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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變化史

發布時間: 2021-03-01 00:31:32

㈠ 中國的土地所有制演變

原始社會:井田制來(土地公源有制);
封建社會~民國:地主土地所有制(土地私有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49~52年)土地改革,地主土地所有制專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還是私有制);
56~78年:三大改造後(公有制)
78年改革開放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公有制)和人民公社相比農民有了土地經營權。

㈡ 建國以來,我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變化是怎樣的

1、1950土地改革

封建土地所有制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為了新解放區農民迫切要求獲得土地,徹底廢除封建土地私有制。1952年底全國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徹底廢除;廣大農民翻身解放,農村生產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變為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產生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和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完全社:土地歸公、集體所有)。

3、1978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主要形式是聯產承包責任制和鄉鎮企業。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凋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推動了農業的發展;推動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改革逐漸向專業化、商品化和社會化發展。它為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條件

(2)土地所有權變化史擴展閱讀:

土地改革的完成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活動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土地改革的完成,徹底摧毀了我國存在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階級也被消滅;農民翻了身,得到了土地,成為土地的主人。

這是人民政權更加鞏固,也大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農業生產獲得迅速恢復和發展,為國家的工業化建設准備了條件。

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經濟上翻了身;解放了生產力,農業生產迅速發展;土地改革運動的勝利,摧毀了帝國主義和蔣介石國民黨集團的社會基礎,鞏固了工農聯盟,進一步鞏固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並為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創造了有利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㈢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2013·新課標)1928年中共六大通過的《政治議決案》指出:各省自發的農民游擊戰爭,只有和「無產階級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聯結起來」,才可能變成「全國勝利的民眾暴動的出發點」。這反映了當時中共中央堅持以城市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澤東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寫道:「我所說的中國革命高潮快要到來,決不是如有些人所謂『有到來之可能'那樣完全沒有行動意義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種空的東西。它是站在海岸遙望海中已經看得見桅桿尖頭了的一隻航船,它是立於高山之巔遠看東方已見光芒四射噴薄欲出的一輪朝日,它是躁動與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個嬰兒。」這段話是針對當時黨內和紅軍中存在的「紅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問,批評了共產國際和中共黨內某些人堅持的「城市中心論」,提出了以鄉村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武裝奪取政權的理論。文中指出:紅軍、游擊隊和紅色區域的建立和發展,是半殖民地農民斗爭發展的必然結果,並且無疑義地是促進全國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線」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機關刊物《紅旗》發表署名信件,明確提出共產黨應當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發展鄉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澤東在《反對本本主義》中指出,本本主義是「完全錯誤的,完全不是共產黨人從斗爭中創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線」,從而初步界定了中國共產黨人的思想路線的基本含義,闡明了堅持唯物主義的思想路線即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原則的極端重要性,提出了「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和「中國革命斗爭的勝利要靠中國同志了解中國情況」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獨立自主三個方面的思想,表現了毛澤東開辟新道路,創造新理論的革命首創精神。
1930年6月11日,黨中央提出關於爭取革命在「一省或數省得勝利」的設想。
1930年8月,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又稱第三黨)宣告成立,鄧演達當選為總幹事。在政治上,主張「平民革命」,推翻國民黨獨裁統治,建立平民政權;在經濟上,主張實行土地國有,實現「耕者有其田」;在軍事上,策動反蔣活動。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據地英山縣水稻單位面積產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達到五成,出現「赤色區米價一元一斗,白色區一元只能買四五升」的情況。這主要是因為根據地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高。
在紅色地區糧食之所以能夠價格那麼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紅色區域實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農民有田可以種,這就大大促進了農民的生產熱情。

