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草原使用權
㈠ 國有草原政府能否收回
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者少佔草原;確需徵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本條所指徵用草原是國家因建設需要將集體所有的草原依法變更為國家所有。使用草原是國家將國有草原(包括依法確定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軍隊使用的國有草原)用於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草原被國家徵用、使用後,往往都要改變使用性質,變為廠礦、鐵路、公路乃至城市等等。草原被徵用後,原草原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為國有,草原因建設需要被使用後,國有的性質不變,使用單位相應改變。
本條有三層含義:
一、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應當不佔或少佔草原。我國草原面積雖大,但是人均佔有草原面積只有0.3公頃,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徵用和使用草原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會不可避免地導致草原面積減少,使草畜矛盾更加突出,加大對草原生態環境的壓力。因此,本條規定了「應當不佔或少佔草原」的原則。
二、徵用和使用草原必須經省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這一規定是修訂《草原法》新增加的內容。在不改變原審批機構的前提下,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有利於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草原利用壯況, 保證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權威性,加大對草原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其次,我國的草原多在邊疆,由於歷史上各民族跨區放牧的現象較普遍,即行政界限與放牧界限不一致,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對草原地區的具體情況比較了解,有利於維護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維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再次,徵用使用草原不但涉及到草原權屬變更而且涉及到給原所有權單位,使用、經營單位和個人的補償、安置等問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介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和解決目前非法徵用、使用草原中存在的不合理現象,避免嚴重後果。
三、徵用使用草原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草原屬於農用地(我國的土地類型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當使用草原進行礦藏開采或工程建設時,就要改變草原的性質和用途,經省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還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㈡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條例的第二章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責任制
第八條草原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長期使用。
第九條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國家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使用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草原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擁有草原使用權的單位有保護、管理和建設草原的義務。
第十條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家所有草原和集體所有草原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有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佔用。
第十一條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屬於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草原承包責任制。草原承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草原專業戶承包、家庭牧場承包等多種形式。采草區、放牧區和治理區承包期限均可定五十年。草原承包可採取招標方式,堅持公開、公正和效益的原則,實行管理、建設、使用結合。草原產品實行商品化經營。草原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草原承包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依法轉包所承包的草原,也可以將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
承包期滿,承包人對原承包的草原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㈢ 國有草原的承包期是多少年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20條,草地的承包期是30至50年
㈣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2種 1
㈤ 草原使用權證,有期限嗎
你好,草原被承包後的使用期限是有的,承租的時候定的多久那就是多久啥。
㈥ 辦理草原使用權證需要什麼條件
如果你目前還沒有屬於自己的草原就很難有草場了,如果有就以嘎當的名義提出申請,然後到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就可以了,一般60天左右就有結果了。
㈦ 《草原法》規定我國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誰行使
《草原法》第四條規定,草原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㈧ 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使用權證
國家實復行基本草原保護制度,非製法改變使用草原屬性是違法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六十六條 非法開墾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㈨ 國家草原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幾種
我國草原所有權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內有權;集容體所有的草原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行使所有權。草原所有權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改變的,但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徵用集體所有的草原,徵用之後,集體所有草原變為國家所有。
剛才打錯了,對不起呀
㈩ 草原使用權證有效期
三十至五十年。
物權法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