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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另行起訴確認所有權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28 20:33:50

『壹』 誰知道異議審查期間案外人能否另行提起確權之訴

進入拍賣程序後,案外人某縫制設備有限公司提出異議,以法院所查封的房產系其公司租賃給被執行人使用為由,要求解除查封並予發還。法院受理案外人異議申請後,決定組織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進行執行聽證並發出了執行聽證通知書。由於該案牽涉工人工資,法院處理比較慎重,對其中的兩份關鍵證據提請司法鑒定。異議人因擔心審查期限過長影響自己權益,所以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所查封的縫制設備享有所有權
[分歧]關於案外異議人的起訴應否受理,出現了兩種意見:一種觀點認為,案外異議人的起訴符合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案件屬於法院主管,鑒於現行法律未禁止案外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因此法院應該受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案外人異議程序是執行過程中解決爭議標的物權屬爭議的專門程序,案外人不能逾越,異議審查期間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屬於重復起訴,因此應當駁回案外異議人的起訴。筆者贊同後一種觀點。
首先,從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實質考察。案外人異議制度的法理根基,不在於民事訴訟法本身,而在於民事實體法,其所要救治的並非強制執行程序的違法性,而是執行標的之實體適當性。因此,案外人異議制度的實質是對實體性權利進行救濟。案外人提出異議的目的在於排除法院在特定執行標的物上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以保護自己的實體權利,故案外人通過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而且案外人若對法院駁回其異議請求的裁定不服,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十五天內提起訴訟。因此,通過異議聽證審查程序,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案外異議人的法律地位考察。異議審查過程中,案外異議人的法律地位類同於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現行案外人異議制度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權利救濟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並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若在案外人異議程序已啟動的情況下,允許案外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雖然給案外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案外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案外人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而存在一事二理之嫌。不但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結果的不一致而損害法院的形象。
再次,從保護債權人利益角度考察。權利行使與權利濫用總是相伴而生,案外人異議制度亦不例外。若允許案外異議人越過異議審查程序而徑行提起確權之訴,極易給案外異議人以及被執行人濫用訴權製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案外異議人往往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而避開了申請執行的債權人。由於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確權訴訟程序,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案外異議人惡意串通,就爭議標的物的權屬問題達成一致而逃避執行,最終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
最後,從民事執行的法律定位考察。執行程序作為權利實現的最後程序,以效率優先為原則。迅速及時對標的物所有權狀況進行認定並採取執行措施,通常是法院的徑行執行行為。法律將案外人異議程序作為專門的救濟程序,正是要兼顧效率與公平。若過分強調對案外異議人訴權的保護,允許案外異議人徑行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不但不符合訴的要素,而且延緩執行的效率。
綜上,案外人異議程序審查期間,案外異議人不可向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郭百順

