權局在對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全面認真梳理和分類、仔細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復論證其可行性後,結合專家委員會成員的具體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本次修改,對原草案刪除三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加三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和第六十二條),對四十八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對二十七個條文進行了內容改動,對二十一個條文進行了文字改動。為便於社會各界理解相關調整,現將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一)關於著作權內容
本次修改從進一步簡化權利內容、廓清權利邊界以及減少權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發,對著作權內容進行了下列調整:(1)參考世界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取消放映權,將其並入表演權;(2)考慮到原草案關於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設定以傳播介質而非傳播方式為基礎,不能完全符合科技發展特別是「三網融合」的現狀和趨勢,因此將播放權適用於非互動式傳播、信息網路傳播權適用於互動式傳播,以解決實踐中的定時播放、網路直播以及轉播等問題;(3)考慮到草案將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後又在財產權部分增加了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因此將計算機程序的修改權並入改編權,以免引起混淆和誤解;(4)考慮到追續權本質上屬於獲酬權,因此將追續權單列一條規定(第十二條),同時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將追續權的權利范圍限定為通過拍賣方式的轉售行為。
(二)關於視聽作品
視聽作品作為集體創作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主要包括明確視聽作品本身權利歸屬和保護參與創作的各類作者兩個方面。我國現行法沒有規定視聽作品各創作作者的「二次獲酬權」——即各創作作者從視聽作品後續利用中獲得報酬的權利。本次修改,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調整:(1)基於產業的實際情況,並參考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實踐,將視聽作品整體著作權歸屬由原草案中可以約定的規定改回為現行法中直接賦予製片者的規定;(2)明確規定原作作者對視聽作品享有署名權;(3)明確規定原作作者、編劇、導演、以及詞曲作者等五類作者對視聽作品後續利用行為享有「二次獲酬權」。
(三)關於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
近年來,陳列於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被損毀、拆除後,著作權人與原件所有人對薄公堂的案件時有發生,美術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籲加強和完善立法。因此,為回應社會呼聲、解決實際問題,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實處分行為,另一方面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僅適用於陳列於公共場所的載體唯一性的美術作品,此外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從其約定。
(四)關於「孤兒作品」
為解決數字環境下使用作品獲取授權難的困境,原草案增設了「孤兒作品」授權機制條款。考慮到「孤兒作品」相關規定屬於立法中的創新,為謹慎起見,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礎上吸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將「孤兒作品」的適用范圍明確為報刊社對已經出版的報刊中的作品進行數字化形式的復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數字化形式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作品兩種情形。同時將提存費用的機關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
(五)關於職務表演
考慮到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表演者與演出單位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次修改參照職務作品的規定,在第三十五條新增了關於職務表演的規定。職務表演的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其權利歸屬於表演者。但是對於集體性職務表演,如劇院表演話劇、劇團表演歌劇或者合唱等演出行為,其權利歸屬於演出單位。同時,為確保演出單位的權利,本次修改還賦予演出單位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表演的權利。
(六)關於視聽表演者權利
參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外交會議通過的《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二條規定,並與前述視聽作品著作權規定的調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將視聽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權利賦予製片者,同時規定主要演員享有署名權和「二次獲酬權」。
(七)關於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就錄音製品播放和表演行為的獲酬權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享有獲酬權的兩種情形:(1)播放行為——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公開播放錄音製品或者轉播該錄音製品的播放,以及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該錄音製品的播放;(2)表演行為——通過技術設備向公眾傳播錄音製品。
(八)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
本次修改,從推動廣播電視節目市場交易、促進我國廣播電台電視台發展的角度出發,借鑒相關國際公約和主要國家的立法,對廣播電台、電視台權利進行了下列調整:(1)將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從禁止權改為專有權;(2)根據前述播放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內容的調整,考慮到非交互傳播已經納入播放權的控制范圍,因此刪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
(九)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並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必須指明作品來源或者出處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各國和地區著作權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調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開放式規定——其他情形,同時將原草案第三十九條並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條作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類「合理使用」情形;(2)明確為個人學習、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為復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關於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的規定;(4)在相關情形中增加「信息網路」媒體的規定;(5)增加關於對室外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後形成的成果後續使用的規定。
(十)關於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
本次修改對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進行了以下調整:(1)根據權利人、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相關機構的意見,將著作權「法定許可」進一步限縮為教材法定許可和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兩種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條關於錄音製作法定許可、第四十七條關於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法定許可的規定,將其恢復為作者的專有權;(2)對於報刊轉載法定許可,允許當事人約定專有出版權,報刊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其他報刊不得轉載,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專有出版權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推定為一年;(3)明確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進行一次性備案,將備案機構調整為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內可以直接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規定。
(十一)關於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
本次修訂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延伸性集體管理進一步限制其適用范圍:(1)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發表的文字、音樂、美術或者攝影作品;(2)自助點歌經營者通過自助點歌系統向公眾傳播已經發表的音樂或者視聽作品。同時,保留了權利人書面聲明不得延伸性集體管理的規定,增加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平等對待所有權利人的規定。
(十二)關於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相關規定,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只適用於作品、表演和錄音製品。由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廣播組織條約》尚未締結,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適用於廣播電視節目。但是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磋商來看,目前各成員國對此基本沒有爭議。因此,本次修訂在第六十四條將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擴大適用於廣播電視節目,並對相應條款進行了修改。
(十三)關於民事責任
本次修改,對民事責任作了以下調整:(1)在第六十九條增加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教唆或者幫助侵權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2)在第七十條進一步明確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權人難以行使和難以控制的權利並願意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授權前提下,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非會員權利人作品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賠償責任承擔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經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如果未與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合同,則對非會員權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同時,本條第二款規定,對使用者惡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種情形,不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使用費標准賠償損失,而應當適用一般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原則賠償損失。(3)在第七十二條取消關於法定賠償的前置條件——進行著作權或相關權登記、專有許可合同或轉讓合同登記的規定,同時對於兩次以上故意侵權的,將懲罰性賠償調整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內容
本次修改還根據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對一些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如將涉外的互惠保護原則分散規定於相應條款、將職務作品中受聘於報刊社或者通訊社創作的作品限定成記者為完成報道任務創作的作品、將表演者明確為自然人、將作者、表演者和錄音製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內容作統一表述、明確著作權登記等事宜的收費標准制定機關、明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明確國務院各相關部門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管職責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條修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六條:「以著作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本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後,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0年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2月26日

J.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的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設立於1985年。
1985年6月28日,文化部呈報國務院,建議在文化部設立國家版權局。7月25日,國務院批復,同意文化部的建議;同時決定,將文化部原出版局改稱國家出版局。國家出版局與國家版權局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國家版權局局長由國家出版局局長兼任。首任局長為邊春光。
1987年1月,國務院決定撤消文化部所屬國家出版局,設立直屬國務院的新聞出版署,保留國家版權局,繼續保持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形式。同年12月,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宋木文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新聞出版署副署長劉杲兼任國家版權局副局長。
1993年5月,於友先出任新聞出版署署長兼國家版權局局長。 1993年,沈仁干出任國家版權局專職副局長。
2000年10月,石宗源出任新聞出版署署長,同時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沈仁干繼續擔任國家版權局專職副局長。
2004年5月閻曉宏出任國家版權局副局長。2005年12月龍新民出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同時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2007年4月柳斌傑出任新聞出版總署署長,同時兼任國家版權局局長。
2001年,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升格為正部級單位,改稱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仍為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2013年3月,全國人大十二屆一次全體會議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將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掛國家版權局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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