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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者補交契稅

發布時間: 2021-02-28 09:43:03

『壹』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

根據《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C6%F5%CB%B0%D4%DD%D0%D0%CC%F5%C0%FD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B%AE%B2%A6

『貳』 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屬於契稅征稅范圍

按照現行《抄契稅條例》和實施細襲則的有關規定,對於以出讓方式承受原國有劃撥土地,應徵收契稅;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原國有劃撥土地,不屬於契稅徵收范圍,不徵收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叄』 劃撥取得的土地再轉讓時契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財稅[2004]134號: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內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容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文件中的「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是因為,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沒有轉移權屬的權利,如要轉讓,需先補土地出讓金等,然後才能辦理權屬轉移!

『肆』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可以看出,房產轉讓者是這筆補交的出讓金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伍』 關於房屋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如何繳納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可以看出,房產轉讓者是這筆補交的出讓金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陸』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繳納多少契稅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繳納一定的稅費是不可避免的,其中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按照規定轉讓劃撥土地也是要全額繳納契稅的,那麼轉讓劃撥土地那方繳納契稅呢,按照規定轉讓劃撥土地繳納多少契稅呢?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哪方繳納契稅
1、關於劃撥土地轉讓如何徵收契稅問題,按照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或者土地收益。可以看出,房產轉讓者是這筆補交的出讓金的法定納稅義務人。
2、參照《關於委託代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契稅幾個具體問題的復函》“若是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出讓金,契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然是出讓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讓方履行納稅義務、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由雙方協商自定。”
按規定轉讓劃撥土地繳納多少契稅
1、以劃撥的方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除了有法律或者行政的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對於使用期限是沒有限制的。但因使用者的某些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並依法出讓,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轉讓、出租或者抵押,但如果符合條件是允許的。擅自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將沒收非法的收入,並據其情節的輕重處以罰款。
2、按照規定符合轉讓的劃撥土地一般來說所交的契稅稅率為3%到5%。但是通過不同方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的依據分不同情況來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契稅的計稅價格為成交價。若是以競價的方式出讓的,則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合同中所確定的成交價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所超出合同的價款
(三)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的。若是土地使用權交換,則契稅的計稅價格為交換的價格的差額。若是贈與和權屬轉移的情況的,有不同情況的方式確定契稅的計稅價格。
以上就是關於按照規定轉讓的劃撥土地由哪方繳納契稅以及繳納多少契稅的介紹了,購買土地使用權還有契稅的繳納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當然這里沒有列出所有的情況,假如存在疑問的可以問問有關的工作人員哦。

『柒』 企業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為什麼不征契稅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就是國家無償劃出一部分土地給單位使回用。這種情況下注答意,取得時是不需要繳納契稅的,應該在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補繳的出讓費補繳契稅。也就是說,不轉讓的,即使承讓了土地使用權,也不需要繳納契稅,轉讓時補繳契稅。

『捌』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交契稅嗎還要交哪些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徵收契稅,轉讓時補繳。
一、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2、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3、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稅不屬於契稅的徵收范圍。
二、《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五、以劃撥方式承受國有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要交什麼稅
一、土地取得費: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城鎮土地:房屋及構築物補償費、徵收安置補助、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相關稅費:
1、集體土地: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地管理費;
2、城鎮土地:徵收管理費或服務費(評估費等);
三、土地開發費:
1、基礎設施配套費。
2、公共事業建設配套費。
四、開發利息(開發期投入開發資金佔用利息)。
五、土地開發利潤(開發企業的利潤)。
注意:經過縣級政府或者以上政府批準的土地就是指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使用者還需要先繳納一定的補償費、以及安置等費用後,再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是將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種行為。

『玖』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如何繳納契稅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繳納契稅如下:

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9)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者補交契稅擴展閱讀:

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繳納契稅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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