『貳』 執行異議人提起確權之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某絲絹公司以該批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自己為由向某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法院組織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進行了執行聽證,後駁回異議人申請。某絲絹公司又向某市法院的上級法院重慶市一中院提請復議,與此同時,其還以某絹紡公司為被告向重慶市一中院提起本案民事訴訟,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放置在某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且被查封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審判] 在一中院審理中,某絲絹公司出示了以下證據:1、某絲絹公司與某絹紡公司簽訂的一份蠶繭收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證明某絹紡公司將其蠶繭收購權及經營場地租給某絲絹公司,蠶繭從收購時起,所有權就屬於某絲絹公司所有。2、某絲絹公司的付款依據和某絹紡公司的收條,證明某絲絹公司支付了收購蠶繭的資金,並向某絹紡公司支付了場地租金。 審理中,某絹紡公司對某絲絹公司出示的證據無異議,並認可放置在其處的699件蠶繭的所有權屬於某絲絹公司所有,但同時表示其對法院執行無法阻止。 一中院復議裁定某絲絹公司的執行異議成立。鑒於此,某絲絹公司最後撤回了本案訴訟。[評析] 關於這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某絲絹公司既然已向某市法院執行庭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某市法院也已開展了執行聽證活動,某市法院對其採取的執行措施是否妥當以及某絲絹公司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自然要進行審查和判斷,某絲絹公司在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中向重慶一中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屬於重復起訴,重慶一中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某絲絹公司向某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該法院也進行了執行聽證活動,但由於現行法律對執行異議制度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存在很多弊病,遠不能發揮其作為執行救濟途徑的保護和矯正作用。鑒於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執行異議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故只要執行異議人的起訴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只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待確權後再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 首先,執行異議制度本意在於保障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利。執行異議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在執行標的物上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由於現行的執行異議程序也即執行救濟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故執行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本案中,某絲絹公司認為某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該法院查封的蠶繭歸其所有,在某絲絹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某市法院執行庭可以迅速召集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聽證,因各方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具備一定的對抗性,某市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聽證了解各方的證據、觀點,及時查明和把握事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迅速、公平的保護。目前很多法院已增設了執行異議的復議權,執行異議復議制度是執行救濟制度的一項創新,是為了保障異議人的再次救濟權利而設置的。執行異議人若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通過上述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復議程序,筆者認為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執行救濟制度賦予異議人的法律地位看,執行異議人的這種地位類同於我國民訴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執行法,在現行制度設計上也沒有引入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但現行執行異議制度在保障執行異議人救濟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能低估,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並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審判實踐中,存在執行異議人在執行異議過程中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如本案) ,也有執行異議過程中執行法官要求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筆者認為若在執行異議程序已經啟動的同時,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雖然站在保護執行異議人利益角度上看,是給執行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執行異議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執行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故執行異議人提起的確認之訴存在一事再理、重復起訴之嫌,並且多種司法救濟程序同時啟動不但會加重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不一致,損害法院的形象。 再次,若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還可能給執行異議人濫用訴權製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執行異議人可能會避開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由於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訴訟,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執行異議人就權屬問題達成一致,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 最後,對標的物所有權狀況進行認定並採取執行措施,大多是法院的徑行執行行為,若強調對執行異議人訴權的保護,而要求執行異議人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既不符合訴的要素,也加重了執行異議人的負擔,延緩了執行的效率。 關於這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某絲絹公司和某絹紡公司沒有爭議,無爭即無訟,某絲絹公司不具備起訴條件,應駁回某絲絹公司的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只要符合四個起訴要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有具體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案件屬於法院主管」 ,即可提起訴訟,而本案中,某絲絹公司的起訴無疑符合了以上四要件,是應該支持的。 筆者認為,法院應該駁回執行異議人的起訴。民事訴權是在客觀上為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國民均享有的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從訴訟要件的角度看,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的存在與否決定了訴權的存在與否,其中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有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之分,一般認為,在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中當然具備訴的利益,沒有必要考慮,而在確認之訴中考慮訴的利益則尤為重要。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有以下特徵:1、確認的事項具有以確認之訴來加以解決的必要性。2、原告實際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或存在著可能損害原告地位的不確定事態,有通過確認判決予以消除的必要。訴的這種必要性,通說認為,應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是國家的利益,即國家是否基於實現正義、解決糾紛的目的,從現有的人力、財力出發,把一些無必要進行司法的訴訟排除在外;二是原、被告的利益,即原被告存在抗爭利益。抗爭利益的有無,應從當事人訴訟外或訴訟前的紛爭過程、交涉過程予以考察。如果在確認之訴中對此不作考察,允許當事人可以就任何事項提起確認之訴,很多人將成為被告陷於訴訟之中。「無利益即無訴權」 ,訴的利益是法院為本案判決的前提。本案中,某絹紡公司對某絲絹公司所稱其享有蠶繭的所有權並無爭議,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抗爭利益,而應駁回某絲絹公司的起訴。有觀點認為,雖然某絲絹公司與某絹紡公司之間沒有抗爭利益,但某絲絹公司的財產確實因被查封而陷入了危險和不安,那麼將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引入該訴訟,不就可以解決確認之訴中當事人的對抗性問題了嗎?筆者認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與原告某絲絹公司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對抗利益,但陳某畢竟只是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實施查封措施的主體卻是某市法院,在這個意義上說,與原告某絲絹公司進行對抗的真正主體是某市法院,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將陳某追加為當事人並不妥當。筆者認為,解鈴尚需系鈴人,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某絲絹公司作為執行異議人還是應通過某市法院啟動執行異議程序來解決自己的權利保護問題。通過以上案例,筆者建議民事法官在審理確認之訴案件時,要注意對原告訴權的審核研究,特別是對訴的利益予以考量,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使對方當事人無端陷入訴訟。

