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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贈與過戶

發布時間: 2021-02-28 15:39:12

㈠ 土地使用權過戶。

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基本規則如下。
1.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管轄。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的管轄相同。
2.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除提交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公證相同的材料外,還有以下幾種:
(1)關於轉讓人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正本;
(3)土地使用權證件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正本。
3.對申辦土地使用權轉讓公證的審查。公證處應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屬實、有效。
(2)當事人的辦證目的。
(3)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合同內容應包括:
①當事人雙方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轉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③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據與方式;
④被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和其他地上物、附著物;
⑤地上物及其他附著物是否轉讓的規定;
⑥轉讓期限;
⑦轉讓金數額及支付的幣種、方式、時間;
⑧違約責任;
⑨其他事項。
(4)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地塊、條件、用途及期限,是否與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相符。轉讓活動不對國家土地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
(5)轉讓方是否已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和利用土地。依各國通例,轉讓方須在對土地進行一定開發之後,才能轉讓其權利。中國法律亦嚴厲禁止炒買炒賣土地的合同。
(6)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應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做出調整。中國法律規定,國家在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易中有先買權。國家的優先購買權為一項法定權利,不依當事人約定,當事人也不能以約定加以剝奪。這項權利適用於一切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買賣。
(7)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即報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8)登記。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為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須辦理登記手續。
(9)被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有無出租情況。承租人具有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依出售、交換、贈與、繼承方式),但這一行為不能消滅租賃權,承租人仍可對新的土地使用權享有者主張租賃權。同時,承租人還有先買權,即土地使用權享有者將土地使用權出售時,承租具有在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10)土地使用權有無抵押情況。中國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抵押時,地上建築物、附著物隨之抵押。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只能抵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余期使用權。如果轉讓方已將土地使用權抵押,則抵押權人具有優先權。
拓展資料: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Land Use 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通過土地使用者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拓展資料:土地使用年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㈡ 國有土地使用權贈予,過戶能不能辦理

一、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房屋贈與的書面合同,即贈與書
贈與書的主要內容為:
1、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贈與人與受贈人的關系;
3、贈與的理由;
4、被贈與標的物的名稱、數量和基本狀況、坐落地點;
5、贈與人對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
6、贈與人在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簽名日期。
二、辦理公證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於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辦理贈與公證由贈與人住所地或贈與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贈與不動產的,也可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辦理贈與公證申情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贈與人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通行證復印件);
2、贈與書;
3、贈與物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單等;
4、贈與物為共有財產的,應提供共有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集體所有的,應提交該集體組織成員同意贈與的書面意見;贈與物為全民所有的,應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贈與的文件;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一)房屋贈與當事人到房地產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證件:
1、房屋贈與申請表;
2、房屋權屬證書(房屋共有的提供共有權證);
3、房屋戶型平面圖;
4、房屋贈與公證書;
5、贈與人及受贈與人身份證或戶口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6、契稅收據
(二)房產土地贈與
土地證更名需履行「申請-受理-踏察-審批-登記-發證」共6道程序,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業務窗口提供申請書,由買賣雙方當場填寫)
2、國有土地使用證;(原土地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業務窗口提供,買賣雙方現場簽字)
4、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新產權證)
5、轉讓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贈與人將房屋交付受贈人
這里的交付要以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為准。如果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贈與合同,贈與人已將原房屋產權證交給受贈人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8條規定,也應當認定贈與成立,然後補辦過戶手續。

㈢ 土地使用權過戶稅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BR>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後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BR>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BR>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徵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它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BR>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徵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BR>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BR>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台胞,按照房產原值徵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徵收的一項費用。依外資企業的實際佔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准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佔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准。<BR>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BR>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後,再辦理發證手續。<BR>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徵收的一種稅。徵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BR>九、耕地佔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徵收。<BR>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准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BR>十一、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徵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BR>應交下列稅種:<BR>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3%、地方教育附加0。1%。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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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土地使用權出讓過戶需要注意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注意事項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注意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後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並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核心。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採取司法限制。
2、鑒於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准及數額進行咨詢,並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銷售價,若銷售價格明顯低於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後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築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後,並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㈤ 土地使用權過戶需要什麼程序

武漢的春天還帶著寒意,冬奶奶仍不願離去,春姐姐已經邁著輕盈的腳步走來。星期六的早內晨,太陽暖洋容洋地照耀著大地。 我趴在窗前朝社區的花園看去,春姐姐已經用她那小巧的手給枯黃的植物換上了新衣--小草不再低頭,而是昂首挺胸,沖破泥土,晃晃它那尖尖的小腦袋;花兒爭奇斗艷地竟相開放,迎著春風跳著《春之園舞曲》,它們張開笑臉迎接春姐姐的到來;大樹總是很朴實,用它那粗大的腳站在大地,一動也不動,彷彿是軍人在練習軍姿;小鳥在空中飛來飛去,和燕子一起嬉戲,一起給大樹唱歌,和花兒跳舞。 社區小道的花圃里種著許多小松樹。小松樹給我們帶來了新鮮的氧氣;花圃里的小花一簇簇,一叢叢,給我們帶來了春的信息。社區的一角擺放著健身器材。人們常常在這里鍛煉身體,充分地享受著這生機勃勃的春天。啊!春天真美呀!

㈥ 土地使用證如何過戶

希望對您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中國的土地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和國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證也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那麼,土地使用證過戶應如何辦理呢?

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法律咨詢: 我在市郊從別人手裡買了一塊地基,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建築使用證是別人名字。我當時沒有過戶在該地基上修了房子,怎麼才能把土地使用證過戶和辦理房產證?

律師解答: 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及雙方的身份證明,到土地部門辦理。

提醒您: 房屋轉讓過戶應注意了解以下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 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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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贈與過戶的贈與過戶稅費

依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原則上,贈與人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繳納營業稅的稅率是5%。
1、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
(一)離婚財產分割;
(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其他人之間的房產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但若其他人之間贈與的房產達到一定年限的,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的,仍可以免徵營業稅,比如,個人將購買滿5年的住房對外贈與的,可免徵收營業稅。 1、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2、印花稅
印花稅,是需要全額繳納的,由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繳納。 1、近親屬和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之間贈與房產,以及發生繼承、遺贈取得房產的,免徵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規定,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2、其他人之間的贈與行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但可以扣除辦理房屋過戶過程中的相關稅費。 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徵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徵 未過5年估價×1% 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 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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