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裝修所有權
❶ 我是租客,因為房東要裝修房子,合理要求下提前終止住房合同,押金可以全額退還給我么
那是必須得退的,因為是房東要裝修房子的原因,才導致你退房結果,嚴格來講你要從他要 違 約 金 的哦。
❷ 我是房東,租客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我想做一份協議,有沒有網友可以支招,或者有現成的協議
首先,要在合同裡面說明:租客不能用房屋從事任何違法違規的活動,不得擾民,聽從居專委會等,不得破壞房屬屋結構,裝修要徵得房主同意,明確公司為自願自費裝修該房屋,等房屋到期,放棄對裝修款項的追索權利,約定租客承擔因使用房屋不當或違規違法的一些責任,等等。
❸ 租客損毀裝修,房東可以強制收房嗎
看看有沒有合同約定
❹ 租客對房屋進行裝修,期滿能要求折價補償嗎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的裝修費用處理問題: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如果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裝修是一種必需,且裝修時出租方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承租方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4、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租方,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一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5、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
6、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系結束後,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當補償承租方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對裝修物補償的問題,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執行。
❺ 租客裝修好後營業了幾天就不幹了,現在只留下餐廳的設備和桌椅,租客同意放棄物品的所有權請教協議怎麼寫
之前簽訂的租賃協議有嗎??可以根據之前的租賃協議寫一個補充協議,因為租客無故延遲繳版納租金並經正常權催繳後而拒不履行,現在雙方友好協商和平等公平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租客願意把房屋內的所有物品移交房東處理,放棄所有物品的所有權以此來抵銷所欠房租,租客和房東無異議,雙方簽字按手印就可以了
❻ 租客裝修房子,協議到期後不願搬出像房主要裝修費
裝修費給或不給,先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有約就依約辦理。
如果沒有約定,算是租客自行添附的,租期到了之後,你們可以主張租客恢復原裝,當然,你們也可以協議折價。
❼ 租客裝修不合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嗎
可以解除合同的,租客只能在規定范圍內完成裝修,不符合規定就讓他走,換別人
❽ 未經允許租客把出租屋警醒裝修除了承重牆都動了,請問,房東有權向他們提出賠償嗎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❾ 租房合同未到期,但所有裝修是租客自己出錢,可以拆掉嗎,如地板磚,電線,大門等等,會觸犯法律嗎
看合同
租賃合同里裝修怎麼約定,是房東折價補償,還是可以拆除
如果內拆除,要給房屋恢復原容狀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❿ 我是房東,出租了門面,租客為經營便利裝修了門面。在租客走的時候,租客有權利像我所要裝修費嗎
沒有權利。
如果他不服氣,你可以要求他恢復原狀(就是出租前原先是什麼樣子的就恢復原先一模一樣。)
他拆現有裝修,再恢復也是要花錢的(那怕打一個孔也得給你補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