『叄』 案外人另案確權執行標的物,審判法官堅持判決,有法律規定嗎

首先,案外人無權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條確立了執行中案外人異議和異議之訴制度,意在排除案外人向非執行法院另案提起確認之訴的訴權。案外人異議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救濟。一旦執行法院對某項財產採取了執行措施,案外人只能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和異議之訴的途徑進行救濟,這既能有效避免不同法院之間就同一事項所作判決相互沖突,也是防止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利用其他法院所作生效法律文書規避執行的最有效途徑。所以,案外人嚴小某向非執行法院另行提起確權之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立法精神。
其次,案外人可通過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進行確權。2015年2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並作出裁判。」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案外人應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並可在異議之訴中請求法院確認其對執行標的物的權利。
最後,法院應依法慎重審查對執行標的物的確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審判機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據此,案外人在執行機構已查封、扣押、凍結後提起確權之訴的,非執行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中止或者撤銷。本案非執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時未作任何審查予以立案,且在執行標的物查封後予以確權,其判決書應依法予以撤銷。

『肆』 案外人對判決結果有異議能否另行起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一般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而案外人則一般只能走審判監回督程序。
具體答的法律依據分別是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25條和227條之規定:
第225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執行異議案外人是否有權提起確權之訴

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進行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的案外人可否提起確權之訴

2011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定,專「審判機屬構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發現已經被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中止審理;當事人訴請確權的財產被執行局處置的,應當撤銷確權案件;在執行局查封、扣押、凍結後確權的,應當撤銷判決或者調解書。」
由此可以看出,對執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的案外人只能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不能提起確權之訴。

『柒』 民訴法解釋495條的另行起訴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了依法及時有效地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2007年10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程序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
第二條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
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案件;已經採取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控制的財產交先立案的執行法院處理。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四條對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的財產交執行法院處理。
第五條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提出異議。
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執行異議,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第七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復議的書面材料,可以通過執行法院轉交,也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執行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通知執行法院在五日內報送復議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條上一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復議申請,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
第九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十條執行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被執行人、利害關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相應處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第十二條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的,應當向其發出督促執行令,並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
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的,應當作出裁定,送達當事人並通知有關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本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間,不應當計算執行中的公告期間、鑒定評估期間、管轄爭議處理期間、執行爭議協調期間、暫緩執行期間以及中止執行期間。
第十五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六條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解除對異議標的的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因案外人提供擔保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有錯誤,致使該標的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七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對執行標的主張實體權利,並請求對執行標的停止執行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所主張的實體權利的,應當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十八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案外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條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案外人的訴訟請求確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停止執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
案外人請求停止執行、請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執行有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請求的,應當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經審理,理由不成立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理由成立的,根據申請執行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應的裁判。
第二十五條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第二十六條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或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條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二十九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執行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可以同時或者自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內發送執行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被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應當書面報告下列財產情況:
(一)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二)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三)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四)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第三十三條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後,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第三十四條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請求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申請執行人對查詢的被執行人財產情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對被執行人報告的財產情況,執行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執行人限制出境的,應當由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必要時,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
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被執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對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條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公布。
媒體公布的有關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布的,應當墊付有關費用。
第四十條本解釋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捌』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例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1、不能確認;2、不會判。

