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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所有權的相對性

發布時間: 2021-03-01 06:20:09

『壹』 求相對性理論的《YOU & IDOL》羅馬音,大神幫幫忙啊

YOU & IDOL

作詞:ティカ·α
作曲:ティカ·α
歌:相対性理論

あなたそれはYOU 有名人なの
anata sore wa YOU yuumeijin nano
わたしそれはI 愛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気づかないような気づいてるような
kizukanai youna kizuiteru youna
勘違いかな本當かな
kanchigai kana hontou kana
キスしたいなら貢いじゃってね
kisu shitai nara mitsui jattene
段違いな夢 見せてあげるわ
danchigai na yume misete ageruwa

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嫌い·好き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 kirai . suki
好きみたい·好きじゃない·好きって何だろう
suki mitai . suki janai . sukitte nandarou

あなたそれはYOU 優柔不斷な
anata sore wa YOU yuujuu fudan na
わたしそれはI 愛の戦士な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senshi na
あなたそれはYOU 憂郁気取った
anata sore wa YOU yuuutsu kidotta
わたしそれはI 愛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見た目上々 味は濃厚
mitame joujou aji wa noukou
味見ついでにグラス空ける
ajimi tsuide ni gurasu akeru

あなたは來る·來ない·來る·來ない·來る·來ない·來る
anata wa kuru . konai . kuru . konai . kuru . konai . kuru
狂ったように繰り返す 夏のエンドロール
kurutta youni kuri kaesu natsu no endoro^ru

お茶して笑い合って喧嘩する
o cha shite warai atte kenka suru
あたりまえの青春に戀してた
atarimae no seishun ni koi shiteta

あなたそれはYOU 有名人なの
anata sore wa YOU yuumeijin nano
わたしそれはI 愛の戦士な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senshi na
あなたそれはYOU 夕日に隠れた
anata sore wa YOU yuuhi ni kakureta
わたしそれはI 愛のラビリンス
watashi sore wa I ai no rabirinsu

『貳』 怎樣理解合同的相對性和交付(交付包括指示交付)之後所有權的轉移,

你這道題顯然是在講指示交付,甲乙雙方已經約定將乙對丙的返還請求權轉移給甲。
如果乙並未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可以找乙進行說明,予以協助。
如果乙已經告知丙,丙拒不交付,甲只能找丙請求交付。

『叄』 為什麼羅馬法系社會會產生律師制度和陪審制度

羅馬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將羅馬法劃分為四類:公法和私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和長官法。羅馬私法的基本制度最為完備,將羅馬私法的結構和體系分為人法,物法和訴訟法三部份,人法是關於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方面的法律。物法在羅馬私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私法的主體,實體法的核心,對後出民法的影響最大,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法三部份組成。物權是指權利人得直接行使物上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由私人創設的,只有法律上所規定的物權才受到法律的保護,物權在羅馬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其中所有權是物權的核心,是權利人直接行使於物上最完全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及永續性三個法律特徵。繼承被置於羅馬法的物法中,充分體現出它的私有財產關系性質,是所有權的引申。繼承方式有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羅馬法上沒有專門的表示債的名詞,在立法文獻和法典中有過債的定義,《查丁尼法典》給債下的定義是「債是依國法得使他人為一定給付的法鎖」,所謂法鎖就是指特定的雙方當事人之間用法律來連接和約束的意思。與人法、物法相比,雖不如前兩者那樣發達完備,但它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許多方面的規定也比較詳盡,提出的一些訴訟原則具有獨特特點,對保證司法審判活動起了不少的作用。 羅馬法將法分為公法與私法的同時,也將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個人案件進行的審查。羅馬國家制定了各種各樣的訴訟程序,特別是在私訴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系統的、復雜的訴訟制度和程序。後來,由於時常發生值得保護的利益不能用一般的司法程序,方式來保護,於是,最高審判官又憑借其權力,發布強制命令來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或方法,而不能用一般的程序來進行審理,這種程序稱為特別訴訟,它在羅馬帝國後期成為唯一通行的訴訟制度。
羅馬法適應古羅馬社會相對為發達的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要求,終於形成發達和完備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體系,維護了統治階級的政治統治,保證了羅馬國家機關的權力行以實現;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也遠比其他奴隸製法更為詳盡,成熟和發達,尤其是它的私法中所包含的如平等原則、契約以當事人同意為生效的主要條件及財產無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則,對於後來歐洲的許多國家的法律,特別是民法上的發展都有很大的影響,在整個中世紀占重要地位的教會法中也不乏羅馬法的影響。近代以來,羅馬法的影響超出了歐洲,遍及亞、非、南北美各國,形成具有世界影響的羅馬日耳曼法系,德國、法國等都以羅馬法為基礎,結合本國的實際情況,先後制訂了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就是以羅馬法《法學階梯》為藍本,從結構、體系、內容、基本原則到法律術語均繼承了羅馬法,1900年德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同樣淵源於羅馬法,具有「現代羅馬法」之稱,其他如比利時、荷蘭、義大利、波蘭、瑞士等國也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到羅馬法的影響,就是英美等國也不能排除這種影響,英國的契約原則,遺囑制度和信託規則均來源於羅馬法,就連舊中國的立法也深受羅馬法的影響。

