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項目所有權保留
A. 所有權保留是否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標的物所有人並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主體不一致。此種制度的最大缺點在於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標的物的權屬狀態。我國現行法律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做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並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動產及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則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B.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是否與所有權保留條款相矛盾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有何作用
這兩個方面不是矛盾的。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專交付時起轉移,但當屬事人另有約定的,則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的時間。這里的規定即體現了當事人另外約定的一種情形。因此,本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提示性的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運用這樣的約定確定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這種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自願原則確定合同內容的表現,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這個規定,買賣合同中可以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所有權保留條款是有利於出賣人的條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賣人躲避不能取得標的物價款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出賣人認為重要的義務以前,出賣人仍然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這樣就可以避免在出賣人已交付標的物而買受人不履行其主要義務時,因所有權轉移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C. 所有權保留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嗎
首先,所有權分為動產所有權和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需以登記為准,因此不存在必須以書面形式約定保留的問題;而動產的所有權一般交付即發生轉移,故此情形有必要以書面形式約定附條件的所有權保留。
D. 有關簡易交付和所有權保留
看法一正確。。。。
這個案例是典型的簡易交付並伴隨有所有權保留條款。
風險內自簡易交付的合同訂容立之時起轉移。。。所以風險應由乙來承擔。
風險是與交付和合同這兩項捆綁在一起的。只要合同成立並交付,風險就轉移,其他的都與風險無關。。。。
E. 什麼叫所有權保留,保留所有權的車輛有問題誰負責
依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出賣人可以保留車輛所有權,意思是:由於買方一次性付款資金不足,為了促成交易,允許買方分期付款,但為了安全起見,標的物可以歸買方使用,但在未付完全款時,所有權仍歸賣方。當然,如果您是向銀行貸款,銀行也可約定保留所有權。
保留所有權,不影響產品責任的承擔,依照法律規定,該誰承擔誰就承擔。如產品質量問題當然又生產廠家、出賣方承擔。李成旺律師回答。
F. 所有權保留和佔有改定是一個概念嗎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內財產所有容人移轉標的物的佔有於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佔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G. BT項目建設工程的所有權
BT方式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尚無BT的專門立法,筆者認為,BT是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項目而言,BT方式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
1、BT參與主體的特殊性。參與BT項目的主體為業主和工程建設方,這兩方主體均具有特殊性。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業主為特殊主體,即政府、政府組成部門,或者政府投資設立並承擔基礎設施建設職能的國有企業。建設方主要為具備一定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資質的投資公司、建築企業等。
2、BT投資客體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於:一是BT項目的客體大部分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如城市軌道交通、橋梁、公路等,不同於其他投資項目,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政府對其享有的建設權和所有權;二是BT投資客體的所有權存在轉移性,即業主通過合同方式把某一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的權利和責任讓給建設方,建設方在合同規定時間內,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回購項目並獲得項目所有權。
