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權制度研究
① 海域使用管理的我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要確定的制度
海域來權屬制度—海域屬自於國家所有;
海域使用登記發證制度—登記、核發海域使用證書、確認海域使用權;
海洋功能區劃制度—保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
海域有償使用制度—體現海域國有原則,杜絕資源浪費和流失;
海域使用管理體制—通過立法,建立國家統一管理與地方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1、勘界工作底圖
勘界工作底圖由最新版1:50000海圖和地形圖編繪。
2、勘界調查范圍
(1)調查中間線起始點
一般海岸以海岸界點作為調查中間線起始點。
(2)、海岸線修測長度
自調查中間線起始點沿海岸線向兩側各延伸50~100km。
(3)、陸域調查范圍
自調查中間線起始點沿海岸線垂直於調查中間線向兩側各延伸10km,由海岸線向陸域延伸1km。
(4)、海域調查范圍
自調查中間線起始點沿海岸線垂直於調查中間線向兩側各延伸10km,垂直海岸主體走向向海一般延伸12海里。
3、確定海岸主體走向
海岸主體走向指通過海岸界點的海岸整體延伸方向。
4、調查中間線的確定方法
等距離線法:償試誤差法、側界線推導法;
垂直海岸主體走向線法;
等比例線法;
經線分割法和緯線分割法;
② 海域使用權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別為養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遊、娛樂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
③ 大連財經學院的學術研究
館藏資源
根據2014年月學校官網顯示,學校圖書館館藏中外文圖書文獻近83萬冊,中文期刊1020種,外文原版期刊44種,報紙45種。 2013年,遼寧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專項2013年度課題中該校3項課題獲准立項。
2013年11月,遼寧省高等教育學會表彰2013年學術年會優秀論文,該校有多篇論文獲獎,其中一等獎1篇,二等獎2篇,三等獎3篇,還有6篇論文入選論文集。
2014年該校經濟系李剛老師申報的課題《遼寧房地產市場形勢分析及房價趨勢研究》獲准立項,立項編號為2014lslktdglx-05。 遼寧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專項2013年度課題立項 課題號 課題名稱 主持人 JGZXS13065 流行文化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響研究 王晨菲 JGZXS13072 民辦高校學生思想特點及教育方法研究 王小巍 JGZXS13083 新時期大學生就業指導中的廉潔教育研究 肖雲強 大連市社科聯(社科院)2013-2014年度課題立項 課題名稱負責人立項編號大連市城市化進程中流動攤販營業自由權研究榮振華2013dlskybdl240大連市海域使用權相關法律制度研究費宏達2013dlskybdl241大連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路徑研究王諾斯2013dlskybdl242基於內部控制建設的大連上市公司競爭力研究黃秋菊2013dlskybdl243提升大連市製造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激勵機制研究白雪梅2013dlskybdl244協同創新視角下高校科研與區域經濟互動發展機制研究——以大連市為例薛建強2013dlskybdl245自媒體時代背景下大連市民主監督深化研究馬巧慧2013dlskybjw12推動廣播電視媒體制播分離改革研究李明文2013dlskybxc15
④ 國土資廳函2014553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4〕553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土資廳函〔2014〕553號
國土資廳函〔2014〕553號
部機關各司局: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和《中央編辦關於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14〕36號),《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部研究同意,現印發執行。
2014年6月23日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是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和組織指導土地調查、統計、遙感監測、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的職能部門。主要任務是: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不動產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標准規范和全國土地調查、監測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地方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草案、規章;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制定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統計、不動產權籍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的標准規范;擬訂不動產登記、土地調查、不動產權籍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
(二)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會同海洋部門負責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的登記發證。
(三)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四)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提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政策建議。