『肆』 中國物權法的發展

物權法是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徐顯明代表說。
徐顯明代表認為,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首先,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第二,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第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第四,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草案的一大亮點。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保護平等。」徐顯明說,只有主體平等,市場經濟才能運行。當然,平等保護並非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來自中華全國總工會界的全國政協委員葛文耀說,制定物權法對於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應該盡快出台。
全國政協委員顧心懌認為,物權是財產所有權,制定一部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是生產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有健全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強調保護各種物權,但物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須是合法的。
沈春耀代表說,物權法不是專門針對國有財產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權法對於保護國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物權法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解決基本的法律問題,以此為基礎還需要許多專門的特別規定,物權法還需與各項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運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楊興富代表說,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有、集體、私有三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這就非常需要一種法來規范這三種所有制的財產。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蔣樹聲代表說,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國家將堅決控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徵用,這一條對於保護耕地意義重大。當然,在實踐中還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內涵,應由國務院出台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物權法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利明代表說,「其中包括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徵收單位、個人住宅及其他不動產的補償等。」他說,要解決好在徵收徵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僅靠一部物權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貫徹落實好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規定。

『伍』 真理的絕對性和相對性辯證關系的原理及其現實意義

其實從哲學上來說。事物是矛盾的,其自身就具有兩面性。真理的絕對性是某個領專域的真理,但是參屬照物不同,環境不同,在另外某個領域就不再是真理。這就說明了事物的矛盾性,也說明的事物的客觀環境是運動的。不同的客觀環境,其參照物不同,真理就不再是以前的真理。就象以前羅馬教皇說地球是宇宙的中心,當時那的確是真理,也就是真理的絕對性。現在所有人都認為是太陽是太陽系的中心。那麼地心說就又是相對的了,相對的環境是古代羅馬教皇。所以哲學上回歸問題本身就沒有意思。永遠是空談!·樓上的話很對!絕對的產生是基於一定的條件的。何謂真理?真理永遠都不是真理。

