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山雀舌商標所有權屬誰
A. 巴山雀舌是個怎樣的品牌
上世紀80年代初,萬源兩名科技人員在西南大學教授的指導下,與萬源草壩的專工作人員通過多年研屬究,於1987年終於研製茶之極品「巴山雀舌」。「巴山雀舌」問世出名後,張愛萍將軍曾為其提字,並與1989年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巴山雀舌是四川十大名茶之一,是萬源市主產名茶。屬綠茶,外形扁平勻直,形似山雀之舌,尤以「色綠、香高、回甘、形美」四絕著稱。茶葉以富含硒而出名,享有「富硒茶王、雀舌珍品」之盛譽。曾先後榮獲「中國文化名茶」、「中國馳名商標」 、「四川省十大名茶」、「中國名牌產品」等80餘項榮譽稱號。
B. 公司合夥人商標所有權
首先明確商標權主體,也就是商標申請人是誰,如果是以甲的名義注冊的,那麼商標就是甲的。公司要用的話也是要授權的,如果公司想要商標所有權,則需要辦理轉讓手續。
商標權主體又叫商標權人,是指依法享有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商標權的原始主體和繼受主體。
商標權的原始主體是指商標注冊人,繼受主體是指依法通過注冊商標的轉讓或者移轉取得商標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主體包括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及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它們是商標權利的享有者。
C. 商標所有權
商標所有權,又稱商標佔有權、 商標專用權,是工業產權中的一種類型,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商標注冊人獲得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權後,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可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內未能申請的,可在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續展可無限重復進行,每次續展期10年。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對商標所有權人不僅具有使用價值,還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可以轉讓,轉讓注冊商標時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提出申請。
D. 商標所有權問題
很遺憾,不行的。。 商標注冊是一個全國性的保護,不是按省份的。。。 所以,同類別的是不行的,,不同類別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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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解百納商標現在所有權歸誰啊
「目前,商評委的『復審決定』已經生效,『爭議裁定』因長城等單位提起行政訴訟,處於司法審理程序中。依法律規定,『爭議裁定』進入司法審理程序不影響張裕公司解百納商標專用權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間,解百納顯然還是注冊商標,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並非不確定之狀態。也就是說,雖然長城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訴訟,但並不影響『解百納』商標注冊的有效性。」
「即使商評委做出撤銷商標注冊的『爭議裁定』,在人民法院審理『爭議裁定』的訴訟期間,也不影響爭議商標的注冊效力。更何況在商評委做出維持張裕公司解百納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的情況下,解百納商標之法律效力當然不會因『訴訟狀態』而出現任何動搖。」
概括來講,張裕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冊的「解百納」商標,目前具有法律賦予的完整之注冊商標專用權。未經張裕公司許可和同意,任何人在相關產品中擅自使用均構成侵犯張裕公司商標專用權,應承擔侵權的法律責任。對此,張裕公司有視情節考慮採取相應的措施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F. 離婚後商標權歸誰如何確定
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進入家庭,作為無形資產在家庭財產形態上所佔位置也越來越重要,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也越來越多。新在第17條第(三)項中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由於智力成果而取得的一定財產性收益,是基於智力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由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些專有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知識產權還包括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具有明顯不同於其他財產權的特點,其中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知識產權兩權一體性:一方面它具有人身權,是創作者基於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等,另一方面又具有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權利,這種利用通常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主要解決的是知識產權中有關財產權的問題。而知識產權中人身權部分,因其基於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割,爭議不大。目前,主要問題集中在:一、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即所謂的財產期待權。二、婚前產生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三、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並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對上述三個方面難點問題的處理,應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兼顧婚姻法與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規定,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也要維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合法予以處理。
(一) 關於對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的處理
在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持。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問題集中在對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如何處理。知識產權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需要一定時間的,並且利益能否實現還要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風險。某項智力成果,有可能將來能獲得巨大經濟利益,但也可能沒有市場而一文不值。創作者也許願意實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讓自己的研究成果進入商品市場。這樣,無形財產是否有期待利益,這種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標准。一種觀點認為,對於離婚時未曾實現的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應當根據期待權與既得權的理論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權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利益。創作者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不能歸夫妻共有。況且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作為人身權只能由權利人行使而不能轉讓,而財產權的行使往往與人身權不能分離,即使將其分割給不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因權利行使上的限制,該方當事人實際上也並不能取得財產利益。我們認為,從正常情況來說,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財產往往都是。如果僅僅規定既得知識產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期待利益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對當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根據民法與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知識產權中的經濟利益應當包括財產期待權。理由是:1、婚姻法是將財產權的取得作為確定財產所有權歸屬的依據,這其中取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沒有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當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知識產權的現實與期待的經濟利益,否則將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觸。