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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3-01 02:37:24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使用制度

(一)在使用目的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0項規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該條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行為是出於營利性或非營利性目的。允許對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合理使用,立法目的主要是滿足使用者的文化活動自由,基於非營利目的以如上方式使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符合該創作作品被放置於公共場所的目的。而且這類使用並不足以威脅著作權人的利益,反而是社會利益最大化的體現。因此,對於該條應強調使用目的的非營利性,並列明各種具體情形的使用目的。
(二)在使用方式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關於教學使用。當前教學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應將「播放」、「表演」這兩種使用方式補充為教學使用的合理使用情形。這樣,有助於滿足公民的受教育權,尤其是滿足聾啞人和盲人的受教育權。應當說明的是,以「播放」、「表演」方式使用作品不僅涉及作品的著作權,還涉及用於播放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之鄰接權。第7項規定的公務使用的使用方式也應當列明。根據現實中允許的公務使用作品的一般情況,應將公務使用方式限定為復制和翻譯,而不應包括表演、改編等其他使用方式。
(三)在使用主體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7項的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發表的作品。所指國家機關,過於籠統,應加以限定。國外立法對於公務使用的主體的規定各有不同。德國將國家機關規定為法院、仲裁法院和警察機構。日本將國家機關規定為立法、司法機關。而大多數國家直接將公務使用的主體規定為:具有公共管理性質的機關。借鑒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應當在法條中明確公務使用的主體,並強調行為的目的是執行公務。
(四)其他方面。《著作權法》第22條第11項規定,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的,屬於合理使用。該條的立法本意是促進少數民族的教育和發展,但實際上卻對著作權人的翻譯權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這一規定在其他各國立法中絕無僅有,與國際公約也很不協調。而該項作為合理使用法定情形之一,限制著著作權,且限制的原因和合理性沒有充分依據。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撥款等形式,向著作權人支付翻譯使用漢語言文字作品的報酬,而不應以立法的形式直接取消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
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缺陷:我國在立法僅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不僅在外延是不周全的,而且在具體規定上也存在著適用模糊的缺陷。如我國《著作權法》對模仿和滑稽模仿、某些國家機構進行的演奏、插圖目錄 等就沒有相關的規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就對個人復制的數量未加規定;第2 項中對適當未做規定,對引用的數量和質量也未明確;第5項中對「學校」和「少量」的確切內涵未加限定等等問題存在。因而應對我國立法方式加以修正,否則不僅不利於司法操作,更重要的是不利於發揮知識在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作用。

Ⅱ 什麼是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這些行為在理論上被稱為「合理使用」。

知識產權問題: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質 關於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質,有幾種不同的觀點,主要有哪幾種

您好!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和著作權人的利益而產生的一項制度。具體內容是《著作權法》第22條的12項。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無須付費。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界定標準是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情形只在特殊情況下出現,與作品正常利用不相沖突,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標准還得看一個「度」的問題,這種使用如果侵犯了原作者的利益,那也就稱不上合理使用了。
參考內容:

Ⅳ 我國法律規定了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其具體情形是怎樣的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國著作權制度中對著作許可權制的主要內容。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的利益與促進知識與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著作權的限制,是指法律規定對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的權利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應盡的義務。

2001年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依然按照傳統模式,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了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土地。l、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看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己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者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Ⅳ 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今天給大家解答一下類似的問題: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方式有哪些?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報酬。在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構成侵權,但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對一些對著作權危害不大的行為,著作權法不視為侵權行為。著作權合理使用有哪些特徵?1、合理使用不必經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支付報酬。2、合理使用只能針對已經發表的作品。3、合理使用所限制的是著作財產權,不影響著作人身權,即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合理使用方式有哪些?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Ⅵ 論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

1.個人學習欣賞研究別人已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說明目的而適當引用他人已回發表作品
3.報紙,廣播,電視等媒答體為報道新聞目的而引用已發表作品.
4.出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刊登播放時事性文章.
5.出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外,刊登播放公共場合的講話.
6.為教學和科研目的,少量復制或翻譯已發表作品.
7.國家機關執行公務時需要使用已發表作品
8.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檔案館,紀念館為陳列和保存需要而復制本館之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即不向觀眾收費的表演.
10.對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品臨摹,攝影,繪畫,錄象
11.將漢族文字創作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且在國內發行.
12.翻譯成盲文出版.

Ⅶ 合理使用知識產權特徵的條件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Ⅷ 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各們大俠麻煩幫個忙

《著作權法》第22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Ⅸ 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有哪幾種情況

個人學習,時事新聞報道

Ⅹ 論述題:試述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論依據及主要表現。

著作權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規定或作者無保留相關權利的條件下直接無償使用已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著作財產許可權制制度。

理論依據(1)平衡作者與使用者、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消除作品創作者、作品傳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間的沖突。(2)維護作者權益基礎上利益的均衡,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繁榮與文化進步 . (3)滿足社會公眾對各種信息的大量需求。人類文明發展的大蛋糕不能讓版權人獨享。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方式: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記錄影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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