『陸』 佔有改定的協議必需是書面的么否則就不是佔有改定

並沒有要求必須書面。
1 概述
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佔有改定起源於羅馬法中。古羅馬時,根據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權的轉移是否需要履行法定方式,將物分為要式轉移物與略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是指所有權的轉移毋需履行一定法律形式的物,當事人可以自由的轉讓。在程式訴訟出現之前,交付僅適用於略式移轉物。到程式訴訟時期,交付也可適用於要式移轉物。到了優帝一世時,要式移轉物與略式移轉物的區別已經消失,故交付成為唯一通行的移轉所有權的方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交付成為萬民法中最普遍的所有權取得方式之一。而隨著交易的增加,交付的手續逐漸簡化,不再需要實際的授受,出現了「象徵交付」、「長手交付」、「在手交付」、「佔有改定」等等。
傳統民法在佔有制度中也涉及到佔有改定。以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標的物為標准,佔有分為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羅馬法將佔有認定為一種事實,其目的在於維護物的現有的佔有狀態,而不在於保護權利。羅馬法中未直接規定間接佔有,而是代之以代理佔有。在日耳曼法中,佔有與所有權並未嚴格區分,佔有不是一種事實,而是與真實的支配權相結合的一種制度。所謂間接佔有即自己不對標的物予以直接佔有,而對於直接佔有該物之人有返還請求權,因而間接地對該物有事實的管領力。
近代民法中的佔有制度為羅馬法佔有制度與日耳曼法佔有制度之混合。一些國家明確規定「間接佔有」,其目的之一即是使動產的交付得以佔有改定為之,便利物的交易。近代民法在演變與發展過程中逐步確認了「佔有改定」在所有權移轉和佔有中的地位。<法國民法典>第1606條規定:「動產的交付,以下列方式進行:或者移交動產實物;或者交付存有該動產物件的房屋建築的鑰匙;若在買賣之當時不能搬運,或者如買受人以另一名義已經佔有這些動產,僅需各當事人合意即告交付。」該條規定實際上承認了當事人以合意代替現實交付的合法性,即佔有改定的合法性。<德國民法典>第930條規定:「物由所有權人佔有的,可以通過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約定的法律關系,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而代替交付。」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761條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
2 要件
第一,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
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讓與人成為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
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系簡化,確定為佔有改定製度。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第三,通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
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系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系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特定契約標志著佔有媒介關系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為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利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為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3 效力
法律
(一)得以對抗的第三人的范圍
1、出賣人的債權人。
包括一般債權人和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三人。對於一般債權人言,所有權人能夠根據物權的支配力,排除他們對該物的任何請求。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此物已經不是出賣人的財產,出賣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一般債權人時,該物非為擔保;出賣人破產時,該物不屬於破產財產,所有權人能夠行使取回權。對與出賣人定有買賣契約買受該動產的特定第三人,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時該物為債權的給付標的物時,物權對於債權具有優先力。所有權人得直接支配該物,在請求標的物的現實交付,債權人不得為異議。但該物已由債權人請求法院扣押時,所有權人能否對抗,則有不同意見。債權人所信賴的是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及其清償能力,此時債務人的財產應為債務人的實有財產,債務人佔有他人的物不應該包括在內。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佔有轉移於債權人的效力,債務人未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間接佔有,不適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為人。
佔有改定取得該動產的買受人為所有權人,可以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動產,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奪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返還該動產。第三人損毀該動產時,所有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第三人妨害該動產時,可以請求妨害的預防。 3、直接佔有人的繼承人。