2、基於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夫妻一方婚內所得知識產權是該方個人享有的專有權,只有由知識產權所生的經濟利益才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該知識產權所生經濟利益中又排隊期待利益,就意味著縮小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則。3、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某些財產期待權或預期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進行分割並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關於離婚時知識產權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審理了類似案件並有過判例,而且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由於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的情況十分復雜,該規定只部分解決了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的知識產權雖未實際取得經濟利益,但可以預見其未來將產生較大甚至巨大的商業價值,僅給以適當補償難以充抵。且這適當尺度為多少也很難把握。實踐中可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是暫不分割,在判決中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共有,保留一方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的處理
當事人的婚前財產應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權利在婚後取得的收益,究竟是按婚後所得而成為共同財產,還是按婚前財產而屬於個人,值得研究。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1、《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沒有強調付出勞動的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強調付出勞動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姻當事人整體而言並不公平。2、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的精神在於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財產都歸夫妻共有(特有財產除外)而不論得到的原因和根據。因此,將付出勞動的時間加以深究,是與該財產制度的精神相悖的。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因為《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其中所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實際財產的取得。當所有權人取得時間與財產實際取得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所有權取得時間作為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界線。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智力成果,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應為婚前個人財產。2、對一方婚前付出了大量辛勤勞動和巨大財力的知識產權,一方沒有任何付出就均等分割該財產,顯然有失公平,且容易導致某些人利用婚姻獲取財產。實際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三)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並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一般是指商標所有權在夫妻間的歸屬。我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個體工商戶,以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登記並成為商標所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均要求擁有商標所有權。對此法院能否判決商標所有權為夫妻共有。
我們認為,如果公司為商標注冊人,則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問題,商標所有權應為公司所有。只有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不擁有公司產權的一方,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可給予適當補償。但當一方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時,就是一個法律難題。特別是雙方對該商標的形成及馳名均作過貢獻時。如我省某名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是夫妻共同創業所得,當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時,女方即要求享有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我國《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雙方須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方能使用。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決形式許可使用。該案雙方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男方允許女方繼續無償使用該商標。如果該案雙方不以協商解決,法院該如何判決?我們認為,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兩個方面,使用是商標權人可以在其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上獨自使用該商標,並取得經濟利益,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事實上許可他人使用是商標使用權的一個方面。既然是使用權,法院就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判決給一方使用。
如果商標注冊人以個體工商戶或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則存在著離婚時能否由夫妻雙方共有商標所有權的問題。雖然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可以共有,但存在著與注冊登記不符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存在著對商標權的使用難以操作的問題。如商標的轉讓,我國商標法雖未規定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之轉讓的限制,但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標為共同財產,共有人對其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所以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夫妻如不能協商離婚,矛盾往往都非常尖銳,就商標轉讓問題也就難以達成一致,導致權利不能很好地實現。除了轉讓外,在商標的使用許可中亦存在同樣問題。在我國商標的使用許可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對於獨占使用許可,它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故實踐處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門登記的商標注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沖突。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注冊的商標可歸繼續經營的一方,由於知名商標所帶來的利潤是巨大的,對另一方可給予較大比例的補償或對注冊商標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補償數額。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原有的規定變得更為具體,同時還增加了許多新規定,這些新規定對社會上普遍爭論的焦點問題作了較為明確合理的回答,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認,新的婚姻法依然存在規定過於抽象和空泛的問題。我們在新的體制轉軌的情況下,司法正面臨挑戰,我們要探索和總結這方面的審判經驗,為立法和司法提供參考。
G. 關於商標所有權問題
您好:
要看看你的營業執照 是什麼類型
如果是個體工商戶,商標在個人名下
如果是公司,商標在公司名下,屬於公司的知識產權。權益歸屬公司。
希望能幫到您,感謝瀏覽!
H. 我用商標跟朋友入股辦公司以後商標所有權屬於誰
我覺得這個所有權屬於誰要看你跟朋友是如何協商的,如果以商標入股需要將商標所版有權轉讓權給公司的話,那麼商標權則是屬於公司的,如果入股並不需要做商標轉讓,只是做許可使用的授權的話,那麼商標權還是歸其原來的所有人所有。這個權利的界定主要取決於是否做了商標權的轉讓。
I. 商標歸誰原因
商標在哪裡注冊的,就在哪裡受保護,就有使用商標的專權。
可以按照申請的時間和先內後順序這樣分析容:
甲公司在2003.6.1在美國成功申請了「天星」商標,
表示商標使用的公司在美國受到法律保護,擁有使用商標的專用權。(在其他國家不受保護)
乙公司在2004.1.1.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時間1-1年半,在受理過程中。如果「天星」商標在中國大陸沒有被注冊,(*沒有跟之前注冊成功的商標近似或相同的商標)中國商標局受理注冊。
乙公司注冊的「天星」商標在中國大陸受到法律保護,擁有使用商標的專用權。(在其他國家和港澳台不受保護,)
甲公司在2004.2.3日中國大陸申請注冊「天星」商標,但是「天星」商標已經被已公司在先申請注冊,則中國商標局在20天左右會發送不受理甲公司注冊「天星」商標的原因回執文件。
表示該商標已被注冊,不能再使用和注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