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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調解司法確認

發布時間: 2021-02-27 16:50:02

㈠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適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人民調解法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2002年發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等

㈡ 什麼是司法確認制度當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請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司法確認制度,就是雙方當事人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共同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雙方調解協議有效的一個司法程序。
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必須提交書面申請書,並且雙方當事人都要到法院共同簽字確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第三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情況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共同到場對案件進行核實。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限期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向調解組織核實有關情況。
第三百六十條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一)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違背公序良俗的;
(四)違反自願原則的;
(五)內容不明確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㈢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是什麼

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制度是指對於涉及到的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行政版機關、人民調權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 或雙方當事人簽署協議之後,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㈣ 如何理解司法確認中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不予受理

這都是排他權,絕對權,法院無法判斷實際歸屬,也不知道有沒有人對其聲稱擁有所有權

㈤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在什麼情況下法院會不予受理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5)知識產權調解司法確認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需重視的問題和對策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4年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案件301件,對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起到了良好的促進作用。西城法院經過調研發現,在這些確認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著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需謹慎處理:

一、訴爭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一類是訴爭標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共有,或者可能存在權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一類是訴爭標的物存在其他權利人,如屬於共有情形,或者繼承確認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繼承人等情形。

二、確認申請人存在身份瑕疵。一類是可能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非當事人本人的簽名;另一類是當事人屬於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表達其真實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雙方申請人提起虛假確認。一類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法規而提起司法確認,從而繞過相關規定取得權利,如規避房屋限購、機動車限號等情形;另一類是故意隱瞞重要的信息或者虛構事實,共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權利。

四、屬於不適宜確認的情形。一類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提起司法確認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另一類是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的調解糾紛而受理調解的,如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針對上述問題,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對策:

一、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身份,確認是否屬於申請人本人的真實意思,通知雙方申請人須同時到庭,一方當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確認程序終結,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經審查,調解協議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二、嚴格審查訴爭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及時地與其他部門進行溝通,建立長期的司法查詢機制,如與民政部門溝通查詢、房管局查詢房屋權屬狀態、銀行查詢訴爭賬戶的狀態等。

三、與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溝通座談,建立綠色通道,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通報,既方便訴訟,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的對接,也及時將存在的問題回饋,力爭在源頭避免訴訟風險。

㈥ 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都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5次會議通過)

為了規范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民事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程序,進一步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或者不屬於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確認身份關系的;

(三)確認收養關系的;

(四)確認婚姻關系的。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司法確認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後,應當指定一名審判人員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通知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當面詢問當事人。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如實陳述申請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有關情況,保證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人民法院在審查中,認為當事人的陳述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陳述或者補充證明材料。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補充或者拒不接受詢問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確認申請處理。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四)損害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內容不明確,無法確認的;

(六)其他不能進行司法確認的情形。

第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書;決定不予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決定書。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 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將調解協議不予確認的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相關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建立的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調解達成協議後,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參照本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立案後委託他人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司法確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㈦ 法院訴調對接中心調解協議怎樣進行司法確認

只要雙方當事人持調解協議共同到法院的訴調對接中心申請確認,法院經過審查,如果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會出具司法確認書,進行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三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

第三百五十四條 兩個以上調解組織參與調解的,各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向其中一個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雙方當事人共同向兩個以上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入筆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第三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調解組織主持調解的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當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限期補交。

(7)知識產權調解司法確認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㈧ 為什麼知識產權法院不可以進行司法確認

因為最高人抄民法院關於適用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57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身份關系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知識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㈨ 調解後多少天給與司法確認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抄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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