㈣ 土地產權的歷史變遷

縱觀建國五十多年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大致經歷了從土地改革、人民公社體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及農地流轉的出現等幾個階段。 農村土地制度
1、所有權主體虛位。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該規定實質上是模糊的,「農民集體」的含義並不明確。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無論是村民小組還是村委會都不可能成為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這樣就造成了農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實踐中,村民小組、村委會、鄉政府,甚至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都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著所有人的權利。由此導致現實中的嚴重後果是,村幹部和鄉幹部成了農村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和最大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已被虛化,鄉村幹部「尋租」成為一種較為突出的現象。
2、所有權效力的相對性和權利內容的不完全性。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受到相對保護。 [4] 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其運作來看,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所有權。國家對其用途、流轉、處置進行嚴格地管制。對照所有權的權能構成,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則表現殘缺不全。我國農村土地的法律所有權(即名義所有權)與實際所有權完全不一致。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真正主體是國家(中央政府),各級政府只是這個所有權主體的代理人,鄉、村、組集體是國家所有權的基層代理人。這些規定違背了所有權平等的要求。
3、農地承包合同性質不明。在理論界,農地承包合同的性質有行政合同說和民事合同說兩種觀點。行政合同說認為,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建立,使農民通過與政府簽訂行政合同獲得土地使用權,以行政合同代替了計劃體制下的行政命令或指令性計劃,國家在農業領域管理方式上行政合同占據了主導地位。 [5] 而民事合同說認為,農地承包合同如同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一樣是平等主體間簽訂的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6]理論上的爭議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相關的支持。由於行政與民事關系不分,承包合同已不限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的民事權利義務,失去了本來的含義,成為地方政府和鄉村幹部對農民進行全方位治理的手段。
4、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清。目前我國學術界的爭論主要集中在物權說 [7] 與債權說 [8] 之間,除上述兩種觀點外,還包括勞動關系說、物權兼債權說、債權兼物權說、(復合)所有權說、田面權說(所有權為田底權)、附加土地所有權說、社會保障說等。
5、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但我國農村並未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如流轉客體有限,流轉性質不明確,流轉種類的不科學性和流轉程序的不規范性。流轉障礙主要在於:一是將農業承包合同定位於債權合同,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包土地或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依我國《擔保法》第37條之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限制了農地流轉。 [9] 對此,有學者提出了質疑:「這一規定未必合適,農地使用權都可以轉讓,為何就不能設定抵押權呢?」 [10] 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生產力無法重新配置,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處於要麼重新調整土地承包關系,要麼放棄規模經營的尷尬局面,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低下。 土地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陷入困境,其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失范。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涉及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關規定表現出含糊不清、相互矛盾或嚴重背離社會現實等問題。例如,對農村土地僅規定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對「農民集體」的含義、表現形態未做明確界定,並將「農民集體」與農村、農業經濟組織混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村民小組具有經營土地的權利,而在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村民小組卻隸屬於村委會,無獨立地位,其對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也就當然地收歸村委會了。
村民委員會並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它只是村集體事務的實際操作者,我們應該把村民委員會與農民集體本身相區別。一方面,從村民委員會性質來看,我國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另一方面,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委員會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可見,法律並沒有賦予村民委員會以土地所有權,村民委員會只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並非土地所有者。
盡管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說明具體規定體現了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然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的內容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並未法定化。另外,根據該法第5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農民的承包經營權難以得到物權法的保護。
2、行政介入。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矛盾的核心問題是政府在利益驅動下的政治操縱和強勢介入。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計劃決定生產什麼,生產多少和如何分配,土地的控制權事實上不在所有者,而在國家手中。在實行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制後,國家基於其利益的需要,仍未放鬆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控制,只是變換了方式,通過政策和法律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實際控制。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使國家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支配更加暢通無阻。現實中,圈地和拆遷問題不斷,一些政府或部門濫用行政權徵用土地,損害了農民利益,導致了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
3、理論缺失。根據我國《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然而《土地管理法》卻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經營」職能,這與根本法相沖突。
村民委員會即不是行政組織也不是民事組織,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不是民法上的「第三主體」,然而《農村土地承包法》卻規定了它的民事責任,該組織的民事責任基礎是什麼?最典型的是無財產基礎,這一問題頗值探討。另有不足的是,該法僅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民事責任,卻未涉及村幹部的責任,因為在實踐中村民委員會侵犯農民利益實際上表現為村幹部在缺乏應有的監督情況下濫用「職權」。

