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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

發布時間: 2021-02-28 06:33:12

㈠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否轉讓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轉讓。內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㈡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的區別

區別:

1、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並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2)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擴展閱讀:

1、什麼是土地出讓

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什麼是土地劃撥

土地劃撥也稱為土地使用權劃撥或土地無償撥用。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㈢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區別

1、出讓是政府將國有土地的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有償轉讓出去的行為,劃撥一般是針對行政事業性單位,這些單位取得國家土地除繳納相關的稅費外,不再支付出讓金。當劃撥的土地要改變用途、經營性質的時候,需要補交出讓金,從而改土地證上的「劃撥」為「出讓」。

2、劃撥是政府轉讓土地收益的一種方式,主要用於政府項目,出讓是開發商必須給錢給政府,政府保證70年或者50年使用權。

3、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所有人將土地所有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者是國家劃撥給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後者是個人、單位或者集體等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個人、單位或者集體。

4、如果是私人購買商品房,要出讓土地,政府的廉租房或者安置房都是劃撥土地,即使購買,也不影響使用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比較

購買者自身的需求:

1、如果劃撥的要轉讓,需要劃撥土地的使用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批准,獲得批准後,受讓人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將土地性質變為出讓性質的,才可以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買賣國有劃撥土地不能辦理過戶。

2、如果征地拆遷,劃撥土地不補償,但土地上的附著物會有相應的補償,出讓土地不同,土地和附著物有補償。

3、一般商品房土地證都是出讓。劃撥是土地出讓政策之前的用地,很多都是免費劃撥,不能抵押,交出讓金之後就變為出讓,可以轉讓。

劃撥土地的性質屬政策性用地,一般情況下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會用於其他商業目的建設,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3)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擴展閱讀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㈣ 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1. 土地性質是劃撥或者是出讓 出於兩種土地拿到地的方式不一樣。

  2. 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 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㈤ 出讓土地和劃撥土地的區別是什麼

買房不是買一磚一瓦,而是買房屋的居住權和使用權,最重要的是土地證。雖然現在土地證和房產證合二為一,但是我們買房時,還是需要看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土地性質不同,房屋的性質也是不同的,那麼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怎麼區分?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共同點

1、都是土地的流轉;

2、土地的性質都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土地性質出讓和劃撥的購房影響

劃撥土地在使用許可權上一般沒有明確限制,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只可以使用、收益,不可以轉讓、抵押、出租,如果要轉讓、抵押、出租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交易時不存在額外的費用,如果是劃撥的土地在交易時要補交土地出讓金,進而增加交易成本。

㈥ 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根據《中國土地管理法》、《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指出了,
【定義】:

不管是出讓還是劃撥有個共同點,也是必須的前提,一宗土地須依法徵收過後成為國有建設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具體的出讓方式就是招標、拍賣、掛牌、協議四種。
【劃撥土地】: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區別】:從時間上來講,出讓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業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劃撥是無期限的。
從金錢上面來講,出讓都需要交出讓金的,一般都是市場價。劃撥的需要繳納征地補償、安置補償等成本費用就可以供地了。
從性質上來講,劃撥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設施和機關辦公、公益事業、重點交通、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都是屬於無盈利性質的。

【弊端】個人認為,出讓的弊端:1、出讓年限過長,例娛樂、商業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如果隨著土地出讓加快,可以出讓的地塊也隨之減少,那麼幾十年後,還有什麼地可以出讓。2、出讓方式中的拍賣、掛牌以價高者得的單純形式,那麼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價格抬高,虛高。最明白就是房地產業的,地王現象。
劃撥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塊無償劃撥給了一些機關、企業,等到機關、企業搬遷、破產,需要處置土地時候,資產都流失了!

㈦ 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抄定義

土地出讓襲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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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定義

土地出讓的定義:出讓土地是我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後出現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一定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要注意有使用年限)。

劃撥土地是原來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償使用以後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築也是劃撥土地。

劃撥和出讓是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兩種方式。

2.出讓劃撥的區別

劃撥土地沒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轉讓、出租,在轉讓的時候需要報國土資源局同意後,再補繳土地出讓金才能獲得出讓土地。

出讓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轉讓、抵押、出租,轉讓的時候隨時可以辦理,不需要國土資源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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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劃撥地可以出讓嗎

劃撥地可以出讓。

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土地使用者需將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用於以下行為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一、將空地整幅地塊的劃撥使用權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二、將一幅地塊內的劃撥土地權連同地上建築物整體轉讓或部份分割轉讓;

三、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後,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

四、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資合作建房,獲取房產分配或其他經濟收益;

五、以其他形式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9)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擴展閱讀:

1、劃撥土地是行政劃撥,先講第一點,劃撥土地的使用的范圍,劃撥土地嚴格來講,必須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符合劃撥土地目錄上的這些情況,才可以進行劃撥使用土地,如果是不符合的,是不能進行使用的。

2、主要是用於一些軍事、行政機關、公共事業,還有非營利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等,如果是具有盈利性質的一些公益事業也不行,有些營利性的收費的高速公路,一些其他的收費的能源管道,這個也不能使用劃撥用地,他必須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才可以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這是范圍不同。

3、劃撥土地是無償的,是不需要按照市場的價值來進行支付對價的,這是有償無償的問題。

4、劃撥土地使用的期限一般是沒有期限的,可以是無限的,除非土地利用總體發生了一個規劃的變化,或者是城鄉規劃發生變化,需要進行調整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土地使用權進行收回的,沒有這種情況,是可以是無期限的永久的來進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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