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可以分割房屋所有權嗎
❶ 農村家庭成員間分割房屋如何確權
一、一個總原則:宅基地屬按戶申請,所有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正確確認家庭成員每個人的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
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並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於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
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二、一個簡便的方式:家庭內部訂立分家析產協議
1、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依法受法律保護。如果怕以後有麻煩,公證一下更好;如果對法律不太懂,請個懂法律的,寫個協議。將來如果有糾紛,法庭審理時,這個協議是最有力的證據。
2、也可以依分家析產協議,到房屋管理部門,分別辦理各自的產權證。不便各自辦理的,也可以在附件上註明各自的份額。
本人有三兄弟,農村的老房子,就是這樣分家的。
三、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於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於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准入資格,屬於限制市場流通的准產權。
1、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准建房面積權。
現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築面積。凡超過政府批准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築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築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這兩項權利在所有申請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2、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
主要考察建房三要素: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
現在批到宅基地才是關鍵,到底誰出錢反而是其次的,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則!
當前,在農村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於建房的出資的多少。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為合理的區別。(這是補充原則,即出錢多的可以適當多分點)
❷ 房屋所有權及分割問題
戶主變更並不影響房產分配。房屋拆遷時,要看地方政府出的具體分配方案,北京地區一般都是按照人口分配。你的叔叔家遷過來後對你的房屋分配並不受影響,因為你爺爺、奶奶的遺產你叔叔本來就有一份。
❸ 離婚時分割房屋的,是不是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您好!有關房屋分割問題
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離婚時已經取得產權的房屋
第一,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於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於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餘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
c.對於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分割處理。雖然是以夫妻一方名義購買,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而是以一方父母財產購買,產權證系夫妻雙方的名字,仍應為共同財產,只是在財產分割時,酌情考慮財產來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後以一方名義而非夫妻名義購買成為了公房,且購買的出資來自該方父母,應為一方所有的財產。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雖然以夫妻共同財產購置,但產權證上不僅有夫妻一方或雙方名字,還有一方父母名字,該房為家庭共有財產。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2、離婚時尚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只是部分產權,不是完全產權,主要指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准價購買的公有房屋。部分產權房屋是國家歷次房改政策的產物,其突出特點為部分產權處分受到限制。根據國務院1991年6月發布的《關於繼續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改革通知》,其特點集中表現為:
第一、房屋必須在購買五年後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時原補貼單位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國家、單位、個人所佔比例進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後購買的但沒有取得產權證的公房。由於這類房屋涉及我國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職工單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實務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礙。這種離婚時雙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
指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權。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已經支付了全部房價款,房屋所有權法律關系比較清晰,只需完善權屬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將以下情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房屋權屬、分割、補償問題予以處理:
第一、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無論是以夫或妻的名義還是夫妻共同名義;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名義購買;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購買,屬於婚前共同財產,財產性質存續到婚後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報社文獻部主任張員啟在《求是》官方網站發表署名文章《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破解房價問題》,認為城市房價過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價值觀受到封建主義和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不良影響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夠正確理解國家建設與居民消費、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的關系,不能夠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過於強調個人利益、眼前利益,親友、同事之間相互不是比勞動、比貢獻、比學習,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車、比樓房,甚至一些不知廉恥的女青年把對方有無房產、轎車作為擇偶的條件,逼得很多優秀青年不得不淪為房奴。建議國家採取法律、行政手段解決這些問題。
❹ 律師解答:房屋所有權如何分割
問題:房屋所有權如何分割? 律師解答: 1、 明確產權,確定哪幾類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明確產權是能否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的第一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但由於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第一, 對於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於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後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時要注意一個問題即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而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這是作為典型的兩種類型。 第二,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寶憑證,但並不意味著所有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如何分割?此時,要根據證據將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進行分離。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如果辦理產權時登記為夫妻共同所有,那應尊重雙方當事人意圖;分離婚前支付部分後,將房屋婚後還貸和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宜。現實中這個問題還存在一定爭議,不同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法。 第三, 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怎麼算夫妻共同財產呢?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 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後雙方共同出資,出於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後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這時,另一方往往口說無憑,關鍵還在於證據的收集。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另一方的前提下,該一方的權益法院是很難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所以,婚前共同購房,要預防被愛情沖昏頭腦,該審慎的時候審慎此。
❺ 房屋產權共有人可以提訴分割嗎
房屋產權分割分為兩種,一種是協議分割,另一種是通過法院進行裁判分割。 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指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按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須經共有人一致同意。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裁判分割 裁判分割一般是通過法律途徑進行分割,分為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折價分割三種。 實物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的一種方式。如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並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變價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如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折價分割是指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如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這里規定的折價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取得共有財產,對其他共有人給予金錢,或者實物,或者金錢+實物。採取這種方式分割共有財產,首先要評估共有財產的價值,最好由中介機構進行,然後才能進行折價分割共有財產。 在實踐中,折價分割的方法多用於產權證上有除夫妻之外的第三方的名字時,這時法院一般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而是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產權分割後,要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才能取得合法產權。
❻ 房產證可以進行分割嗎
房產證可以進行分割!
房產證的分割不是簡單地對房產進行物理分割,而是對專房屋產權的擁屬有份額進行分割!需要原房屋產權人對當事房產的房產擁有份額進行分割確認,並到當地房產交易大廳進行辦理問詢申請、筆錄登記、錄像采證等手續後拿到新的房產證,上面會記載相關人員各自擁有的房產比例!
❼ 農村戶口個人名下沒有房產證可以辦理分戶嗎
戶口本上要填寫住址,沒住址不能分戶的。一戶要分成兩戶,那要先分割房屋,再分戶內。容
像《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范》第十六條就規定:「戶內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可以憑房屋所有權已經變更分割的合法證明材料申報分戶登記。房屋所有權未變更、分割的,不予分戶。」
另外,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分割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依據,所以在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分割後,要及時到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❽ 城鎮居民私房需要辦理那些證件程序如何
城市私房所有權有以下三種登記:
1、總登記,也叫換證登記:是指對整個城市私房更換房屋所有權的全面登記。
2、換證登記:是指房屋的買賣、贈與、分析、交換產權以及繼承等而發生的房屋所有權轉移時,需要辦理的一種登記。
3、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因改造、擴建、翻建、部分拆除等所引起的房屋現狀的變更,需要申請辦理的一種登記。
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規定,當事人在辦理確認、變更、轉移私房所有權的登記手續時必須提交以下證件:
(1)新造、翻建和擴建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在地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許可證和建築圖紙;
(2)購買的房屋,肱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
(3)受贈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契證;
(4)交換的房屋,須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和契證;
(5)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契證;
(6)分家析產、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或分割單和契證;
(7)獲准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批准拆除證件。
證件不齊或房屋所有權不清楚的,暫緩登記,待條件成熟後再辦理。
❾ 房產證能分割嗎如果不能,我應怎麼辦
房產證不能分割,但是房屋產權可以分割的,分割以後辦理新房產證。可以通過過戶方式分割產權。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一、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二、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三、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辦理交易手續;
五、到「契稅、印花稅」窗口繳納印花稅;
六、到「產權登記發證」窗口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更名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