㈤ 新中國成立以來土地所有權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新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經歷了四次重大變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戰爭年代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村土地問題的政策主張和根據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奪取政權條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實現,是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延續、擴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出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我國土地改革在全面展開.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決定不進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約700萬人)外,中國大陸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億多無地和少地的貧苦農民獲得了7億多畝土地,免除了350億公斤的糧食地租,實現了幾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願.從新中國初期的歷史文獻看出:「農民在分得土地以後,是作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農民私有土地可以買賣、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農民土地私有財產權利,當時的縣人民政府普遍給農民頒發了《土地房產所有證》,在這份全國基本統一法律文本中規定:農民土地房產「為本戶(本人)私有產業,耕種、居住、典當、轉讓、贈與、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產生的深刻影響在隨後幾年的農業增長中已經表現得淋漓盡致.1952年與1949年相比,糧食總產量由11318萬噸增加到16392萬噸,年平均遞增13.14%;棉花總產量由44.4萬噸增加到130.4萬噸,年平均遞增43.15%;油料由256.4萬噸增加到419.3萬噸,年平均遞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運動中的土地制度變革(1953~1957).互助合作運動大致上經歷了兩個階段.一是從全國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組和初級社階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級社階段.互助組有臨時互助組和常年互助組等形式,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農戶私有制的基礎上,農戶間通過人工互變、人工變畜工、搭莊稼 、並地種、伙種等形式,相互提供幫助,解決生產中的困難或者藉此提高收入.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主要特點是,農民仍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但必須交給初級社統一使用,允許社員保留小塊自留土地,年終的分配時,農民土地股份參加分紅,因此,初級社有時也稱土地合作社.高級社是在初級社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它實行土地、耕畜和大型農具作價(股份)入社,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但仍允許農業合作社留下總耕地的5%由農戶分散經營,自由種植蔬菜或其他園藝作物.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不征公糧,不交集體提留,規定經營者不得私自出賣、出租和非法轉讓.綜上可以清楚看到,農戶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為社區(高級社)集體公有土地的過程和路徑.
第三次是公社體制下的集體所有、統一經營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體制下實行農村土地三級所有.其做法是:原屬於各農業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員的自留地、墳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連同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以及一切公共財產都無償收歸人民公社三級所有.公社對土地進行統一規劃、統一生產、統一管理,實行平均主義的「按勞分配」.但要指出,公社體制是在長達25年的運行過程中不斷整頓和完善的,從「整頓和鞏固公社的組織……」(1958.12),糾正「一平、二調、三收款」的錯誤(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實行三級管理、三級核算……」(1959.4),再到頒布《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1962.9),標志著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關系,先後經歷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大隊所有為基礎、人民公社三級所有以生產隊所有為基礎等三個階段,逐漸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條最終將土地、勞力、牲畜、農具「四固定」到生產隊,分配核算也以生產隊為單位,形成分別以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為基本單元的社區性全員共同所有、共同經營的農村經濟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改革(1979~今).改革30年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經歷了兩個大的階段.第一階段(1978-1999),恢復和拓展農業生產責任制,逐步確立「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長期穩定承包權、鼓勵合法流轉」的新型農村土地制度.第二階段(2000~2008),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沿兩條主線展開:一是繼續完善並用立法規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進土地徵用制度及農村建設用地制度的改革.農村土地制度30年變遷採取了農民自發制度創新與國家強力推行相結合的方式,沿著「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使用權,保障收益權、尊重處分權」路徑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實現集體土地所有權利益的同時,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這一制度的政策內容包括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長期不變,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長期不變,允許農戶在承包期內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經營權,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拍賣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的經營權,在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有償轉讓集中土地的經營權來實行適度的規模經營.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載入了《農村土地承包法》.

