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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財產所有權案例腳本

發布時間: 2021-02-28 13:59:25

❶ 有關財產權的案例就像初中政治書上的例子一樣。各位大俠就幫助。

侵犯財產權的案例

1.計程車司機李某應旅客王某的要求將其送往火車站。王某下車時不小心將錢包丟在了計程車上,李某發現後,打開一看,內有5000元現金,此時,他正好從收音機里得知某大學的學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會求助,李某就產生了將這筆意外之財捐給患病的學生的想法,於是就將這拾到的5000元現金寄給了這位大學生用以治病。王某上了火車後發現錢包不見了,經回憶,錢包可能丟在了計程車上,於是他根據票上的車號找到了李某,要求返還錢包中的5000元現金。李某說錢已經捐給了患白血病的大學生,自己並沒有得到利益,並拿出匯款存根為憑證,因而拒絕返還錢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返還5000元現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調解後,李某自願返還王某3000元,王某願意放棄剩餘的2000元。

2.某在某市有一套住房,產權歸其所有。2005年初,寧某去省城兒子家暫住,將自己的房子租給王某,租期3年。2008年3月房屋租期屆滿,寧某返回故里,要求王某騰房。王某以找不到其他住房為由,拒絕騰房。寧某隻得同意王某再租1年,他們夫婦到女兒家暫住,1年後王某還不肯騰房。 寧某無奈,只好一紙訴狀將王某告到法院,要求王某返還財產。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及其所有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王某返還侵佔的原告之房屋,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望採納

❷ 侵犯財產所有權的刑法案例

財產所有權案例如下:某公路運輸管部門對一輛無客運證而從事出租服務的汽車予以扣押。次日夜晚,車主方某潛入放置被扣車輛的機關大院,悄悄撥開大門,偷偷將被扣車輛駛離。案發後,對案件的定性,存在著爭議。
案例分析:
方某採取秘密手段竊取已被查封的財產,其對車已失去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條件,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
方某故意轉移已被查封的車,侵犯社會管理秩序,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
方某行為雖然違法,但現行刑法並未明文是犯罪行為,故方某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分析結論:方某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盜竊罪論處。

❸ 初中政治中財產所有權的使用權和處分權有什麼區別(最好能具體舉幾個例子)

使用權是基於佔有而存在的。比如借來的東西,沒有所有權,卻佔有該回物,所以他可以答使用該物品。但不可以做處分比如出賣、出租、作為貸款抵押物(要做的話必須要有所有權人同意)。而處分權是基於所有而存在的,只有有所有權的人才可以處分該物,沒有所有權的人無權處分。使用是在不降低原物價值的前提下進行,處分是有可能降低原無價值的。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房屋的使用權,而沒有處分權。所以不能不經所有權人同意在牆上打洞,當然更不可以出賣。而出租房屋的人卻可以任意處理該房屋。當然,不能侵犯其他人的權利。摧毀房屋也有限制,因為刑法有一個故意毀壞物品罪(275條)。就是這樣了,希望你能明白。

❹ 經濟法中財產所有權案例分析,謝謝大家了

按份共有,由於當事人之間是根據合意達成的建造房子的行為,不適用民內法上的添附容原理,不屬於所有權的原始取得而屬於繼受取得,由於雙方並沒有約定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在婚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推定為按份共有

❺ 收集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太多了,所有的刑法分則侵犯財產罪部分的犯罪都屬此類.

❻ 有關財產所有權案例 急急急

關鍵在於你要這個要解決什麼問題?這才是最關鍵的,這樣有利於解決問題。

❼ 公民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按婚姻法規定,婚前的住房還歸你老公,因為這屬於其個人財產;
至於廠房及設備,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均分的原則分配,也就是說你可以得一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你老公,這並不代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至於法律依據,建議你上網搜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自己親自搜索,可能對法律的理解會更深刻點。

