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所有權共有
A. 宅基地土地所有權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B. 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宅基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
我國憲法規定了: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回。
農村和城市郊區答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C. 宅基地使用權共有共有是怎樣的
您好:
我國對宅基地有這樣的規定,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並且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般都是登記為該戶戶主的名字,那麼該農戶的家庭成員是否對該宅基地使用權共同共有呢?
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1項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使用權人通常登記為戶主的名字,但這並不否認同戶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該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2款和《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修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為了保證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規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才可動工興建。因此,張乙、張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對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為合法,辦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審批手續後即可開工,張甲無權阻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反過來講,農村宅基地應當是以戶為單位計算的,戶內成員擁有共同的使用權。實際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取得的情況多種多樣,分戶所得、繼承所得、原始審批所得等等情況都有;而由於結婚、生老病死以及戶籍轉移等情況,戶內成員也處於經常變動的狀態。為了維護農村集體成員的土地利益,也為了便於管理,需要一個統一的標准來確定宅基地使用權意義上的「戶內成員」,而這個標准就是建房用地審批表。
農村宅基地是一戶一宅的。一個戶口本算一戶。成年子女應當可以申請新的個人的一個戶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應該是一戶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證據證明其也有出資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錢出資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戶口本中的戶主只是家庭成員的代表,沒有實質性的法律意義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但仍屬於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請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沒有份的,父母也沒有份。同一個戶口本的才有份。
D. 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人怎麼認定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上面的建築物與宅基地保持一致,屬性是家庭的,性質是家庭級,是即時的合法家庭成員以家庭名義使用,房子的建築材料是財產,與所有權有關,默認屬於即時的全部合法家庭成員,這方面全部家庭成員可以決定不屬於家庭而屬於個人,但是不拆除房子實現不了,只能是空話
E. 祖傳的宅基地所有權歸誰
土地所有權是以來土地為標的物,自是土地所有人獨占性的支配其所有的土得的權利。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絕對排他的權利。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兩種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村民所依法使用的宅基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為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民經相關政府部門批准,取得土地建房,對該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不能擅自出賣和出租,更不能被視為居民的個人財產列為可繼承的部分。
F.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父母建的房子,子女是否是共有人
大家都知道,建房佔用的宅基地歸農民集體所有,而對於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認定?大部分人還不是很清楚。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張小某。1993年9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房屋,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在翻建的房屋裡居住。
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張小某婚後與父母同住。但因日常瑣事雙方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
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配房產。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其所建房屋。後張小某將此事訴至法院,並主張涉案房屋為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部分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G. 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問題
屬於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合同無效。一旦發生糾紛,土地使用權屬於您的,但你版需要償還權對方的出資。
法律依據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H. 宅基地房屋所有權
【案例分享】
張某(男)與宋某(女)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張小某。1994年8月,張某以自己名義向當地政府申請翻建位於某村360號院內北正房4間,獲得批准,其中翻建批示上載明,申請人為張某,同住人口為宋某、張小某。次年5月,張某及宋某將申請翻建的房屋建成,後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此院落內。2010年,張小某與王某結婚,因沒有能力購置房屋,張小某在婚後與父母同住。因日常瑣事經常發生摩擦,導致張小某夫婦與張某夫婦關系日益緊張。2017年,張小某向張某提出分家,並要求分得上述4間北正房中西數第一、第二間。張某以房屋系自己所建,與張小某無關為由,拒絕張小某分得房產的要求,並限期張小某半年之內搬離360號院。後張小某以要求和父母分家析產為由,訴至法院,並主張360號院內4間北正房系其與父母的家庭共有財產,要求判決西數兩間歸其所有。
庭審中,張某夫婦辯稱,建設涉案房屋時,張某尚未成年,既未出工也沒有出力,故主張涉案房屋上的財產權利應歸自己所有,與張小某無關。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張某夫婦所建,建房時張小某尚未成年,據此認定張小某不享有涉案房屋的財產權利份額,並駁回了張小某的訴訟請求。
綜上,一般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是屬於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但未成年人除外。如果在申請建造房屋時子女是已滿16周歲的家庭成員,建房時已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用於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勞動作為建房的勞動投入的,可認定為房子的共同所有權人; 否則,父母農村宅基地上建的房子是歸父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