3、BT參與主體法律關系的復雜性。BT項目涉及融資、投資、建設、轉讓等一系列活動,參與人包括政府、項目業主、建設方、施工企業、原材料供應商、融資擔保人、保險公司以及其他可能的參與人,從而形成了眾多參與人的紛繁復雜的法律關系。
4、BT方式所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合同確立的,其中包括貸款合同、建設合同、回購協議、回購資金擔保、完工履約擔保以及聯合體協議等,是一系列合同的有機組合。
(三)BT方式與墊資承包的區別
有人認為,BT就是「帶資承包」。實際上,BT方式與墊資承包有較大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性
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作出《關於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施工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國家發改委等7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不得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由此可以看出,墊資承包實質上違背了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而在建設部2003年發布的《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提到,鼓勵工程總承包企業按照BT方式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建設項目。
2、資產的隸屬關系
BT項目的回購實質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在建設期間,工程資產所有權歸建設方所有,回購完成後,工程資產所有權轉移給業主所有。而在墊資承包中,工程資產所有權均歸業主所有,施工企業在建設期間不擁有項目所有權。
3、投資風險
BT項目一般需由項目建設方或地方政府出具項目回購承諾函,以及第三方(一般為銀行)提供項目回購擔保函,因此,項目建設方的投資收回有保障,投資風險較小。而在墊資承包方式中,項目業主一般不能出具類似的擔保,同時,由於工程資產所有權屬於項目業主,一旦項目資產被銀行清算,承包方所墊資金將很難收回,風險很大。
二、BT項目的實施方式
(一)採用BT方式的前提條件
基礎設施項目採用BT方式,應具備以下幾個基本條件:
1、前期工作深入,設計方案穩定,建設標准明確。
2、工程建設難度適度,建設風險較小。
3、業主應具有充足的回購能力,能提供回購承諾函及相應擔保。
4、工程規模適當,投資額度應在潛在投標人可承受的范圍內。
5、項目成本應該能夠較為准確的估算,以便於投標人估算和控制投資成本。
(二)BT的幾種實施方式
在實踐中,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可採用以下幾種BT實施方式:
1、完全BT方式
完全BT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組建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對建設方無特殊資質要求,只要其具有較強的投融資能力即可。
(2)按照項目融資的方式進行融資。建設方採取成立項目公司的方式,以項目公司為主體籌措建設資金,項目建設方為項目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為便於項目公司融資,一般需業主出具回購承諾函及第三者回購擔保。
(3)在建設過程中,業主對工程的參與程度較小。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公司履行業主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不直接參與項目施工。項目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以及監理單位由項目公司通過招標確定。業主的主要職責是確定項目建設標准、驗收標准和支付回購款項。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完全BT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成熟、技術標准明確、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無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此方式的主要優點為:一是有利於擴大投資者的選擇范圍;二是由BT項目公司作為主體進行融資,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拓寬融資渠道;三是項目結構清晰,建設協調、管理的各個環節銜接緊密,業主進行工程管理的難度較小;四是建設風險全部轉移給項目建設方承擔,業主的建設風險較小,同時,建設方具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利潤空間。
2、BT工程總承包方式
BT工程總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的承包,並承擔項目的全部投資,由業主委託指派工程監理,項目建成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無須進行二次招標,項目建設方必須為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相應建設資質的工程總承包企業或聯合體。
(2)業主直接和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及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不組建項目公司。
(3)業主通過聘請工程監理公司或設立工程監管機構等方式對建設方進行履約管理。
項目運作示意圖如下:
BT工程總承包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較為復雜、投資規模較大,且業主具有一定的工程建設管理經驗或能力的工程項目。
BT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優點與完全BT方式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投融資能力和施工總承包資質,且一般不成立項目公司。