❽ 各位大神,誰有關於侵犯財產權的案例像政治書上的一樣案例

案情簡介:來
2007年5月,蔡源某就其位於廣州市荔灣區紫瀾XX號房產遭到侵權一事,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廣州某五金工業公司停止侵害,返還房產,並且賠償損失。上述房產是蔡某母親於1940年繼承其父親的遺產所得,後其母親病故,蔡某便取得該房的實際佔有使用權。1970年,由於國家當時實行私人房產的社會主義改造,該房由房管局代管,1976年,廣州某五金工業公司經過廣州市城市規劃處(廣州市規劃局的前身)的許可,獲得上述房產的土地使用權,但由於歷史的原因,一直沒有辦理房地產證。由此,便產生了上述侵犯財產權的訴訟。曹偉釗律師作為廣州某五金工業公司的法律顧問,依法代表工業公司參加了訴訟庭審。
剖析:
該案的情況較為特殊,跨越了多個歷史時期,還涉及特定歷史背景下所產生的代管房、經租房、雙代房等問題。曹律師從案件的源頭入手,查閱了大量的歷史資料和國家關於特定歷史時期房產處理的有關規定,提出了歷史遺留問題應特別處理,工業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的佔有權手續合法,及蔡某的起訴主體資格問題等思路進行答辯,使案件在一審取得了滿意的結果。目前,該案正處於中院的二審庭審階段。

❾ 有關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案例

案例1:甲駕車違章,被交通機關將機動車扣留,停放於派出所內的停車場,甲於當晚將車偷偷開回家,後被公安機關發現。甲是否構成犯罪,何罪?

❿ 請大家幫我找找關於財產所有權的案例,謝謝大家了

為索債私扣車輛 債未討回反賠錢
中國法院網訊 王俠為討債強行扣押他人車輛,結果債未討回反賠錢。日前,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俠將所扣貨車返還給原告王強,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600元。

7月21日下午,王俠率人到工地找到正在拉磚的王強,向其討要欠款。王強稱手頭暫時沒錢,請求再寬限幾日。為使王強主動還錢,王俠遂強行將王強用於營運的北京JB2310P8型貨車扣押。王強幾次託人交涉,要求王俠返還車輛,但王俠拒不返還。王強無奈,遂將王俠訴至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被告王俠無合法依據,私自扣押原告用於營運的貨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財產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對所扣貨車予以返還。因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損失,被告應酌情予以賠償。(文中之人均為化名)

不孝長子無緣遺產 喪偶兒媳全部繼承
中國法院網訊 10月24日,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繼承糾紛案,老人的親生長子因不盡贍養義務,無緣遺產;喪偶兒媳姜麗萍因為悉心侍奉老人,獲得了老人的全部遺產1.3萬元。

花甲老人周翠英生育了兩個兒子。次子夏志亮與姜麗萍結婚後,生育一男孩。不久,夏志亮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長子夏志明到鄰村招親,長期在外打工,對親生的花甲老母從來沒有過問。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動彈不得,姜麗萍一直將老人當成自己的親生母親悉心侍奉,而夏志明卻對老人連看都不看一眼。

今年3月,周翠英病逝,留下1.3萬元存款。夏志明得知後從外地趕回家,強行要取走周翠英的存款,趕姜麗萍出家。無奈,姜麗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了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服判。

案例辨析:借記卡存款被盜責任分析
銀行應負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2003年1月,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一張金穗借記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時,被告知卡中僅剩人民幣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幣36萬元已經被轉走。後經公安局調查,有人偽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申請了金穗借記卡,然後利用銀行的電話轉賬業務,將唐先生的存款盜取,並於當日分五次從五個網點全部提現。案件至今尚未破獲。

唐先生認為在自己未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和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及密碼未泄漏的情況下銀行應該對此事負責。而在與銀行的交涉中,銀行同樣認為自己沒有責任,從而拒絕賠償。

李剛(北京市律師協會銀行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唐先生在中國農業銀行某支行辦理了金穗借記卡,那麼唐先生與銀行雙方之間就建立了一種合法的儲蓄合同關系。在這一民事法律關系中,銀行負有保護唐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即有關唐先生的所有銀行交易,銀行負有嚴格審查相關的證件、密碼的義務。

唐先生的身份證、金穗借記卡未遺失,密碼未泄漏,未辦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也沒有申請電話轉賬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卻被轉走並提取。銀行理應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銀行作為儲蓄機構,它的工作人員應該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細審查客戶的身份證件,辨別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偽,以保護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於銀行的疏於管理,相關工作人員的審查不嚴,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機可乘,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而後通過電話轉帳業務,轉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記卡中的存款。

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義成功申請了另一張金穗借記卡只是整個事件中的一個關鍵點,另一個關鍵點在於唐先生金穗借記卡的密碼。根據中國農業銀行的相關規定,電話轉賬業務適用於中國農業銀行的兩張同城銀行卡之間,而要轉賬成功,還必須提供轉出卡的密碼。即要想從唐先生的金穗借記卡中通過電話轉賬業務轉出其存款必須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碼。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碼的。至於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知唐先生的密碼的,暫時無人知道。銀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來進行抗辯,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碼的確切證據。如果銀行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碼,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

