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有權利調查個人情況嗎
Ⅰ 律師有沒有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及行政訴訟法新解釋,在訴訟期間,被告及其代理律師均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Ⅱ 律師事務所有權調查個人隱私隨意打電話嗎
打給你爸爸合理。打給你媳婦他們不合理
Ⅲ 律師有權調查對方終審資料嗎
律師有權調查對方終審資料,但必須必須經過相關法院同意。
《律師法內》
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容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Ⅳ 能通過律師查到對方戶籍信息嗎
可以委託律師查到對方的戶籍信息。但有一定的工作規范。
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
第一條為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住址、照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和註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並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第四條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下同)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查詢單位)申請;需要查詢第二條規定登記項目以外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第五條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可以不予受理,但應當說明理由: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事由不屬於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
(四)申請查詢的信息非戶口登記信息范圍的;
(五)被查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申請受理後,被查詢人常住戶口現登記在外省的,查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應用門戶等信息系統查詢;登記在我省的,應當通過省級入口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
律師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戶口登記信息的,查詢單位除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外,還應當查閱被查詢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檔案等材料。
必要時,可以根據查詢證明出具工作的需要開展調查核實。
第八條信息查詢結果可以採用口頭告知、查詢人摘抄等形式。查詢人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證明的,可以紙質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查詢單位查詢信息系統出具的查詢證明,應當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並加蓋戶口專用章。查詢單位查詢戶口登記信息,除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外,還應當根據具體查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相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
收到查詢證明後,律師應當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上簽名。
第九條因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等原因,查無結果的,查詢單位可以口頭告知或者出具無查詢結果的證明。
第十條查詢結果證明,一般應當場出具。
因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查詢單位應當統一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一般不少於2年。
第十二條人口信息及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對外泄露。
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查詢、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本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憑本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等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4)律師事務所有權利調查個人情況嗎擴展閱讀
委託律師須辦理一定的手續方可成立。這些手續主要是:
1、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簽訂《委託代理合同》。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手續主要是簽訂《委託代理合同》,以明確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關系。《委託代理合同》應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律師事務所指派辦理此案的律師姓名,並由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名、蓋章,註明合同訂立日期。
合同中要注意明確約定收費項目、數額和時間,如一審收律師費多少,二審收律師費多少(如聘請同一律師,一般為一審收費的一半)。如代他人聘請律師,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有關委託聘請律師的證明文件,律師事務所方可接受聘請。
2、與指定的律師簽訂《授權委託書》。 《授權委託書》主要是明確代理許可權,該文書是提交給司法部門的。代理許可權有一般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所謂一般代理就是僅代理一般的訴訟權利,如起訴、應訴權、申請迴避權、提供證據權、辯論權等。
所謂特別授權代理是指與實體權緊密聯系的訴訟權利代理,如承認、放棄、變更被代理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訴等。如果委託人只授予律師一般的訴訟權利可以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訴訟代理人不得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
如果委託人願意授予代理律師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的權利,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註明,此即所謂「特別授權」。
因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授權委託書時,若發現只寫有「全權代理」字樣,即判定委託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其所以這樣嚴格規范,目的是杜絕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越權,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對方當事人可能的纏訟。
3、交納聘請律師費。律師的法律服務是一種有償服務,因此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必須交納一定的律師費用。一般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收費試行辦法》的規定,依照承辦業務的繁簡程度,需時長短和訴訟標的的多少等實際情況,向當事人收取規定幅度內的辦案費用。
當然,如果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確實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律援助。目前,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收聘請和自行收取費用。
Ⅳ 律師可以調查個人信息嗎
要獲得紅頭文件才可以。
Ⅵ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抄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法規如下:
《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拓展資料
一、特點
1、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
2、律師的刑事調查取證權偏重於對委託人有利證據的收集。
3、律師調查所取得的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法庭調查核實後,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意義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沒有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國家不是法治國家。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意義,它的完善不僅有利於保障辯護律師的實體性權利,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它還有利於促進控辯雙方的平衡,有利於司法公正和正義的實現。
Ⅶ 訴訟過程中『,律師有權查詢對方的隱私嗎
首先,必須明確說明一點,律師是有權利調查取證的。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內定,受委託的律師容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其次,如果當事人認為律師在取證過程中違規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不予採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Ⅷ 律師事務所有沒有權利查個人家裡人的一些信息
有,對家庭情況了解好辦事
Ⅸ 可以通過律師查詢准被告人的個人財產狀況嗎
律師的權利是法定的,《律師法》賦予了其權利: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第三十四條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第三十五條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第三十七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律師在參與訴訟活動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機關應當在拘留、逮捕實施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律師的家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以及所屬的律師協會。律師調查與取證的方式、方法、手段是個體行為能力,根據其的法定權利、社會活動能力、辦案的藝術、社會知悉與交際水來確定,沒有一概的程序與規范規則,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的方法方式都可以採用與利用。
Ⅹ 律師是否有權私自調去個人資料
相關法條:%D%A新《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內要,可以申請人民容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D%A可見,律師有權利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就可以了,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要「三證」俱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公涵)。%D%A不過,雖法律上有明確規定,但是律師自行取證一般是比較困難的,被告方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師自己還要承受人身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