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不得超過被繼承人享有的范圍,被繼承人財產上的負擔也拘束繼承人。因而所有權人如同直接佔有人,不管繼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繼承人主張物權。在直接佔有人為法人時,法人分立、變更的,所有權人可以向分立、變更後的法人主張物權的效力。
4、惡意從出賣人處受讓該動產者,包括受讓所有權和取得質權的第三人。
惡意從直接佔有人受讓物權並取得物的佔有者,該轉讓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為無權轉讓,該第三人不得對所有權人主張取得所有權。根據物權變動的公示要求,在於使第三人知曉該物權的變動,因而謹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權的支配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的不當侵害。使外人知曉的方式,動產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種。但是其於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曉物權的變動者,即使沒有物的現實轉移,也已具有公示所應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曉物權的變動,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時第三人沒有保護的正當理由,不得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二)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得對抗第三人即為善意取得動產的第三人,包括取得所有權及質權的人。取得所有權的人所有權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時歸於該第三人而消滅,取得質權的人該所有權負有負擔,該第三人行使質權變賣該動產時,所有人不得提出異議。
在佔有改定的情況下,轉讓行為發生後,轉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只是取得對動產的間接佔有。因此受讓人只是一種觀念交付的佔有,而不是現實的佔有,這就使這種佔有欠缺一種外部表象,人們很難從佔有這一表象確認誰是真正的物權人,即這種佔有不具有公示性。換言之,當事人達成的佔有改定的約定,僅在當事人彼此之間產生效力,動產物權的變動也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三)出賣人以佔有改定為二重買賣對第一買受人的效力
出賣人對第一買受人以佔有改定轉移所有權後,也對善意的第二買受人以佔有改定方式出讓所有權,假設出賣人為甲,第一買受人為乙,第二買受人為丙,則丙是否受善意取得的保護,有不同的學說。主要有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和共同損失說。
肯定說為通說,認為善意取得所強調者在於保護善意受讓人,以確保交易安全,且佔有是善意取得本來的要件,是取得一般動產物權的生效要件,因此佔有改定能夠善意取得所有權。
否定說認為佔有改定不能適用於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所有權。其理由為:一是丙雖然以佔有改定方式取得動產的佔有,真正權利人乙對出賣人甲的信賴關系已經被否定,但此項否定在動產未為現實交付之前仍未實現,乙的權利仍應視為繼續存在。在乙取得該動產之後,丙對乙請求返還時,乙可以自己的佔有是基於固有的權利為由加以拒絕。二是乙和丙都對甲寄予同樣的信賴,不應厚此薄彼,而且法律應盡量保護交易的安全,對於善意取得,是法律不得已而求其次的例外規定。在同等保護的情況下,應盡量遵守法律的一般原則,而不是創設例外,所以應優先保護乙的權利。三是若肯定有善意取得,則甲對丙為無權處分後,完全可以再對其他人為無權處分,易產生非正當利益的變動,採取否定說有利於防止此不正當利益的重復發生。
折衷說認為丙雖然能夠以佔有改定善意取得所有權,但這種權利並不確定,具有相對性,在丙取得現實佔有之後才能確定。乙在甲對丙為現實交付之前也有所有權,此所有權以甲對丙以佔有改定出讓後,現實交付前也有相對性,在取得現實佔有後得到確定。即誰先取得現實佔有,誰就具有確定的所有權,同時消滅另一買受人的相對的所有權。
共同損失說就乙與丙誰取得所有權的問題採用折衷說的觀點,但是其認為採用單純的折衷說將導致先下手為強的不公平結果,因而雖然以先下手者取得所有權,但因此喪失權利的另一買受人可以向其取得該物一半價格的損失賠償。
(四)預定的佔有改定
在德國的實務上,對於讓與之際,出賣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先依佔有改定的方式出讓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判例也認可其效力,在學說上稱為先行的佔有改定。因此,佔有改定對將來取得的財產也存在著進行佔有改定的可能性。台灣學者稱之為預定的佔有改定,如以佔有改定方法取得倉庫的貨物的所有權讓與,當事人之間得約定,受讓人對於讓與人將來取得的貨物也保有其所有權,則當讓與人將該項貨物存放於倉庫時,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時。

『柒』 多項選擇題1.下列各項中屬於羅馬法中的分類的是( )A.公法與私法B.成文法與不成文法C.普通法和制

這是什麼考試的題啊
要是不會的話可以自己搜下答案啊

『捌』 哪些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回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答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合同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玖』 所有權的絕對性

全世抄界就剩下你一個人了襲,你所有的財產也還是屬於你的,你的所有權仍然可以得到實現(財產歸屬於你,可視為你的所有權得到實現),而債權等有相對性,也就是說,你要實現你的債權(簡單說就是欠你錢的人,還錢給你),必須要債務人的配合(還錢),否則你的債權永遠也實現不了,如果世界上只剩下你一個人了,你的債權就永遠也實現不了了,因為沒人還錢給你啦,絕對性這樣說來很好理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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