(五)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
(六)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提出建立完善土地產權權利體系的建議。
(七)擬訂全國性土地調查方案,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權屬、土地條件及其他專項調查工作;負責對全國土地資源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評價。
(八)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各級不動產權籍資料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定期匯總統計土地利用變化結果。
(九)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
(十)承辦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制
人員編制:24名。其中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局長)1名,不動產登記局常務副局長1名,副司長(不動產登記局副局長)2名,處長6名,副處長3名,其他工作人員11名。
三、內設機構
司(不動產登記局)共設6個處,分別是:
(一)綜合處
承擔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負責司(不動產登記局)內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會同林業部門負責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指導監督海洋部門開展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發證的具體事務;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
人員編制:3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二)登記處
擬訂不動產登記及相關工作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上崗資格審核;規范、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三)權屬處
擬訂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則、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和完善土地產權權利制度的政策建議。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四)權籍信息處
擬訂不動產權籍調查辦法和標准規范;指導地方開展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牽頭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
人員編制:2名。其中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1名。
(五)調查處
制定土地調查標准規范和辦法;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開展土地利用現狀、土地條件等專項調查工作,組織匯總土地利用狀況及變化結果;組織各級土地調查資料庫建設、更新、維護及管理工作;擬訂土地調查中介機構和人員管理辦法;指導地方土地調查工作。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六)監測與統計處
制定國家土地遙感監測方案、標准規范,組織實施國家年度土地遙感監測並指導各地開展土地遙感監測;組織實施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擬訂土地統計辦法和標准規范,負責全國土地利用現狀及變更情況統計分析。
人員編制:4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2名。
⑤ 海域使用權繼期登記審批表批準是受法律保護嗎
《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是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規范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完善海域使用權登記制度,維護國家海域所有權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⑥ 各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如何確立
在歷史上,英國曾一度是世界上最為發達的海洋大國,其海域使用與資源開發歷史悠久,海洋科學技術一直處於世界前列,海洋產業在其國民經濟中佔有著重要的地位。而關於海域使用的立法,也向來為英國政府和立法機關所重視,其海域使用制度頗為發達並為各沿海國家所效仿。
英國在海域使用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律,是1961年制定的《皇室地產法》。該法以潮間帶和12海里領海屬英國皇室地產這一歷史傳統(該傳統來源於古羅馬法的「公共託管原則」)為立法依據,規定使用這些皇室地產修建港口、碼頭、棧橋、管道,圍海、填海,進行水產養殖以及海底礦砂開采等,必須獲得皇室地產委員會的許可,由其頒發海岸或海域使用證,並須繳納租用費(地租)。該法是目前英國調整海域使用活動的主要法律。在此之前英國還頒布有《海岸保護法》,該法要求成立海岸保護委員會,以行使海域使用過程中海岸保護的權力;涉及海岸保護費用的條款在該法中占據了相當比重,該法規定為加強海岸的保護,任何通過開展與海岸有關的工程而受益的人員,均須向當局繳納費用。以這兩部法律為依據,英國建立了完備的海岸與海域使用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
由於英國近海海域油氣資源相當豐富,在其海洋資源中占據首要地位,為有效地管理和促進近海油氣開發,英國於1964年專門頒布了《大陸架石油規則》。該規則規定,英國及其殖民地公民、在英國居住的個人和在英國設立的法人均可依據該規則申請在其領海下的底土或任何特定區域的底土中進行石油勘探和生產的許可證,但持證人應在許可期間內按規定的方式繳納礦區使用費及其他規費。該規則還有3個附件,即勘探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格式、勘探許可證標准條款和生產許可證標准條款。
