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知識產權公約
1. 我國參加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及締約國分別是: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 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 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 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8.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44個國家(1996年9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9.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10.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締結於1977年,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11.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締結於1981年締約方總數為43個國家。
12.《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締結於1958年,締約方總數為22個國家。
1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簽定於1925年,並進行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倫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14.《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9個國家,將在10個國家向總幹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後生效。
15、《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1989年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6、維也納協定(保護鉛字字樣和國際寄存)。
17、日內瓦協定(關於科學發現國際注冊)。
18、商標注冊條約,在維也納締結。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的條約的締約方
1.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於1886年,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達到79個國家(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已參加)。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締結於1996年。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5、布魯塞爾公約(關於分配衛星傳送信號)1974年締結。
6、日內瓦公約(關於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1971年通過。
7、關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年通過。
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1、《國際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締結於1961年,締約方總數為59個國家(1999年4月2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締結於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 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和組織都有哪些~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棘齒機制的形成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發端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此之前,知識產權的保護並無任何國際標准,地域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徵之一。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為形成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內容是規定各國在制定本國知識產權法時應遵守的最低標准,為外國國民提供了取得權利並獲得保護的主體資格,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一國一地的疆界為限的法律保護,提高了保護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國際條約,
構成知識產權多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但W
IPO在執法能力上的缺陷使發達國家不滿,由知識產權保護引起的貿易沖突也時有發生。於是,發達國家希望藉助於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實行更加有效的保護。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便成功地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第一次對知識產權執法和有關知識產權獲得、維持的程序、爭端的防止與解決作了具體的新規定。這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一個全球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它為所有成員國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也提供了一個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極大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至此,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層層疊疊,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的防止倒轉的棘齒機制已經形成: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形成的基礎是雙邊和多邊知識產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准條款。以TR
IPS
協議為例,其第1條第1款規定:「成員均應使本協議的規定生效。成員可以、但並無義務在其域內法中實施比本協議的要求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其不違反本協議。」這可以被認為是「最低標准」的典型表述。事實上,從巴黎公約開始,每一個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都包含了一個類似的條款。
3. 我國參加了哪些國際知識產權條約
知識產權法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知識產權行政法規: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知識產權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
4. 我國加入了多少個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
截止2019年1月。中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4)國際知識產權公約擴展閱讀
隨著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和科技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凸顯,越來越多的國家都認識到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就是經濟的競爭,經濟競爭的實質是科學技術的競爭,科學技術的競爭,歸根到底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
因此,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已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宏觀高度,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其在科技、經濟領域奪取和保持國際競爭優勢的一項重要戰略措施。
美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起,為恢復其在世界經濟中的強勢地位,陸續採取了一系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重大舉措。日本在過去幾十年裡,曾提出過「教育立國」、「科技立國」等口號,到2002年進一步認識到知識產權的戰略地位,制定了《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成立了跨政府部門的知識產權戰略會,把「知識財產」定位到「立國戰略」的高度,要發展成「全球屈指可數的知識產權大國」。此外,俄羅斯、韓國和印度等國在制定技術創新戰略的同時也把對技術創新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家戰略。
5.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6.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有哪些重要公約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重要公約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7.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有哪些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版關的知識權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8. 我國已經加入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主要有哪些
我國已加入了大部分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條約,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公約)與TRIPS。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國際多邊條約為例,WIPO宣布其管理著26個國際多邊條約(其中包括WIPO公約)。
除WIPO公約之外,這些公約按其作用又分為三類:第一類是關於各類知識產權具體保護標準的條約,共15個;第二類是關於知識產權國際注冊管理的條約,共6個;第三類是關於對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予以分類的條約,共4個。
第一類條約包括:(以條約通過日期的次序排列)
1、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締結,適用於最廣義的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實用新型 、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地理標志(產地標記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
我國於1985年3月19日正式成為巴黎聯盟成員國,是該聯盟第96個成員國。