㈥ 中國歷史上土地的所有權和經營權的變化

一、西周時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時期土地屬於國有。當時曾實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經出現,到西周時期得到全面推廣。因土地被劃用「井」字形,故名。根據不同的記載,各國的井田規劃並不完全一致。一般是以百畝(約合今31.2畝)作為一個耕作單位,稱為一田。縱橫相連的九田合為一井。十井為一成,十成為一同。也有以一田為一夫,十夫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計算的。在標準的井田中間,有排灌水渠系統,稱作遂、溝、洫、澮、川,與之相應的道路系統稱作徑、畛、塗、道、路。縱橫在井田上的道路稱作阡陌。在相當數量的井田周圍,「啟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屬於王屬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賜封給諸侯及卿大夫相當差數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數量的井田。受封者對於井田只有使用權而無私有權。土地不能轉讓或買賣,「田裡不鬻」。井田的經營方式,是奴隸的集體勞動。
二、秦漢時期的土地制度
秦國在統一之後,實行爰田制,雖然承認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數量的休耕地,政府對土地的使用權干預較多,而賦稅的徵收也比較繁瑣。統一之後,這種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實田」,即讓老百姓(黔首)如實上報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礎上,廢除爰田制,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土地私有制。兩漢時期,土地原則上歸國家所有,稱作「公田」,由皇帝「假」給農民耕種。
三、曹魏時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國後,實行屯田制。當時的屯田有民屯和軍屯兩種形式:所謂民屯是把召募來的流民和收編的黃巾軍家屬按軍事制度編制起來,專門從事農業生產。民屯的組織系統自上而下是大司農→典農中郎將→典農都尉→屯司馬→屯(田客五十人)。軍屯又叫兵屯,是由軍隊進行的屯田,由大司農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軍屯所在地管理軍隊屯田。其編制仍以軍隊的營為單位,每營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實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三國志?武帝紀》注引《魏書》雲:「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積谷。征伐四方,無運糧之勞,遂兼滅群賊,克平天下」。
四、西晉時期的土地制度
根據門閥政治的需要,西晉王朝在經濟上實行了占田制。所謂占田,是指國家准許個人佔有的土地數量,並不是由國家授田。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百姓占田的規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畝,女子50畝。一是對官員占田的規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頃至10頃。
北魏孝文帝改革時,實行均田制。規定:(1)男子15歲以上授露田(一般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授露田20畝。為備休耕,露田加倍授給。露田年滿七十還官;桑田可作為私田,不必還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買賣,但原有桑田超過二十畝的可以買賣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擁有奴婢和耕牛的情況另外獲得土地。奴婢授田與農民相同,耕牛每隻授田30畝,但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職大小授給公田,刺史15頃,縣令6頃。
五、北魏隋唐時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對百姓受田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畝,永業田二十畝。老男、篤疾、廢疾受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畝;這些人如果為戶主,每人受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三十畝。雜戶受田如百姓、工商業者、官戶受田減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給田三十畝,尼姑、女冠給田二十畝。此外,一般婦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對貴族官僚受田的規定。有爵位的貴族從親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業田一百頃遞降至五頃。職事官從一品到九品,受永業田六十頃遞降至二頃。散官五品以上受永業田同職事官。勛官從上柱國到武騎尉,受永業田三十頃遞降至六十畝。此外,各級官僚和官府,還分別領有多少不等的職分田和公府田,職分田的地租作為官僚俸祿的補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費用。這兩種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3)對土地買賣的規定。貴族官僚的永業田和賜田,可以自由買賣。百姓遷移和無力喪葬的,准許出賣永業田,遷往人少地多的寬鄉和賣充住宅、邸店、碾磑的,並准許賣口分田。買地的數量不得超過本人應占的法定數量。
唐代均田的辦法,和前代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①受田的對象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婦人、官戶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可以受田。②關於官吏受田的規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備,封建王朝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買賣的限制益形松馳。④優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這些變化,大都開始於隋而完成於唐。特別是官吏受田辦法的完備化,土地買賣限制的放鬆,顯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優勢。
六、宋元以來的土地佔有形式唐代以後,土地私有化的傾向越來越明顯。但國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這些土地以「皇莊」、「官莊」的面目出現,經營方式與地主經營沒有多少差別。明代清丈土地,繪制《魚鱗圖冊》,確定土地的私有權。

㈦ 自古至今,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1 井田制-西周開始,土地國有,分封給諸侯貴族,奴隸耕作
2 承認土地私有版--秦國商鞅變法,奴權隸變為農民
3 屯田制--曹操開始民屯、軍屯,招流民在無主土地上耕作,收獲分成,軍隊訓練之餘耕作
4 均田制--南北朝時期,西魏開始,重新分配土地給農民,
5 均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變法,由於土地高度集中,重新分配,失敗。
6 張居正改革--重新丈量全國土地重新分配,實行一條鞭賦稅,

㈧ 中國土地制度的演變發展歷程

一、原始社會

氏族公有,集體耕種,平均分配。

二、奴隸社會(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齊耘。

商鞅變法,承認私人佔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推動地主經濟的發展。

三、封建社會

私有制為主體的多種土地所有制。

四、近代以來

(一)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佔主體(截止1952)。

(二)國民革命時期(1924—1927)

