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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

發布時間: 2021-02-28 16:42:05

1. 劃撥土地轉出讓土地,土地出讓金一般怎麼計算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

一、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擴展閱讀:

土地屬於劃撥方式的房子首次上市交易時,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依據《城市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證,如果土地是劃撥的,還要繳納土地轉讓金(當地政府確定的地價的3%),若土地是轉讓的,就不須繳納,剩餘都是零星費用。但劃撥土地交易繳納土地金的規定從法律上來說已登記卡為准。

辦理劃撥土地的過戶手續如下:

1、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2、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3、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6、還有額外的土地證過戶費用需要繳納,繳納的土地證過戶費用包括有契稅1.5%,印花稅5‰,如果是從中介買房,需付給中介代理費1%,另外如果需要貸款,還要支付銀行的貸款費用,包括律師費評估費等。

7、委託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託人簽名蓋章的委託書。

2. 劃撥土地改有償轉讓,土地出讓金怎麼補,補多少

要補土地出讓金的情況有:房改房或者早期商品房是國有劃撥地的。不同地域不同地段,須補的土地出讓金的金額都不一樣。住房和商鋪要補的土地出讓金也不一樣,相同地段的商鋪比住宅要補的土地出讓金要高。
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其出讓金數額計算方法如下:
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以上觀點為上海工業房地產測評研究中心第三方結論,僅供參考!
根據新的土地基準地價,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劃撥改為出讓的,其每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等於住宅區片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
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劃撥改為出讓的,其每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等於住宅區片基準地價×繳納比例(10%)×出讓土地面積×年限修正系數。
凡是在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實施拆遷的房屋,其安置房國有土地使用權由劃撥改為出讓的,按老政策享受,即每平方米土地出讓金等於住宅區片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0.5。
各地的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是不一樣的,最好咨詢當地土地部門。

3. 劃撥土地使用權要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房地產,怎麼補繳土地出讓金

劃撥土地出讓金標准: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4. 關於劃撥轉出讓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劃撥土地轉讓抄時補交土地襲出讓金的標准,按照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3月8日發布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的40%收取。出讓金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1、 商服用地
土地出讓金=商業路線段基準地價×40%×容積率修正系數×臨街深度修正系數×商服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行業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2、 工礦倉儲用地 土地出讓金=工業區片基準地價×40%×工業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3、 住宅用地
土地出讓金=住宅區片基準地價×4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系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系數×使用土地面積
4、 其他用地
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40%×使用土地面積

5. 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土地出讓金如何收取

申請
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築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託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受理和審查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就申請地塊的土地用途等征詢規劃管理部門意見。經審查,申請地塊用途符合規劃,並且符合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條件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地價評估,確定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額,擬訂協議出讓方案。
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申請轉讓地塊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和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進行評估,估價基準期日為擬出讓時點。
確定出讓金,擬訂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辦理出讓手續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擬訂協議出讓方案。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應當按下式核定:
(1)轉讓後不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2)轉讓後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擬出讓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出讓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擬出讓時的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劃撥土地使用權權益價格
方案報批,發出准予轉讓通知書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協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協議出讓方案批准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通知書內容包括:准予轉讓的標的、原土地使用權人、轉讓確定受讓人的要求、受讓人的權利、義務、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等。
公開交易
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准予轉讓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將擬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有形市場等場所公開交易,確定受讓人和成交價款。
簽訂轉讓合同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受讓方和成交價款後,轉讓人應當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
辦理出讓手續
受讓人應在達成交易後10日內,持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證、准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出讓手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協議出讓方案、公開交易情況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劃撥決定書,注銷土地登記,收回原土地證書,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

6. 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可否在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五條規定,土地增值版稅的征稅對象權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扣除項目按《條例》及《細則》規定有下列幾項,其中第一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 因此,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7.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補交土地出讓金應垓如何計算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徵: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後,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後,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後,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准許可權的政府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准備招標文件,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 (2)發布招標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 (4)政府確定中標人並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並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准備拍賣文件。 (2)發布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文件,辦理競投手續。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目前,對國家投資的黨政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和國有工業等建設用地,繼續採用劃撥方式供應。私立的學校不能享受劃撥政策。

8. 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可否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國稅函發[1995]110號)第五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的征內稅對象是轉讓國有容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扣除項目按《條例》及《細則》規定有下列幾項,其中第一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因此,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9. 因轉讓土地使用權而補交的土地出讓金這句話的意思

轉讓來的土地來使用權,能夠單獨計自價,應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其成本包括:購買的價款,相關稅費,以及使其達到預使用狀態前而發生的其他支出。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屬於其中的稅費,應計入土地成本。
原土地使用權人可能因為國家政策而取得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
現在這個土地使用權人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了另外一個人(或企業),於是就不符合當初劃撥土地的時候的政策了,給政府補交土地出讓金。

10. 劃撥地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手續

不清楚你的所在地,提供杭州市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轉讓及變更登記程序供參考。

一、必備資料: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補辦出讓申請報告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2、單位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若為股份制企業的須提供董事會決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3、原土地使用證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4、過戶後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3份,原件需在窗口核對。
5、以協議方式交易的,提供轉讓協議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以招、拍、掛方式交易的,提供招、拍、掛委託書、成交確認書復印件各2份(原件1份、復印件1份);由法院裁定的,提供法院裁定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6、需要測繪的提供土地測繪資料(含地籍調查資料)原件3份。
7、土地評估資料1份(原件)。
8、需徵求市規劃部門意見的,提供規劃意見及規劃紅線圖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9、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
10、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交易的簡復單3份(原件1份,復印件2份)。
11、地名有變動時,提供地名辦出具的門牌號碼證復印件3份。
12、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委託書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2份(可在www.hzland.com網站下載或窗口領取)。
13、委託人與受託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
1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呈報表原件2份,窗口領取。
15、土地出讓金繳付憑證第四聯、土地契稅繳付憑證第六聯原件1份。
二、辦理時限:
受理後21個工作日(其中土地資產處置程序7個工作日,土地登記7個工作日,不包括登記公告時間)。
三、備注
1、土地登記發證不屬於行政許可。
2、在第6個環節審核後,發布登記公告。
3、其它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仍需由交易登記中心、利用處、局領導三級辦理,工作時限為9個工作日(交易登記中心4個工作日、利用處2個工作日、局領導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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