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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的居住和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1-02-28 02:43:22

A. 公房有戶口就有居住權嗎

不是。公房肯定是有產權人的,如果只是戶口在其中,是沒有居住權的,居住權依附於產權。

B. 關於公房的使用權問題

根據相關婚姻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C. 哪些公房的使用權不能轉讓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房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交換。有的人也稱「公房買賣」,但稱作買賣是不準確的,因為承租人享有的只是承租權而不是產權,而承租權只能轉讓不能買賣。公房只有將產權買下取得產權證後才能出售。根據上海的規定,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 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的;
(三)產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注意: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6個月,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注意:主要是指因拆遷等原因進行戶籍凍結的情況);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注意:擅自搭建造成不能轉讓的情況比較多,只有在拆除搭建後才能轉讓);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進行房屋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D. 問一下使用權和居住權的房子問題!

你好!

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之間以互補差價的方式互換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有償轉讓房屋使用權;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公房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交易的條件及辦理手續:(1)持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一方當事人應當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權交易,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簽訂後,當事人雙方持下列①-④項相關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辦理房屋使用權互換、轉讓、轉租手續。

①申請書;

②雙方當事人身份證;

③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戶同意意見書;

④房屋所有權證和共有人同意意見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辦理相關手續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受委託人應當提交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當事人雙方須按規定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及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3)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前,公房承租人須結清房屋租金和其他與該房屋有關的應由承租人交納的各項費用;以房屋使用權交換住房產權的,住房產權人亦應結清應當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等與該房屋管理有關的各項費用。

(4)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交換住房產權後,該房產權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應當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5)通過房屋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和交換住房產權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權的新承租人,可以將房屋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將其所承租的公房轉租給他人使用的,應當向原出租人進行備案。轉租人繼續享有並承擔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受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但原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7)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條件下,合居另一方有優先權。合居戶公房承租人將其擁有的房屋使用權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對共用部位和設備設施的正常使用權。

(8)可能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外地來京務工人員的,也可以將公有住房轉租給廉租戶,但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使用權買賣的風險使用權買賣實際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圍內,這不包括已購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產權不明的房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1. 所有權與使用權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2. 產權房與使用權房區別

    產權即所有權,按照傳統法理,所有權包括4種權能: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使用權僅為所有權權能之一。就目前房地產業看,"使用權"概念已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如果你擁有一套房屋的使用權,同時你也就佔有了這套房屋;就"使用"來說,現在的使用權與以往的使用權有區別,租來的房子也叫使用,甚至裝修時也可部分地改變房屋結構,這種權利已接近產權的"使用";再看收益權,只擁有使用權的房子能否出租,目前有爭議,實際上購買房屋使用權,也是一種租賃行為,能否出租要受契約和產權人的限制,契約規定可以轉租的,就可以出租受益;最後看處分權,就是產權擁有者最根本的權能,目前"使用權"擁有者也有處分處,但僅能處分"使用權",比如我擁有房子50年的使用權,住了10年就轉讓了,就是"處分"了後40年的使用權。

    通過上面的分析,僅就居住而言,房地產業中的產權與使用權的差異不大,因此你在買房時,可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承受能力選擇購買帶產權房,還是只買有使用權的房。

    現在很多人買房幾乎都買產權房,主要是因為所謂「全產權」、「永久產權」的誘惑,認為擁有產權證,這住房就永遠屬於自己並可代代相傳了。事實並非這么簡單。相對來說,購買使用權房的價格要比產權房便宜,少出幾萬元錢,居住的實際效果與產權房沒什麼大的區別,何樂而不為?