此外,由於英國的海岸帶管理是當做土地利用規劃系統的一個方面來對待的,所以,其於1971年頒布的《城鄉規劃法》也涉及海域使用問題。依據該法,任何開發均須事先得到地方規劃局的同意,海域的開發使用也不例外。另外,其1974年頒布的《海上傾廢法》也與海域使用有關。依據該法,除非得到許可,禁止從車輛、船舶、飛機、氣墊船、海洋或陸地構築物上向海中或有潮水域永久性地投棄任何物質,以保護海洋環境。
美國海岸線全長22680千米,是世界上海岸線最長的國家,其75%以上的人口均居住在鄰接海洋和五大湖的各州。歷史上,美國對海洋的使用主要是在商業、海事運輸、食物生產和安全防禦等方面,其對海域使用的管理可以追溯到美國建國之前的久遠年代。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由於全球涉海經濟的發展,海洋利用越來越受到各國重視,美國亦逐步加強了有關海域使用的立法。至70年代,其美國海岸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達到高峰,並基本形成了一套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的法律體系。進入80年代,立法重心則轉到對這些法律的修訂上。到目前為止,美國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海域使用管理的立法體系,在若干制度上也較為先進。應該說,美國的海域使用立法基本上是立足於管理的角度,但透過這些立法,我們也不難捕捉到其海域使用權制度的大體輪廓。
1945年,杜魯門總統發布了關於大陸架資源和漁業保護的大陸架(2667號)和漁業(2668號)兩個公告,單方面提出了對大陸架資源的要求和在水下土地的上覆水域建立漁業養護區的權利,這兩個公告基本確定了以後美國海域使用的立法走向。之後,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州之間進行了一場關於領海底土及其資源所有權歸屬的長期論爭,沿海各州及眾議院力主聯邦政府應放棄沿岸海域美國的國會底土及其資源所有權的要求,而聯邦政府和最高法院則主張聯邦政府應對此擁有至高無上的所有權。爭論的結果是1953年5月23日《水下土地法》的出台;同年,為履行杜魯門公告而制定的《外大陸架土地法》也告頒行。根據這兩項法律,沿海各州擁有領海海域底土及資源的所有權,而領海以外的大陸架土地和資源的所有權則歸聯邦政府擁有,由此決定了美國海域使用管理中聯邦和州政府分權的原則,且在近十幾年裡,還出現了州政府對沿岸海域之管理權力不斷擴大的趨勢。
1972年,調整美國海域使用的重要法律《海岸帶管理法》出台。該法強調其目的在於「達到海岸帶水土資源的廣泛利用,並充分考慮生態、文化、歷史、美學價值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據該法,美國確立了海域使用活動的基本原則——「一致性原則」,並初步確立了海域使用的許可證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該法還對聯邦和州政府海域管理的許可權劃分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為了控制海水污染,保護海洋環境,美國國會於1972年還通過了《海洋保護、研究和自然保護區法》,它要求商務部制定一項長期規劃,以解決海域污染、過度捕撈及海洋生態系統的人為變化可能造成的長期影響。為調整深水港的海域使用問題,美國於1974年頒布了《深水港法》,規定深水港的建造和使用應進行廣泛的協調,須與國家的海洋政策和利益相對應。為了加大對海洋漁業的調整力度,美國又於1976年頒布了《漁業養護和管理法》,該法明確必須制定和實行國家漁業管理標准,建立漁業管理委員會,健全漁業保護和管理原則,它標志著美國由傳統的漁業管理制度開始轉向綜合的漁業管理。
日本是一個四面環海的海洋國家,陸地資源匱乏,其國內資源主要來源於海洋。隨著科技的發展,日本經濟的重心也由重工業、化學工業逐步向海洋轉移,日本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越來越依賴於海洋,有效地開發利用海洋成為日本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戰略。因此,較之世界其他國家,日本更為重視海域使用立法,並較早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海域使用與管理法律體系,而且,這些法律都得到了良好的實施。可以說,日本較為完備的海洋立法,對規范其海域的所有及使用,推動其經濟起飛和整個國力的增強,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日本人工島日本對海域的利用較為充分,除航運、漁業、礦產資源及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外,還大規模地進行圍海造地,建造人工島、海上機場、工業用地、居住用地,開辟人造海濱、海水浴場、旅遊基地、海濱娛樂綜合設施等。因此,其海域使用立法涉及的范圍頗為廣泛,僅有關沿岸海域使用的法規就達24項,其中不少法律為其他一些國家所仿效。
日本在海域使用方面制定較早的法律是1921年頒布的《公有水面填埋法》,該法主要規范將國家所有的水面(其中主要是海域)填埋為陸地的行為。依據該法,任何填埋行為都必須事先獲得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該法中對准予許可的條件也作了列舉性規定,如符合國土的合理利用及環保和防災的要求、申請者要有足夠的資力和信用、填埋所獲收益明顯超過可能造成的損害和損失等;同時,該法還對填埋權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填埋權的轉讓和繼承、填埋許可費用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公有水面填埋法》在日本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據重要地位,這是因為日本國會通過《海岸法》日本國土面積狹小,圍海造地成為日本拓展國家生存空間的重要手段。該法制定之後,為韓國等沿海小國所仿效。
為了規范海岸使用及其管理,防止海岸因海嘯、高潮、波浪或地基變化而遭受損害,日本在1956年頒布了《海岸法》及內容詳細的實施令。規定非海岸管理者在海岸保護區內進行某些海域使用活動,必須要獲得海岸管理者許可,且須繳納佔用費或開采費;該法中還對海岸設施建築的標准作了嚴格的限制規定。日本海域使用法律體系中另一重要的法律是《漁港法》,這是因為漁業生產在日本國民經濟中佔有較大比重,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該法自1950年頒布以來,至1989年已修改了29次。但該法主要側重漁港管理方面的規定,對私人漁業行為調整的規范很少。為彌補其不足,適應漁業發展的需要,日本於1977年頒行了《關於漁業水域的臨時措施法》及其施行令,對漁業的許可及其標准作了相應的調整,對漁業費的徵收、許可的撤銷、附加條件等也作了細化規定。