耕者有其田(口號)

1927年黨的八七會議,井岡山革命根據地的創建,是由大革命失敗到土地革命戰爭興起的歷史性轉變。

(三)十年對峙時期(1927—1937)

1931土地革命,農民土地所有制。

(四)抗日戰爭時期(1937—1945)

(1)進行根據地建設—大生產運動(抗戰時期中共領導抗日根據地軍民開展的以自給為目標的大規模生產自救運動);軍墾屯田。

(2)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

(五)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

1946年《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變減租減息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

1947年《中國土地法大綱》,耕者有其田

四、新中國成立後

(一)1950土改

封建土地所有制→農民土地所有制,按勞分配。

(二)1953-1956 對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農民土地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三)1958後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規模集體所有制,平均分配

(四)改革開放以來

1978 家庭聯產承包制(經濟體制改革、調整產業結構)

大規模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

(8)土地所有權變化史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土地制變遷軌跡沿著土地國家所有制為主的公有制向土地私有為主的私有制變遷。

地主對土地的不斷兼並, 使得國家所有土地和自耕農土地日益萎縮, 直至產生嚴重的社會危機, 社會腐敗不堪、稅負繁重、農民受到壓迫和剝削以至於難以維持生計, 因而激起社會動盪、農民起義, 推翻封建統治, 原地主土地所有制被推翻, 土地制度再次回到原點。

然後, 新一輪的地主所有制又開始對土地不斷兼並, 直到農民不堪重負、再次舉義推翻當朝統治。這是秦漢以來不斷循環上演的土地制度變遷軌跡。土地制度變遷與朝代跌宕起伏緊密相連。

歷史不可改寫, 但歷史留下的經驗深值反思。新時期土地制度改革進入深水區, 現行土地制度的優勢被弱化, 回顧、總結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以期啟發未來土地改革。

參考資料:網路-中國土地制度

㈨ 中國土地制度歷史變遷(只要主要流程)

我國古代和近代土地所有權制度自成體系,大致
可分為:原始社會的土地村共有制、奴隸社會的土地奴隸主和農奴主所有制、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和近代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等四個時期。

(9)土地所有權變化史擴展閱讀:

在原始社會,生產力極端低下,沒有剩餘產品,沒有私有制。原始社會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決定了在原始群時期,必須實行原始群土地共有制。當人類發展進入氏族制度,形成了土地氏族公社內部的公有制,與原始族群相比,雖然各氏族(部落)之間土地佔有觀念大為增強,但在氏族內部土地是共同所有,共同耕作。

奴隸制社會階段,生產發展仍然比較落後。社會生產的組織形式上,沒有發現有關私人奴隸主的作坊和農庄的記載,社會生產和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是農村公社(以小村落為單位),基本上沒有出現土地私有制的情況。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是王有土地,國王是全國土地最高的所有者。中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制度是井田制,即土地被劃分為方塊狀,每一塊一百畝(相當於現在的三十多畝),成井字形。其中間一百畝為公田,周圍八塊為私田。私田是分給農村公社成員使用的土地,農村公社成員無償為統治者耕種公田,這就是井田制的基本內容。

中國2300多年的封建經濟制度主要特徵是封建主(或地主)佔有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社會主要生產者農奴(或農民)沒有土地,這就構成了封建生產關系的內容。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主要是地主經濟的租佃制度。這種制度,從戰國開始就成為歷代封建王朝的土地佔有形式。

鴉片戰爭後,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開始形成。封建時代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被破壞了,但是封建制度的根基——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關系仍然存在。19世紀末,在地租形式方面, 隨著農村經濟商品化的發展,貨幣地租有增長趨勢,但實物地租仍占絕對優勢。與此同時,近代中國雖然資本主義經濟已有所發展,但是農村土地制度仍然以封建農業經濟為基礎。這種土地制度是近代中國貧困落後的根源,不改變這種土地制度,農村生產力就無從發展,廣大農民群眾就得不到真正的解放。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土地制度

㈩ 中國土地所有權的演變

所有權就是兩種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會,土地是集體公有制
進入階級社會後,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隸社會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會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國後,經過土改,土地變成農民土地私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農民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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