2、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1886年通過。
公約為作者、音樂家、詩人以及畫家等創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麼條件由誰使用的手段。
1992年10月15日,我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
根據本協定,凡帶有虛假或欺騙性產地標記、直接或間接把締約國之一或該締約國的一個地方標為原產國或原產地的商品,必須在進口時予以扣押或禁止其進口,或對其進口採取其他行動和制裁手段。
4、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確保對表演者的表演、錄音製品製作者的錄音製品和廣播組織的廣播節目予以保護。
5、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公約》,簡稱《錄音製品公約》或《唱片公約》,1971年通過。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為屬於另一締約國國民的錄音製品製作者提供保護,以禁止未經製作者同意而進行復制,禁止進口此類復製品(如果這種復制或進口以向公眾發行為目的),並禁止此類復製品向公眾發行。
我國於1993年1月5日加入該公約,1993年4月30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6、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發送衛星傳輸節目信號布魯塞爾公約》,簡稱《布魯塞爾公約》或《衛星公約》,1974簽訂。
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均有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許可向其領土或從其領土發送衛星傳輸的節目信號。
7、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1981年通過。
參加《內羅畢條約》的所有國家均有義務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制止未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將其用於商業目的(如廣告中、商品上、作為商標等)的行為。
8、Washington Treat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espect of Integrated Circuits《關於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條約》,簡稱《華盛頓條約》或《集成電路條約》,1989年5月26日訂於華盛頓,未生效,但TRIPS規定其成員必須遵守該條約的第2條至第7條、第12條以及第16條中的部分規定。
我國於1990年5月1日簽署了該條約。
9、Trademark Law Treaty (TLT)《商標法條約》(TLT),1994年締結,宗旨是統一和簡化國家和地區商標注冊的程序。
我國於1994年10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
10、WIPO Copyright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屬於《伯爾尼公約》所稱的特別協議,涉及數字環境中對作品和作品作者的保護。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1、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1996年締結,涉及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知識產權,特別是數字環境中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07年3月9日加入該公約,2007年6月9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12、Patent Law Treaty《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通過,宗旨是協調並簡化國家和地區專利申請和專利的形式程序,使這些程序更加方便用戶使用。
13、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商標法新加坡條約》,簡稱《新加坡條約》,2006年締結。《新加坡條約》以1994年《商標法條約》為基礎,但適用范圍更廣,而且還處理通信技術領域近期出現的一些問題。
我國於2007年1月29日簽署了該條約。
14、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由2012年6月20日至26日在北京舉行的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通過,涉及表演者對視聽表演的知識產權。
我國於2012年6月26日簽署了該條約,2014年7月9日批准加入。
15、Marrakesh Treaty to Facilitate Access to Published Works for Persons Who Are Blind, Visually Impaired or Otherwise Print Disabled (MVT)《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MVT),簡稱《馬拉喀什條約》,2013年6月27日通過,2016年9月30日該條約生效。
《馬拉喀什條約》為締約方設定了為視障者和其他閱讀障礙者規定強制性限制與例外的義務,並有相應的靈活性。
我國於2013年6月28日簽署了該條約,但尚未批准。
第二類條約共6個。這些條約是關於發明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國際注冊或國際申請的契約。
依據這些契約,所有的締約方尋求這些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時,能極大地降低投入的人力與物力,降低其各項國際申請和國際文件呈報時的成本與時間,從而極大地促進這些知識產權的開發與保護。這些條約包括:(以條約生效日期的次序排列)
1、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商標)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訂。
我國於1989年7月4日加入該協定,1989年10月4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strial Designs《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目前有兩個文本有效——1999年文本和1960年文本。
3、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1958年於葡萄牙里斯本簽訂。
4、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專利合作條約》(PCT),1970年締結。
我國於1993年10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4年1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5、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re《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1977年締結。
我國於1995年4月1日加入該條約,1995年7月1日條約對我國生效。
6、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訂。
我國於2000年5月4日加入該議定書,2000年8月4日議定書對我國生效。
第三類條約共4個,這些條約確定了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各自下屬類別的分類,並以此確定了易於檢索的索引。
這些分類標准能夠將專利、商標或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信息,整理為更易於管理的形式。 這些條約包括:
1、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61年生效。
我國於1994年5月5日加入該協定日內瓦文本,1994年8月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2、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strial Designs《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71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6年9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3、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堡協定》,1975年生效。
我國於1996年6月17日加入該協定,1997年6月19日協定對我國生效。
4、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1985年生效。
9. 關於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有哪些
在適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處理涉外糾紛時,要注意我國締結或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版條約的適用問題權。一外方當事人依據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在我國主張知識產權保護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判理部分,應首先將該條約予以明確,最好能說明我國及該外方當事人分別參加該國際條約的時間。此為該外方當事人在我國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該國際條約的規定與我國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相一致的,在判決的主文中便無需引用國際公約的具體規定,而直接引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有關規定即可;但在我國法律與該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應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如對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的、對材料的選取或編排有獨創性的外國作品,依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作品不是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編輯作品,故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依據我國參加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規定,該作品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這就是我國法律與該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之一,而我國又未聲明保留,在此情況下,若該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所在國亦是《保護丈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我國應對該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
10. 什麼是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
就是與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相關的一些政府間簽訂和承認的各類條約或協議咯。當然國際法的主體除了政府之外還有各類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