在大規模地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同時,日本對海域資源保護及環境保護也非常重視。在此方面,日本頒布有《水產資源保護法》、《水質污染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以及《瀨戶內海環境保護特別措施法》等。此外,日本還頒布有合理利用港灣、建設和維護港灣環境及秩序的《港規法》和《港灣法》。
韓國雖不屬世界海洋大國,但就韓國本國情況來看,其三面環海,屬典型的半島韓國漁港國家,加之韓國海域的自然條件優越,海洋資源豐富,海洋產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中佔有較大比重,因而該國高度重視海域使用立法,其發達程度也位於世界前列。
在韓國的海域使用立法體系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是1961年頒布的《公有水面管理法》,該法以公有水面即海域、河流、湖泊、沼澤及其他公用目的的國有水流或水面以及灘塗為調整對象,使用公有水面的權利稱為公有水面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當然包括於其中。該法就公有水面使用權的許可、費用徵收、權利義務以及權利的轉讓、停止和取消等作了詳細的規定。該法中的不少條款、制度為我國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所借鑒。
為調整海域及其他水域的填埋問題,韓國仿照日本制定了《公有水面埋立法》(1962年頒布)並頒布了詳細的施行令和施行規則。其所確立的基本制度,如埋立的許可制度、費用徵收制度、埋立後的所有權歸屬制度等,多與日本的《公有水面填埋法》相似,但其適用范圍卻被大大地擴張。除調整埋立活動外,該法還適用於水產品養殖場的建造、造船設施的設置、潮汐能利用設施的建造以及利用公有水面的一部分進行永久性設施的建造等。
為明確海洋及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韓國於1987年頒布了《海洋開發基本法》,該法在韓國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據基礎地位。該法要求政府制定海洋開發綜合計劃,並在此基礎上制定每年的實施計劃。《海洋開發基本法》集中體現了立法機關在海域使用上的基本立法思想,為以後的海域使用立法確立了基調。
韓國調整海洋漁業方面的法律稱為《水產法》而非《漁業法》,其原因是該法包括的內容較為繁雜,甚至有漁獲物運輸業和水產製造業的相關條款,但其主要內容還是海洋漁業方面的規范,尤其是1990年修訂後的《水產法》,對漁民的權利問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
韓國海域使用立法的另一特點是,與多數國家海底礦產資源的開發適用陸地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不同,其於1970年頒行了專門的《海底礦物資源開發法》,對海底礦產資源開采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⑦ 有土地資質的評估公司可以評估海域嗎
一、海域使用權是一種自然資源使用權,是從海域所有權上派生出來的一種財產權利,使用權人可以運用這種權利對特定的海域的使用價值進行開發利用和收益,謀取一定的利益,實現一定的目的。海域使用權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一種表現形式,從性質上講是他物權,是一種以海域的使用價值為其內容的用益物權。
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工作在不斷深入的海域管理工作中突顯重要。
1、在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時需要進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
2、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補償,補償標准則需要協商或者委託具有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根據海域使用權人使用海域的年限和開發利用等情況評估確定;
3、其他涉及需要進行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的工作。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 自2002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國家海洋局組織開展了海域估價制度研究和試點,但由於我國現行海洋資源管理 類的法律法規中還沒有關於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方面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諸多困難:
1、缺乏海域使用權價值評估的規范(規程)
房地產有《房地產估價規范》,土地有《土地估價規程》,而目前缺乏海域估價方面的規定,使海域估價無章可循。
2、管理程序上沒有較成熟的方式
3、缺乏專業資質的估價部門
目前由於缺乏海域方面專業的估價與估價管理部門,大多藉助土地、房地產、資產部門的做法。
四、綜上所述,目前並沒有一個完整的估價體系及一個與海域使用權評估配套的一個資質要求,不過海域使用權出讓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相似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也有用A級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做海域使用權評估的情況存在。
⑧ 海域使用
【海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
【內水】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至海岸線的海域。
【海域所有權】海域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海域所有權。
【海域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海域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海域使用權終止。海域使用權終止後,原海域使用權人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或者影響其他用海項目的用海設施和構築物。
