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范圍
A. 公私財物什麼意思。
公私財物是指國家、集體的公共財產以及公民的個人財產。
公共財產是指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各種財產。包括國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和其他海陸自然資源;國家控制國計民生的專有財產,如鐵路、航空、公路、水運、港口、銀行、郵電、廣播等部門的裝備、設備和其他財產;
各級國家機關和各類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 歷史文物、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以及不能證實屬於個人或集體所有的、具有經濟、文化和科學價值的財產;國家在國外的財產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財產。
公民個人財產即屬於自己的東西或錢財。還包括精神產品,如著作權、專利權、發明權等。
(1)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范圍擴展閱讀: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現代產權制度推進,我國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但仍存在不少問題: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不夠平等,公權力侵害私有產權,民營企業資產被違規查封、扣押、凍結等現象時有發生,政府違約毀約不守信的現象依然存在等,都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不利影響,亟待解決。
堅持平等依法保護,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根本上是要完善法律體系和制度安排,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廢除各種不合理規定,消除隱性壁壘,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當前,要注意處理好那些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對確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案錯案,要抓緊甄別糾正。
堅持平等依法保護,要把握產權處置的法律政策界限,做到「涇渭分明」。例如,要嚴格區分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違法所得與合法財產。
在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時,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並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界限等。
堅持平等依法保護,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體現程序正義。確需對涉嫌違法的企業和人員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要細化規范徵收徵用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人民網—公私財產保護須一視同仁
B. 搶奪,盜竊,扒竊所侵犯的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怎麼理解應該具備那些特點!急求
您好,復很高興為您解答制: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屬於單一客體。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
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身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C. 國家法律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有何規定
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國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規定: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物財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對於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刑法》作了下列規定: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另外,《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D. 國家法律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有何規定
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國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規定: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物財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對於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刑法》作了下列規定:「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另外,《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E. 刑法保護的法益是財物的所有權,還是佔有權
如果對侵佔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加以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佔有行為與佔有狀態之間的分別。侵佔罪的佔有行為以財物已經置於行為人佔有之下為前提,即行為人對財物的佔有狀態只是構成要件行為的前提,而非構成要件行為。同樣地在侵佔罪中也不存在佔有狀態的移轉問題,因為財物本來就已在行為人的佔有之下了。侵佔罪的佔有行為是行為人對已經處於自己控制支配下的財物予以佔有,進行利用處分的行為。較之盜竊罪,盜竊罪中的構成要件行為是破壞他人對財物的佔有並置於自己的佔有之下,實際上是一種佔有狀態的移轉行為但並非佔有行為。在盜竊罪中行為人在取得了對財物的佔有之後,也存在佔有行為,即行為人在財物處於自己控制之中的前提下對財物的利用處分,但這種佔有行為對於盜竊罪而言只是不可罰之事後行為而並非構成要件行為。
F. 有關非法侵佔他人財物的法律規定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台上,到他人家裡玩將東西 遺忘在人家家裡,乘坐計程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據刑法的規定,僅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代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託,代為收藏、管理其財物,如寄存、委託暫時照看,又包括未受委託因無因管理而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而由其託管的財物,如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財物依法應由其監護人代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種契約如借貸、租賃、委託、寄託、運送、合夥、抵押等而持有代為保管,但因職務或工作上的關系代為保管本單位的財物的,不屬於本罪的代為保管。行為人如果將財物非法佔有的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貪污罪或職務侵佔罪。(2)拾撿他人的遺忘物。(3)發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這種發掘得到不能屬於非法。其一般應出於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盜掘他人埋在墳墓中的財物,或明知他人將某物埋下而故意盜掘得到,就不是構成本罪,這時構成犯罪,也應以盜竊罪論處。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占為己有,是指應當將他人交為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當成自己的財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處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將財物出售、贈與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費、充抵債務、設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毀壞這種處分。具有後者這種行為,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治罪科刑。所謂拒不交還,是指依法、依約而當將他人的財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財物所有人明確提出交還並舉有證據證明屬及所有,行為人仍視而不見,明確表示不予舊還;或者雖然表示歸還,但事後又擅自處分致使實際無法交還;或者採用諸如謊稱財物被盜、丟失等欺騙手段而拒不歸還;或者攜帶財物逃離他鄉而拒不歸還;或者已經非法處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賠償的等等,當然,行為人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的,等等,就不應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1、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2、表現形式為「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所以,侵佔罪的既遂一般以拒不交出為條件。
3、侵佔罪是典型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本條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五種「告訴才處理」 的犯罪中惟一沒有例外,只能由受害人或依刑法第98條的規定由其近親屬告訴的犯罪。
[編輯本段]認定
(一)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侵佔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並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佔罪則是行為人侵佔物主委託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佔行為時,被侵佔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
(二)本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兩罪的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罪告訴的才處理。
六、標准:
數額較大:5000至20000元以上。
數額巨大:100000元以上。
G. 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H. 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區別
應該是公私和公司吧
I. 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包括
對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國家法律主要有如下規定: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物財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對於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刑法》作了下列規定:「第一百五十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情節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一條 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條 慣竊、慣騙或者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五十三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條搶劫罪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五十六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另外,《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