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屋使用權
❶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❷ 離婚關於房屋使用權的問題
兩套房子的所有權均屬於單位,所以,兩人只有使用權,即居住權,對於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僅有佔有、使用權,而沒有處分權,故:
1、如果未經單位同意,女方無權繼續使用該房屋。因女方父親沒有那套房子的產權,所以該房子不屬於女方父親的遺產,所以不存在繼承問題。
2、同樣,男方對這套房子僅享有使用權,而沒有產權,所以,該套房子不是男方的財產,更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對該套房子均無權處分。
❸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怎麼界定
首先問題不夠明確,不動產所有權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請問離婚房屋使用權
你房屋的性質,關繫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你沒有表述清楚.按照你所說你應當是具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是嗎?你愛人所謂的使用權是多茶長時間\呢.你對一審裁判不服應當提出適當的理由進行上訴.否則有被駁回上訴的風險
❺ 離婚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❻ 離婚,小孩擁有的房屋使用權怎麼辦
1、對於產權登記為孩子的房屋,該房屋的產權就屬於孩子所有,在夫妻離婚時不能進行分割。
2、對於登記為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進行分割。
如果雙方對該房屋有各自份額約定的,則按約定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沒有約定的,則原則上應由雙方進行均分。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❼ 離婚後房子女方有使用權男方能要回房嗎
如果離婚時,雙方明確約定或法院判決明確該房產歸男方所有的,男方當然可版以要回權。
一、如果離婚時,雙方約定女方有使用權,一般應明確居住的期限,到期後女方應主動搬出。否則,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的效力,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可以繼續居住,一般不超過兩年。
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
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劇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總之,如果女方居住權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如果是雙方約定的,如果約定期限不明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所有權一方可以法院起訴,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判斷。
❽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❾ 離婚對於房子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房子怎麼辦
您好,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專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屬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但是考慮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慮。但是,如果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