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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3-01 04:24:20

A. 林權證上的林木所有人與林地使用權人是啥關系可以是兩個不同的人嗎

林權證內的林來權內容共有四項自,即:林地所有權、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林地所有權屬國家和集體所有,這一項只能是國家或是集體,其餘三項可以歸為個人或集體所有,從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來,林地是林地,林木是林木,即地和地上的所有物是分開的,林權所有者可以同時擁有這三項權利,也可以由不同的人擁有。比如說,一塊林地,如果是一個人同時擁有這三權,那他就有權處置林地以及林地上生長的林木,但如果他只把林地上生長的林木出售的話,那他就把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森林或林木使用權這兩項權利出讓給了別人,但他還擁有林地使用權。
說得可能是不太清楚,如果有疑問的話追問我吧。

B. 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作了哪些規定

《森林法》規定,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權可依法轉讓。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目前國家尚未制定具體的流轉辦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可按照地方性法規進行流轉。 國家尊重森林經營者的經營目標,保障森林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但在林木採伐上有具體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森林法》的規定,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除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採伐林木者,需向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採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申請文件,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的發證許可權,在批準的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內審核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

C. 林地使用權歸誰所有

《中華來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據此,山林的使用權登記在你名下,就歸你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朋友使用你的山林使用權屬於使用權變更,依法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由於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使用權變更沒有法律效力,山林的使用權仍然屬於你。

D. 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所有權的意思和區別

一、所有權屬性不同:
1、林木所有權權利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林地所有權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
二、概念不同:
1、林木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力;使用權不是所有權,也不是所有權中的使用權能,而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
2、林地所有權也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法律確認的對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對森林的所有權、使用權和處理權以及對林地的使用權。中國森林主要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廠礦、農場、牧場等單位,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種植單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集體所有。農民在房前屋後、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組織指定的地方種植的樹木,歸農民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合同規定執行。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由縣或縣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書,登記造冊,確定和保障其所有權。

E. 有林權證是不是代表具有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

具體要看林權證的內容。

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

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

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杉木的砍伐期分為兩種:

1、杉木用材林採伐年齡,25年;

2、杉木工業原料林採伐年齡,15年。

一顆杉木要做到有效益,至少需要15年的時間。從利用價值角度講,25~30年的杉木最有利用價值,質量也是最好的。

註:不管什麼木材都需要砍伐證,獲批以後才能砍。

(5)林地林木使用權擴展閱讀:

可以抵押的林權

1、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及相應林地使用權。

2、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3、國家規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使用權。

適合林權抵押貸款的情況

林權抵押貸款要重點滿足農民等主體的林業生產經營、森林資源培育和開發、林下經濟發展、林產品加工的資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產、生活相關的資金需求。

如:正在經營一個農場,恰好今年樹種要進行更新,林下生態養殖規模也要擴大,而且還要完善園內的設施建設,但是手頭資金嚴重不足,這個時候,你就可以拿著林權證去申請林權抵押貸款,解除燃眉之急。

以前林農生產、創業需要資金,到金融機構貸款卻沒有抵押物,只能守著「青山過窮日子」,現在林權抵押貸款把林權證變成農民手中的「金鑰匙」,幫助農民把青山化為「金山銀山」,讓綠樹成為實實在在的 「搖錢樹」。

F.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規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國有單位使用,該單位依法享有對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但不擁有所有權。

二是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體以合法形式(如聯營、承包、租賃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

三是集體所有的林地由國有林業單位使用,該單位沒有所有權,但依法擁有使用權。

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取得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林地的使用權,但不擁有所有權。改革的深入和土地利用形式的多樣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形式也將趨向多樣化。

G. 有了林權證,是否就擁有了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要具體看林權證的內容。有林權證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權而無林木所有權。一回般情況下,林地使用權是隨答著林木所有權的改變而發生變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權與林木所有權分離的情況,只有林地使用權,沒有林木所有權。比如承包集體所有的林地進行林下林蛙養殖、野菜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權歸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權仍歸集體所有。

H.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根據《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森林使用權的轉讓,是指使用權人將其享有的林木使用權或者林地使用權,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森林轉讓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生態效益優先

把生態建設作為林業發展的第一任務,以提高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保障生態環境不被破環為前提。

二、堅持林地所有權和用途不變

防止以投資發展林業為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將林地改變為非林地。

三、評估在先

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的規定、規程先行評估。

四、自願、公開、公平、公正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體現雙方的意願,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公開轉讓程序和結果,賦予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和監督的權利。

五、誰經營誰受益

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面向國內外法人和自然人,凡是有經營能力的社會主體均可以參與,經營收益歸經營者所有,可以繼承、轉讓、低壓、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條件。

六、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協調一致

林地使用權轉移時,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一並流轉,但不包括林內野生動物、地下礦物和埋藏物。

七、森林資源培育規劃統一協調

轉讓的森林和林地,必須按照國家批準的森林分類區劃進行經營,符合森林資源培育和利用方向。

(8)林地林木使用權擴展閱讀:

《森林法》第十五條規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森林資源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森林資源的利用是隨著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在農業社會,人類從森林樵採柴炭作為能源,採伐木材修建宮室、廟宇、房屋;在工業社會,人類從森林取得木材用作造紙、傢具、車船和建築材料。

當代社會,人類利用森林資源不僅是取得林產品,更要發揮它的生態屏障作用,還要它提供人們休閑遊憩場所。但森林資源是有限的,不合理的濫伐森林會造成生態災難。因此,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間的矛盾,建立森林保護體系,是保證森林資源持續而高效利用的前提。

首先,要根據森林資源的特點和地區經濟發展的條件,制訂森林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合理安排林業生產的結構與布局。其次是制定保護森林的法令,實行以法治林,嚴懲濫砍濫伐森林,限制採伐量和採伐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林木採伐實行限額管理和採伐證制度,並提出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防治病蟲害和制止亂砍濫伐的「三防」體系。最後是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森林動植物資源。

I. 發生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時

一)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版民政府依法處理權;

(二)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三)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J. 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採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轉讓、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採伐許可證可以同時轉讓,同時轉讓雙方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關於森林、林木採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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