王良鋼(北京市京仁律師事務所)

在充分研究各銀行的《借記卡章程》後,可以預料,銀行方面肯定會以《借記卡章程》「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和「凡密碼相符的借記卡交易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的規定來抗辯。在現實的同類案件中,銀行也正是以此為主要抗辯理由,並成為致持卡人敗訴的利器。但律師認為該抗辯是不成立的。

首先,在借記卡的取款(取現和轉賬)交易中,密碼不是惟一憑證,除密碼外,借記卡也是憑證,在大額取款時,身份證也是憑證。僅以密碼相符作為合法交易的要件,勢必使無卡、無證的取款交易成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

其次,密碼失密的途徑可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銀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徑是多方面的,那麼不問青紅皂白地規定「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無疑是銀行在以「霸王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

再則,「凡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的規定,使銀行不思在技術和流程上改進和加強借記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別身份證的真偽,不履行最大可能減少甚至杜絕偽造、冒用借記卡交易的義務,使借記卡的安全性得不到應有保障。

除上述對銀行抗辯的反駁外,律師認為明確以下二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此類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為信用卡詐騙罪。因持卡人的存款處於銀行的實際控制中,犯罪對象是借記卡(在《借記卡章程》與借記卡上分別明確規定「借記卡所有權屬發卡行」與「本卡所有權屬某某銀行」),犯罪的主要客體不是持卡人的財產所有權,而是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財產所有權,因此,銀行不應將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到的損失轉嫁到持卡人身上。

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銀行金融服務的消費者,該類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基於上述理由和對《借記卡章程》的解讀以及本案的案情,銀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過錯:

1.銀行在《借記卡章程》和申請表中沒有載明借記卡的電話轉賬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權;

2.銀行自行為持卡人設置電話轉賬服務,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務選擇權;

3.銀行設置的電話轉賬服務,使無卡轉賬得以實現,客觀上取消了借記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銀行沒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財產安全的義務;

4.銀行查驗身份證和限制大額取現的業務流程形同虛設,沒有履行謹慎注意義務。

銀行沒有過錯不負責任

楊文莉(北京律協銀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從本案例中我們獲知,唐先生在借記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電話銀行的轉賬功能,轉入另一張以唐先生名義開立的借記卡後取現,而這後一張借記卡是他人利用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申辦的。在一般情況下,開通電話銀行轉賬業務以及利用電話銀行進行轉賬均需要根據電話銀行系統的語音提示,輸入借記卡的卡號及密碼等相關信息方能辦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樣獲得唐先生的卡號和密碼的呢?由於公安機關尚未破案,我們不得而知。

類似的案例已屢見不鮮,例如:某女士持借記卡在某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隨手將ATM機列印出來的交易憑條丟棄,而這一舉動卻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於是,在某女士離開後,犯罪分子拾取了該交易憑條,故此獲得了某女士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例如借記卡的卡號等。而更有甚者,當某女士輸入交易密碼時,被早已有所准備的犯罪分子偷窺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獲得借記卡上的有關信息,從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某銀行「借記卡章程」的有關規定:「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的密碼,防止泄漏,凡密碼泄漏的借記卡交易均視為合法交易。因密碼失密造成的資金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因此,須提請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記卡的過程中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記卡及密碼,防止泄漏、遺失及被盜。在銀行申請借記卡後,對借記卡的初始密碼要及時更改,且密碼的編輯要科學化,盡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有規律的數字等易於被他人破譯的密碼。另外,在銀行的ATM機上取現時,應首先注意觀察ATM機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員,如果發現有可疑人員,應去其他的ATM機取款或改在銀行的櫃台辦理。交易完畢後,應及時取走借記卡及交易憑條並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隨意將身份證或者身份證的復印件提供給他人,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

另外,銀行只對公民的身份證進行形式上的審查,銀行根本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身份證的真偽最終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鑒定。況且,本人認為案件的關鍵是犯罪分子獲得了唐先生的卡號及密碼,才使得存款從唐先生的借記卡中轉出,這是導致存款被盜取的直接原因。當然,對偽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證未辨別出來,銀行應改進辨別身份證真偽的技能和技術設備,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雖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聲明他從未將其借記卡的卡號、密碼以及身份證丟失或泄漏給他人,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及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本人認為,除非唐先生能舉證證明銀行在這起存款被盜取案中存在明顯的過錯,否則,他很難通過民事程序獲得賠償。

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故本案屬於詐騙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負責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追繳贓款,用以賠償唐先生的全部損失。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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