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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28 15:34:27

㈠ 本集體成員不願接受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嗎

集體土地權的轉讓,需要通過徵求全部集體成員的意見,然後對所有的成員意見進版行統計、公示權!按照集體財產處置的相關規定來最終決定是否進行相應的處置,有的要求100%同意,有的過半數同意,有的過三分之二的成員表示贊成,則轉讓處置決定有效!你們集體在處置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是否進行了了全面的意見徵求,公示結果如何!個人反對不違法!但是有時就是個人意見服從集體意願!

㈡ 農村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給集體組織外的人嗎

可以轉抄讓,但是不能自由轉讓,主要受襲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㈢ 村委會拒不承認集體成員之間土地轉讓協議,該協議是否有效

承包人無論是對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或流轉,都需要向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沒有回備案的答村裡不認可。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對村裡(發包方)不產生效力,也就是你說的對村裡來說,是無效合同行為。
附:《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條 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㈣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可以轉讓,主要受到以下幾點的制約:
1、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
2、不可以轉讓用於非農業建設。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㈤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都要哪些手續,有發票嗎

你好!
集體土地使用權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之間可以依法進行轉讓,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是不能進行轉讓的。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㈥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怎樣才有效

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僅交測量費及工本費。農村村民個人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為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權屬來源文件。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

㈦ 我國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只可以在集體成員之間轉讓的具體法條是什麼

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限制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有權對集體土地進行佔有、支配、使用、收益和處分,但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也受到限制。最重要的限制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得交易、轉讓,以及土地用途管制,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改變集體所有土地的用途。

國家嚴格限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集體土地也不可進行商業性房產的開發建設和對外銷售。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第15條第2款「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7)集體組織成員之間土地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的徵用

(1)集體土地徵用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2)土地徵用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土地徵用方案,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徵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基金。

(4)土地補償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土地被徵收的,農民集體有權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見並依法獲得補償。須切實保障集體成員的知情權、決策權、監督權,以防止少數人在土地徵收中私相授受、謀取私利。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應經2/3以上的集體成員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集體土地所有權

㈧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土地承包法》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㈨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㈩ 集體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一般的轉讓僅限於本村村民之間的自由轉讓的,是不能轉讓其它個人的。如果集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集體土地,就必須把集體土地性質轉為國家所有權性質,並以興辦企業依法申請立項,經批准取得使用權。

這里必須說一下,土地使用權所指的不包括土地經營權,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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