3、BT施工承包方式
BT施工承包方式是指通過招標確定項目建設方,建設方按合同約定負責工程施工及投資,項目驗收合格後由業主回購的形式。此種方式的特點為:
(1)工程施工直接由建設方承擔,項目建設方必須同時具備具有投融資能力和相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
(2)項目規模較大,通常一個項目拆分成若干標段實施。業主直接和若干個建設方簽署BT投資建設合同。
(3)建設方只負責工程的施工,業主負責工程全過程管理,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管理由業主直接負責。
此方式適用於工程技術難度較大、不確定因素多,且業主具備較強工程建設管理能力的項目。和傳統建設方式相比,此方式的主要區別在於由項目建設方負責工程的資金籌措。
(三)BT方式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BT方式的實施過程和傳統建設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詳細闡述,重點就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進行簡要說明。
1、選擇合適的項目實施結構,兼顧參與各方利益
在確定項目實施結構前,首先要對建設項目的工程特點、前期工作情況、業主的需求和管理能力,以及潛在投資者進行深入分析,以選擇對應的實施方式。同時,項目實施結構應把握「放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作到既能保證項目建設方一定的建設自主權,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工程質量,維護項目業主的利益。
2、嚴格投標人的資質標准,對投標聯合體各方的關系要有明確的約定
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模和建設特點,在項目招標時應對投標人的投融資能力和建設能力提出明確資質標准,投標人應具備承擔BT項目投資建設的能力和經驗。
同時,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大,項目實施難度大,在項目投標時,投標人常以組成聯合體的方式參與項目投標。但在項目實施時,由於各投標聯合體的利益不一致,經常會出現聯合體內部「扯皮」的問題,影響項目的順利實施。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在項目招標時,應在招標文件的聯合體協議中明確約定各聯合體成員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別是對各聯合體的出資額、負責的工程內容等情況要明確約定,避免「扯皮」情況的發生。此外,聯合體成員的定位要明確,要盡量引導優勢互補的企業組成聯合體。
3、完善監管體系,杜絕分包、轉包行為
在BT項目中,工程分包和轉包情況比較普遍,是影響項目工程質量的重要風險因素。為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可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在招標文件中對項目的分包、轉包情況進行詳細和明確的約定,禁止隨意分包和轉包;二是建立健全監管體系,業主應組建監管機構,對工程分包情況進行嚴格管理。
4、扎實做好前期工作,明確建設標准和工程介面
要成功實施BT項目,必須在項目提出、規劃、可行性研究、投資者的選擇、規劃設計方案、開工建設等各個環節保持一致性和前瞻性,扎實作好項目前期工作,明確項目建設標准以及項目與外部工程的介面。項目前期工作特別是規劃設計方案的穩定程度、設計深度對項目成功實施與否影響極大。如設計方案不穩定,就可能導致工程變更、洽商等一系列問題的出現,項目投資可能因此大幅度增加。此外,編制建設標准時要做到深度適當,可操作性強。
5、重視專業中介機構的作用
在項目招標過程中,聘請中介咨詢機構為項目融資結構設計、招標文件、合約起草談判等方面提供專業化協助,可以更大限度挖掘潛力,規避風險。
三、政策建議
在國內基礎設施建設領域,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在實際操作中需政府有關部門在立法、審批等環節進一步予以規范,以促進BT方式在基礎設施項目中的廣泛應用和健康發展。
1、建立健全BT相關的法律法規
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BT方面的法律法規,使得BT項目在實際操作中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給BT項目的實施帶來了一定的難度。BT項目資產到底屬於業主還是項目建設方,建設方的資質要求,是否需要成立BT項目公司等問題亟需明確和規范。建議有關部門加快立法步伐,盡早出台專門的法律法規,使BT項目的實施更加規范,有章可循。
2、明確BT方式的稅收體制
在BT方式下,項目竣工驗收後移交給業主實際上是一種資產轉讓行為,業主向建設方支付的項目回購款時,按現行稅法,項目建設方需要繳納資產轉讓的營業稅金。由於在施工環節,建設方已經繳納了建築營業稅,如果再繳納轉讓資產的營業稅金,等於是雙重納稅,無疑將加大項目的運作成本。鑒於BT項目的特殊性,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方式下的稅收徵收體制,避免重復納稅。
3、明確BT投資建設管理體制
BT方式既是投資方式的創新,又是建設管理方式的創新。BT招標是按工程招標的方式由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還是歸入項目法人招標或特許經營招標的范疇由發改委等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目前其界定還不清晰,各部門在管理BT項目時職責分工相互交叉,定位也不明確。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BT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體制,明確職責分工,以避免多頭管理,職責不清。
我就是做BT的。我們這邊是先貸款做項目,完成後交給業主回購,分三次付完回購工程款(40%、30%、30%。交工、滿一年、滿二年)。成立工程管理指揮部,下屬幾個項目部,工程是自已的項目部做,監理業主指定。在建設期間,管理指揮部履行「二」業主職責。做了幾年下來,與業主關系還不錯,工程質量比先前招標項目強多了,利潤也還說的過去。BT項目在較發達地區還是值得推廣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