『玖』 對這起確認之訴案,法院該如何處理

-----小議執行異議人的訴權以及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
原告萬錦絲絹公司
被告三環絹紡公司
一、案件起因和基本事實
三環絹紡公司因拖欠案外人陳某借款178萬元,而被陳某訴至合川市法院,陳某勝訴後申請該法院強制執行三環絹紡公司財產,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封了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蠶繭699件。萬錦絲絹公司以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該批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自己為由向合川市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組織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進行了執行聽證。與此同時,萬錦絲絹公司又以三環絹紡公司為被告向合川市法院的上級法院重慶一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且被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舉示了以下證據:1、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簽訂的一份蠶繭收購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用以證明三環絹紡公司將其蠶繭收購權及經營場地租給萬錦絲絹公司,且雙方已明確從蠶繭收購時起,所有權就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2、萬錦絲絹公司的付款依據和三環絹紡公司的領條,用以證明萬錦絲絹公司支付了收購蠶繭的資金,並向三環絹紡公司支付了場地租金。
審理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舉示的證據無異議,並認可放置在其處的699件蠶繭的所有權屬於萬錦絲絹公司所有。三環絹紡公司表示案外人陳某就雙方之間的借款糾紛向合川市法院提起訴訟,合川市法院在執行階段來人將這些蠶繭當作三環絹紡公司財產查封執行,其沒有能力阻止。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申請重慶一中院復議,一中院復議裁定萬錦絲絹公司的執行異議成立。鑒於此,萬錦絲絹公司最後撤回了本案訴訟。
二、法理評析:
本案案由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由於審理中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和被告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任何爭議,且重慶一中院查明原告萬錦絲絹公司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的執行異議程序尚在進行當中,故合議庭在評議時就萬錦絲絹公司可否提起本案訴訟以及法院受理本案後應怎樣處理產生很大爭議,分歧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1、萬錦絲絹公司對合川市法院查封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的699件蠶繭提出執行異議後,可否再向一中院提起一個所有權確認之訴以確定自己在法律上對前述699件蠶繭享有所有權?2、萬錦絲絹公司請求一中院確認其對放置在三環絹紡公司處的蠶繭699件享有所有權,三環絹紡公司對此沒有任何爭議,重慶一中院應駁回起訴,還是應根據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判決確認萬錦絲絹公司享有699件蠶繭的所有權?鑒於以上問題很具探討價值,筆者試做一些分析,並發表一點自己粗淺的看法。
關於第一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既然已向合川市法院執行庭提出了執行異議申請,合川市法院也已開展了執行聽證活動,合川市法院對其採取的執行措施是否妥當以及萬錦絲絹公司是否對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自然要進行審查和判斷,萬錦絲絹公司在執行異議程序進行當中,向重慶一中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屬於重復起訴,重慶一中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向合川市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合川市法院也進行了執行聽證活動,但由於現行法律對執行異議制度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實際操作存在很多弊病,遠不能發揮其作為執行救濟途徑的保護和矯正作用。鑒於現行法律並沒有禁止執行異議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其權屬爭議,故只要執行異議人(本案中的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立案條件,法院就應該受理,只是在法院審理期間,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待確權後再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筆者在對上述兩種觀點進行比較後,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我國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了執行異議制度,該制度設置的立法本意就在於保障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利。執行異議人,即可以對執行標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主張自已享有實體權利,進而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停止或變更執行的請求的案外人。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其目的是排除法院在執行標的物上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即附加在標的物上的負擔。由於現行的執行異議程序也即執行救濟程序是程序救濟和實體救濟的合一,故執行異議人通過執行異議程序的啟動,可以使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以救濟。
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認為合川市法院的執行措施錯誤,合川市法院查封的蠶繭歸其所有,在萬錦絲絹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後,合川市法院執行庭可以迅速召集被執行人、執行異議人和申請執行人進行執行聽證,因各方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具備一定的對抗性,合川市法院可以通過執行聽證了解各方的證據、觀點,及時查明和把握事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迅速、公平的保護。目前很多法院包括我們重慶地區的法院已增設了執行異議的復議權。執行異議復議制度是執行救濟制度的一項創新,是為了保障異議人的再次救濟權利而設置的。執行異議人若對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通過上述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復議程序,筆者認為執行異議人的合法權益應該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其次,從執行救濟制度賦予異議人的法律地位看,執行異議人的這種地位類同於我國民訴法中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執行法,在現行制度設計上也沒有引入執行異議之訴制度,但現行執行異議制度在保障執行異議人救濟權利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不能低估,作為專門解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一項制度,異議人必須通過該制度尋求執行救濟,並且不能逾越這一程序。審判實踐中,存在執行異議人在執行異議過程中又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如本案),也有執行異議過程中執行法官要求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的情況。筆者認為若在執行異議程序已經啟動的同時,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雖然站在保護執行異議人利益角度上看,是給執行異議人提供了更為充分的救濟渠道,但因執行異議人提起確認之訴和提起執行異議的事由和目的大體相同,故執行異議人提起的確認之訴存在一事再理、重復起訴之嫌,並且多種司法救濟程序的同時啟動不但會加重法院的工作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還可能因處理上的重復或不一致,損害法院的形象。
