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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

發布時間: 2021-02-28 05:54:53

① 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哪些主要內容有誰清楚

土地使用權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襲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一同移轉。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

②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採取哪三種方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有關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有以下三種方式:
1.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磋商用地條件及價款,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
2.招標出讓
招標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發出投標邀請,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單位以書面形式投標,競投該宗土地的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標書的評判,擇優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讓方式。
3.拍賣出讓
拍賣出讓,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託的拍賣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符合條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意受讓人到場,就擬出讓地塊公開叫價競投,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讓方式。

③ 國有經營性用地

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以及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土地儲備制度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編辦等部門關於改革本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現就本市范圍內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等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利用國有土地進行商業、旅遊、娛樂、寫字樓及商品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不具備規定條件的,停止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手續。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須進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公開交易。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項目用地,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新征土地,用於經營性開發的,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後,納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儲備,通過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二)原劃撥土地使用者需轉讓其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用地性質用於經營性開發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三)凡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場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四)經營性項目用地投資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須在市土地交易市場通過掛牌、招標或拍賣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五)下列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1、綠化隔離帶項目、小城鎮建設項目、危舊房改造項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中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經營性項目確實不可分割,而不能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2、屬於規劃為高科技、工業用途的經營性項目用地確需協議出讓的。3、市政府批準的其他經營性項目用地。三、對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或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規劃用地許可證,但尚未辦理土地徵用手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經營性項目用地,根據具體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一)項目用地處於土地儲備重點范圍內,經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部門)審核確需收購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實施收購。(二)項目用地構成土地閑置的,按《北京市閑置土地處理辦法》(市政府2001年第83號令)規定辦理。(三)項目用地屬於存量國有劃撥土地,市國土房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且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雖未經正式受理,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或規劃用地許可證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到市國土房管部門進行登記,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除上述情況外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四)項目用地屬於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規定辦理:1、已經取得市政府的征地批文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可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2、對未經市國土房管部門正式受理徵用土地申請,但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和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意見書且都在有效期內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備齊有關資料向市國土房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3、已經取得市計劃主管部門的立項批復,雖未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意見書但市規劃主管部門已經正式受理並已經徵求過市國土房管部門意見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土地徵用手續並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五)屬於同一個項目用地分次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手續尚未辦理完的,受讓方須於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國土房管部門申請登記,接受審核。逾期不登記的,停止辦理項目用地的有關手續。(六)對可以繼續採用協議出讓的項目用地,須滿足以下條件,方可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1、主體必須一致,即立項、規劃、征地與受讓的主體必須是同一個投資者。2、承擔代征、代拆任務的經營性項目用地,須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務。3、投資者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七)對可以繼續辦理土地協議出讓手續的項目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於2002年12月31日前簽訂,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延長到2003年3月31日。逾期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四、對必須進入市土地交易市場公開交易的經營性項目用地,原投資者對土地有實際投入的,由市國土房管部門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按審計結果待土地出讓後給予合理補償。五、市監察部門要做好對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審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④ 國內經營性土地協議性出讓是怎麼回事價格由誰監督和控制

關於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北京市國土資源及房屋土地管理局網站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於
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02〕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 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 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 開發帶危政項目用地;

(四) 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並報審市政府批准執行。

二、 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 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 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 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 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 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市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如何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後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⑥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適用范圍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版、旅遊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計劃和方案
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⑦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經營性用地許可證能辦房照么

《出讓合同》?也就是你已經和國土部門簽完合同了,你也交完出讓金了,那麼你去辦理土地證,等土地證拿到手就去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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