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外牆的所有權
Ⅰ 物權法規定 私人住宅 外牆體 歸誰所有
對於商品房的外牆面,有的購房合同約定屬於所有權人,有的約定歸屬於物業公司,有的未作約定。
針對外牆面的使用權問題,只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基於所有權的身份可以使用、受益,而且這種權利的行使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集體同意。
按照《物權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理論,商品房外牆面屬於該幢房屋全體購房人所有,購房人(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其對所購房屋單元享有的專有權而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附屬部分享有區分所有權之共有權,而且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小區公共設施建設等共同利益。
首先,全體購房人享有對外牆的所有權。在房屋買賣法律關系中,外牆作為房屋結構部分,是合同標的物不可缺少的部分,應該隨房屋完整交付。
事實上,建設部《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共有部位包括了內外牆體和戶外牆面,而且,從對外牆使用管理上看,外牆仍屬於共有部分。這是因為,牆壁內預先設有維持建築物正常使用必需的各種管線,如果作為專有使用則不利於整體建築物的維護和管理。
(1)建築外牆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分時,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Ⅱ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有哪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有三種,分別是專有權性質、共有權性質以及成員權性質版。它們權各自定義不同,使用的范圍也不同。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比較權威全面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律師365的律師建議您,物權法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平時在生活之餘讀讀物權法,對自己和身邊的家人都是有益處的。
Ⅲ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樣的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Ⅳ 外牆使用權到底屬於誰的
您好,第一,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第八條規定:「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屋面和外牆是該商品房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屋面和外牆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均屬於該68戶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你們訂立的合同條款不符合建設部規章的規定。
Ⅳ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二是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三是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通過參加和組織業主大會進行管理。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三個方面的內容是一個不可分離的整體。在這三個方面的權利中,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佔主導地位,是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權的基礎。如果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則也一並轉讓。業主享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像裝修房子時不能破壞建築物的整體結構;在住宅裡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對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權時,要遵守法律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的約定;認繳建築物共有部分的維護資金等。
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怎麼回事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回分享有所有權,對答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築在整體的建築物上區域所有的所有權形式。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由專有權、共有權和管理權(成員權)三個部分組成。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是權力的組合,而是一個獨立、統一、整體的權利。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權利人擁有了專有權就必然擁有共有權、管理權。
(6)建築外牆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需具備以下條件:
(1)須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部分在建築物的構造上,可以加以區分並與建築物的其它部分隔離。
(2)須具有使用上的獨立性,即被區分的各部分,可以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標准,應為該區分的部分有無獨立的出入門戶。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Ⅶ 商品房的外立面所有權歸屬問題,由誰維修
首先,就是區分物權,知道是誰的,自然就知道是誰修了,但是沒有法條會對外部鐵藝進行規定,所以只能從各項法條中尋找和分析。
《物權法》第六章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築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一)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二)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總的來說,在一定范圍內,不屬於業主專有的,就是共有部分。多數維修的都是保修兩年,外立面最長的也就保修5年,房齡19年肯定過保修期了,我就不給你找文獻了。
共有部分也就是說,漏水屬於你這棟樓全體業主的事,應當由物業公司經業委會同意,或者你這棟樓全體業主的雙三分之二同意(物權法第六十七條,需要劃選票),向當地房管局遞交大維基金使用申請。也就是說,用大維資金去修。如果雨漏的沒那麼大,就乾脆找「蜘蛛人」外圍打膠,當然錢要挨家挨戶去收。
總的來說,這是大夥的事,就是非常麻煩,盡量別自己攬下所有支出,不然等別人家漏雨找你家來收錢的時候,你心裡會產生極大的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