第三,若允許執行異議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還可能給執行異議人濫用訴權製造機會,因為在所有權確認之訴中,原告即執行異議人可能會避開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僅將被執行人列為被告,由於申請執行的債權人未參與訴訟,被執行人很可能在訴訟中與執行異議人就權屬問題達成一致,損害申請執行的債權人利益。第四、對標的物財產權狀況的認定並採取執行措施,大多是法院的逕行執行行為,並不一定來自執行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的權屬爭議,若強調對執行異議人訴權的保護,而要求執行異議人通過審判程序解決,從某種角度上說,既不符合訴的要素,也加重了執行異議人的負擔,延緩了執行的效率。
綜上,筆者從執行異議人的訴權應受限制的認識出發,贊同駁回本案中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至於現行執行異議制度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諸如對執行異議審查的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以及執行權和執行裁決權不分等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在今後的執行異議程序中予以完善。如對案外人異議處理中的涉及程序性條款,增加其公開的程序性的保障規則,使得程序性規則更加公開;對涉及執行程序的案外人與執行當事人之間重大實體權利爭議的處理問題,通過在我國未來的強制執行法律制度中引入第三人異議之訴予以解決,筆者認為第三人異議之訴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在訴訟中,由異議人與執行當事人各自行使訴訟權利進行對抗,但審理中,不能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法官以第三人異議審查程序處理。
關於第二個問題,合議庭評議時也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萬錦絲絹公司和三環絹紡公司沒有爭議,無爭即無訟,萬錦絲絹公司不具備起訴條件,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以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四個起訴要件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有具體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案件屬於法院主管」進行考察,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是符合起訴條件的,其訴權應受法律保護,至於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經營場地上的699件蠶繭是否享有所有權的問題,屬於實體審查范疇,雖然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已認可萬錦絲絹公司享有蠶繭所有權,但考慮到確權訴訟的特殊性,審理中應理性對待三環絹紡公司的自認,並適用嚴謹的證據審查標准,以判決形式確定萬錦絲絹公司是否享有蠶繭所有權,不能因為當事人之間無爭議而輕易剝奪萬錦絲絹公司對三環絹紡公司的訴權。
針對上述兩種觀點,筆者在學習了民事訴權理論,特別是訴的利益理論後,比較贊同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民事訴權是在客觀上為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國民均享有的請求訴訟救濟的權利。從訴訟要件的角度看,訴訟的權利保護要件——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的存在與否決定了訴權的存在與否。其中訴的利益又稱權利保護必要、權利保護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訴存在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和確認之訴之分,一般認為,在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中當然具備訴的利益,沒有必要考慮。而在確認之訴中考慮訴的利益則尤為重要,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中訴的利益有以下特徵:1.確認的事項具有以確認之訴來加以解決的必要性。2.原告實際上存在法律上的不安定性或存在著可能損害原告地位的不確定事態,有通過確認判決予以消除的必要。訴的這種必要性,通說認為,應考慮兩方面的利益:一是國家的利益,即國家是否基於實現正義、解決糾紛的目的,從現有的人力、財力出發,把一些無必要進行司法的訴訟排除在外;二是原、被告的利益,即原、被告存在抗爭利益、原告私權保護充分、被告避免不必要的應訴。抗爭利益的有無,應從當事人訴訟外或訴訟前的紛爭過程、交涉過程予以考察。如果在確認之訴中不作考察,允許當事人可以就任何事項提起確認之訴,國家解決紛爭、維護秩序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很多人將成為被告陷於訴訟之中。也正因為如此,訴的利益理論實際是在確認之訴產生以後才被提出來的。「無利益即無訴權」,訴的利益是法院為本案判決的前提。本案中,三環絹紡公司對萬錦絲絹公司所稱其享有蠶繭的所有權並無爭議,故雙方之間不存在抗爭利益,同時由於三環絹紡公司也沒有對萬錦絲絹公司實施侵害行為,萬錦絲絹公司的實體利益也沒有因三環絹紡公司而陷入危險和不安,故萬錦絲絹公司起訴三環絹紡公司沒有訴的利益,而應駁回萬錦絲絹公司的起訴。有觀點認為,雖然萬錦絲絹公司與三環絹紡公司之間沒有抗爭利益,但萬錦絲絹公司的財產確實因被查封而陷入了危險和不安,那麼將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引入該訴訟,不就可以解決確認之訴中當事人的對抗性問題了嗎?筆者認為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陳某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對抗利益,但陳某畢竟只是申請執行的債權人,而實施查封措施的主體卻是合川市法院,在這個意義上說,與原告萬錦絲絹公司進行對抗的真正主體是合川市法院,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將陳某追加為當事人並不妥當。筆者認為,解鈴尚需系鈴人,在現行法律制度框架內,萬錦絲絹公司作為執行異議人還是應通過合川市法院啟動執行異議程序來解決自己的權利保護問題。通過以上案例,筆者建議民事法官在審理確認之訴案件時,要注意對原告訴權的審核研究,特別是對訴的利益予以考量,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使對方當事人無端陷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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