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交接合同
A. 合同移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內人單位被安排容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008年最新勞動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仲裁,兩家公司是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B. 交接協議書怎麼寫
交啥就寫啥,合夥的事務可以一個人去做由大家來承擔責任,現在是一個人要退夥要把對外邊的債權債務清理清楚,把利分給人家就可以了,以後也不許他再以合夥明義做事了再做就是詐騙了
C. 公司交接只有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效嗎
合同一般應當經當事人「簽字蓋章」(或稱為「簽章」)加以確認,並發生法律效力。但此處意指「簽字或蓋章」還是「簽字並蓋章」成為爭議的關鍵。
只有簽字,而且筆跡證明確實是本人所簽,那麼該簽字就發生效力;如果捺手印上去,只是證明的程度更高,這確實是本人的意思表示,本人將為此負責。綜上所述,合同簽字但不按手印,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提醒的是,若今後發生爭議,對方否認簽字,則比捺手印的合同舉證更加困難。而且如果對方是公司或其他組織,還應當有該公司或其他單位的印章。
D. 合同寫了需要交接完才能離職是違法的嗎
首先,公司的行為有兩點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一是提前7天的離職通知,二是沒有返回您一份勞動合同。你只需按照勞動法規定提前3天通知單位申請離職,到時間離職就行。如果公司因此作出損害您權益的行為,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合同上的無效條款:離職需提前7天,且交接完才可離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天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您需要保留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2、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返回一份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試用期離職,您只需提前3天通知公司即可,如果公司無理強行留下您或者因此扣發工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作者許可給你們的實際上是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而不是全部版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僅僅是版權財產權的其中一個。按照不同的方式,可以簽訂排他許可合同、獨占許可合同或者普通許可合同。
2、大致講下三種合同分類:獨占許可就是只能你們出版社放到網上去,作者本人或其他人都不可以。排他許可就是你們出版社和作者可以享有該信息網路傳播權,其他第三方不享有。普通許可意味著除你們出版社外,作者本人還可授權第三方行使該權利。(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同類型,否則一旦發生糾紛將會按照普通許可來認定)
3、一個大概的要點:
(1)、明確權利種類(是只有信息網路傳播權還是包括復制、出版發行等等,可參見著作權法第10條第5至第17項)
(2)、許可類型:就是我剛才說的,獨占、排他或普通,這點很重要)
(3)、許可的地域范圍和期間
(4)、費用支付的問題
(5)、違約責任的約定
(6)、爭議解決條款(可以約定一旦發生糾紛不去法院而是採用仲裁方式,但需明示是哪一仲裁機構)(不是必備條款)
(7)、其它你們覺得需要約定的。
F. 這個房屋交接合同還有效嗎
既然已經勝訴,到 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版發生法律效力的權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