【海域使用權期限】海域使用權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①養殖用海15年;②拆船用海20年;③旅遊、娛樂用海25年;④鹽業、礦業用海30年;⑤公益事業用海40年;⑥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使用權期限屆滿,海域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海域的,應當至遲於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請續期。除根據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應當批准續期。准予續期的,海域使用權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權登記發證】國務院批准用海的,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向海域使用申請人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應當向社會公告。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海洋功能區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①按照海域的區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等自然屬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②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安排各有關行業用海;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域可持續利用,促進海洋經濟的發展;④保障海上交通安全;⑤保障國防安全,保證軍事用海需要。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全國海洋功能區劃。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地方海洋功能區劃。海洋功能區劃實行分級審批。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准。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海洋功能區劃,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批准。沿海市、縣海洋功能區劃,經該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海洋功能區劃的修改,由原編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確定的海域功能。經國務院批准,因公共利益、國防安全或者進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海洋功能區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海洋功能區劃。
【海域使用審批】是指對單位和個人的用海申請依法審查批准,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海域,同時提交下列書面材料:①海域使用申請書;②海域使用論證材料;③相關的資信證明材料;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書面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對海域使用申請進行審核,並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應當報國務院審批包括:①填海五十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②圍海1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③不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用海700公頃以上的項目用海;④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用海。前款規定以外的項目用海的審批許可權,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收回海域使用權】是指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權。收回海域使用權的情形主要有:擅自改變海域用途、不按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等,因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安全的需要在海域使用權期滿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對海域使用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海域使用金】國家實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單位和個人使用海域,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上繳財政。根據不同的用海性質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規定一次繳納或者按年度逐年繳納。對於下列用海,免繳海域使用金:①軍事用海;②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③非經營性的航道、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④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下列用海,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可以減繳或者免繳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設施用海;②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用海;③養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