    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上,所有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國家的,這種所有權是不出讓的。開發商建房的土地是向國家買的有期限的使用權,最長為70年。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到時國家就要把土地(當然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無償收回。所以,買產權房並無永久產權可言,開發商向國家買多少年土地使用權,你所購的產權房的產權就是多少年。有些開發商向國家購買了期限70年的土地使用權,由於種種原因,三年後再建房,建房再用去二年,建成後又一下子賣不掉,如你到建成後第三年買了房,那你所購買的產權房的產權期限只是62年。如果你買了別人居住過20年的二手產權房,你所擁有的產權期限就不到50年了。

    房屋所佔土地的使用權是國家出售給房地產開發商的,開發商建好房子後,再將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購房居民。問題是售房時,沒有一家房地產開發商老老實實向購房居民說明他們出售的產權房的實際產權是多少年。到年限國家要無償收回土地和住房。如購房居民仍想擁有房產,必須再向國家交納若干年限的土地使用金。事實正是這樣,如果購房居民未能在產權期限內將房產賣出去,那麼就會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產權也好,使用權也好,都不是永久的,購房要想代代相傳是不可能的,除非你子子孫孫不斷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金。

    所謂產權,就是所有權。從法律角度講,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權能。使用權為所有權的權能之一。你擁有一套住房的使用權,看上去你也佔有了這套住房。但要出租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能否出租、轉讓獲取收益,都要受到有關法規、契約、產權所有者的制約。再來剖析一下處分權,這應該是產權擁有者最根本的權能。目前,按有關規定,居民擁有「使用權」也有處分權,盡管他處分的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在房地產中的產權與使用權兩個概念並沒有多大差別,因為實際效果一樣,只是多了一種「我擁有產權」的心理感受而已。

    由此可見,不少居民認為投資產權房能保值增值,其實是一種誤解。房地產由土地和房屋組成,房屋會隨著時間的推延逐漸貶值,越老越不值錢;而土地卻因其不能再生,建房越多,土地就越少,稀則為貴。時間越長越是增值。很明顯,增值的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而不是居民自己的房屋。擁有產權的居民,只有適逢價格上揚,及時將房屋拋售,才能實現增值。但現今的房地產市場行情,這種機會並不很多。按現行政策,使用權房同樣可以上市,與產權房有著同等的轉讓機會,所區別的僅是一筆土地使用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用!我是義烏博蕾特皮革程敏珍

E. 什麼是公房,常見的公房使用權糾紛有哪些

您好,公房也稱之為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指的是由國家以及國有企專業、事業單屬位來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還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擁有權、佔有權、處分權、收益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當中,按房改政策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而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公房居住權的條件是什麼

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一、關於公產房的性質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


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種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第三種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二、公房繼承概述
關於公產房能否繼承的問題,實踐中爭議很大,眾說紛紜,各執己見,很難統一。公產房的這種特殊形態,是中國社會所特有的一種事物。公產住房的產權在法律上講是模糊的。司法實踐中對於許多問題是用政策性的臨時規定進行調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從法律上講,公產房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之間存在某種脫節的聯系,是一種不完整的不動產所有權,比如說,公產房的承租人可以通過租賃房屋獲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繼承人當然也基於某種優先權繼續獲得房屋的租賃收益。


按照中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一般是公民死亡時遺留下來的的個人合法財產,對於公產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並不在遺產范圍,依法不能繼承。
當然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對於公產房的繼承問題出現較多的緩沖處理。許多認為公產房可以繼承的人認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勞動掙下來的,住房就是「遺產」,當然可由繼承人繼承。此種要求雖不合法,卻也符合中國現實的社會實際。


實踐中從社會安定、和諧的角度來考慮,一般來說可以變更承租人。建設部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從這些規定來看,公有住房承租權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條件的,特別是原承租人死亡時,承租權並不能像其他可繼承的財產權一樣適用《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但對於符合承租條件的承租人要變更承租人姓名延續承租的,經過住房部門同意是可以變更的。

G. 公房和私房的居住權有什麼區別

就居住權來講沒有什麼區別,區別在於所有權,公房的使用權人沒有所有權。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H. 公房的使用權

去世了是繼承!你要表達的是繼承的意思!
根據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性質,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無論是基於單位分配而獲得的公房使用權還是通過市場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權,均應允許繼承。

所以是可以跟該為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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