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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所有權是怎麼協商

發布時間: 2021-02-28 14:11:10

①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的方式包括協商,協調和哪些方式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的方式,還有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版有權和使用權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② 法院認定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確權,行政確權案件政府受理怎麼辦

土管確權案件由政府調查處理是法定設置程序,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向政府申請調查處理。對調查處理結果不服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土地權屬爭議,本條規定了三種解決的辦法:
1.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間在權屬發生爭議後,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其中人民政府的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進行調停,促使爭議各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如果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人民政府則依法進行裁決。一般來講,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但作出處理決定須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須加蓋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處理決定書:一般列明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雙方的要求;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處理決定;不服處理決定的期限。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包含兩類訴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意見(試行)》中受案范圍第七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規定,本條所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需要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糾紛(即司法實踐中所講的確權糾紛),應理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必須在本條所規定的法定時間即三十日內進行,如果超過本條所規定的時間,該決定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處理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7月24日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註: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時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2)除了上述所講的需要人民政府進一步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土地爭議以外。其他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比如土地權屬已經明確的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等糾紛則應以侵權之訴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有關當事人對於人民政府對這類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爭議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這里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三種辦法中,如果有關當事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需要先由有關人民政府確認的,人民政府的處理是本條所講提起有關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過程中,當事人必須遵守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同時,有關人民政府也應注意,對存在土地爭議的土地,在爭議沒有解決前,不應進行土地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③ 何為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做了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土地權屬的確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有著重要影響。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
(2)國家土地所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3)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①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②土地由於各種原因,已經分別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應當根據現狀,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③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主要是指鄉(鎮)興辦企業所佔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屬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對這部分土地,應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④ 土地糾紛應該怎麼解決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版屬問題發生的爭議。

根權據《土地管理法》第1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土地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如果是單位糾紛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法院起訴。

政府無法處理,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⑤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修訂。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第二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第三款)「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眼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第五款)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本條規定對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沒有作實質性修訂。只是為了同其他有關條文保持一致和文字的簡潔作了一些個別改動。改動之處有:一是將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成一款,並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統一修改成「單位」;二是將原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修改為「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一般是指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關的爭議,比如土地權屬爭議、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相鄰關系爭議等。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上來講應當非常明確,但是由於地界不清、土地權屬紊亂和因政策、體制的變更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便產生糾紛、使得爭議各方各持已見,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法律處理的原則和程序。
三、關於土地權屬爭議,本條規定了三種解決的辦法:
1.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之間在權屬發生爭議後,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依照本條的規定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當事人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政府處理。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收到爭議案件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其中人民政府的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進行調停,促使爭議各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如果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進行調解,人民政府則依法進行裁決。一般來講,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辦,但作出處理決定須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須加蓋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處理決定書:一般列明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爭議事實和雙方的要求;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處理決定;不服處理決定的期限。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里包含兩類訴訟: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意見(試行)》中受案范圍第七條關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的規定,本條所講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於需要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糾紛(即司法實踐中所講的確權糾紛),應理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必須在本條所規定的法定時間即三十日內進行,如果超過本條所規定的時間,該決定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處理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7月24日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註: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時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2)除了上述所講的需要人民政府進一步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的土地爭議以外。其他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比如土地權屬已經明確的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等糾紛則應以侵權之訴提起民事訴訟。也就是說,有關當事人對於人民政府對這類土地糾紛的調解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爭議中的另一方當事人為被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此外,這里還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的三種辦法中,如果有關當事人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需要先由有關人民政府確認的,人民政府的處理是本條所講提起有關訴訟的前置必經程序.如果沒有經過這個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過程中,當事人必須遵守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即「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同時,有關人民政府也應注意,對存在土地爭議的土地,在爭議沒有解決前,不應進行土地登記。

⑥ 土地糾紛怎麼辦

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內。
根據《土地管理容法》第16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糾紛,可以採取以下方法進行解決:
1、協商解決。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所發生的土地糾紛,根據協商的結果簽訂協議。
2、政府處理。
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找當地政府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如果是單位糾紛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進行處理;如果是個人之間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法院起訴。
政府無法處理,或者對政府處理不服的,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⑦ 土地權屬爭議找誰處理依據什麼處理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權屬爭議(土地糾紛)是指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那麼,土地權屬爭議找誰處理?處理程序是怎樣的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關於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必須先申請有關人民政府進行行政處理,對政府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土資源部印發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也詳細介紹了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辦法。


3、調查、調解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受理後,應及時指定承辦人,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情況進行調查。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系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復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下列證據材料:

(一)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4、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⑧ 如何理解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

《土來地管理法》第十源六條地全文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從這一規定看,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程序是: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其中沒有行政復議程序,即沒有你說的「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先申請行政復議,不服復義結果,可起訴」這個程序。

⑨ 當農民遇到土地糾紛時,用怎樣的方式去維權最好

土地糾紛一般都是發生在農村,甚至有時候會鬧出大事,並且對於沒有多少文化的農民來說,發生糾紛時很容易理虧。那麼在遇到土地權屬糾紛時是怎麼處理的呢?

土地權屬糾紛處理程序

土地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土地確權的目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

⑩ 如何解決土地爭議

  1. 創新土地爭議調處機制。建立市、區縣、鄉鎮三級權屬爭議調處平回台和條塊結合、部門聯答動的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區縣、鄉鎮政府的主體作用,分級負責。區縣間的權屬爭議,由市級協調解決。區縣內重大、疑難權屬爭議,由區縣政府協調解決。鄉鎮內的權屬爭議,由鄉鎮政府協調處理。建立市級、區縣、鄉鎮三級監測網路,加強前期預防和排查,力爭把爭議化解在萌芽狀態。

  2. 細化和完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相關規章制度。建立爭議統計和分析及檔案管理制度,動態掌握爭議的變化趨勢,進一步明確操作層面的問題,為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打下了堅實的政策基礎。

  3. 加強培訓,建立權屬爭議調處工作人才培養機制。建立鄉鎮、村專業糾紛調解組織,培養鄉村糾紛調解員。加大業務培訓工作力度,定期舉辦業務培訓班,講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處經驗等,為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做好人力資源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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