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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發布時間: 2021-02-27 16:03:29

1. 在建工程是否可以買賣

首先要明確一點我國並不禁止房地產(包括在建工程)的交易活動,但是你的問題實在令我無法回答,因為我無法確認你的在建工程的性質及合法性!
如果你的在建工程手續齊全,並且是商品房在建工程,那麼商品房在建工程的轉讓可分為項目轉讓和預售轉讓。項目轉讓是商品房在建工程整體項目已完工部分及其相應的權益的轉讓,預售轉讓是單套商品房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價值和續建部分價值的現值之和的轉讓:
項目轉讓是指所開發的商品房整體項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對其已形成的實體及其權益進行的轉讓,轉讓後由買方繼續進行開發。轉讓對象為已形成的整體在建工程實體、全部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及相應的權益。
預售轉讓指所開發的商品房項目,在未竣工交付之前,將所開發的商品房分割轉讓(如住宅是根據單套包括套內建築面積、公攤面積及應分攤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內的預售面積進行轉讓),轉讓後由賣方繼續進行開發使其達到可使用的狀態。其轉讓對象為每套商品房的預售面積,即商品房的套內建築面積、相應的公攤面積、對應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及其相應的權益!
但是要注意一點:在建工程抵押房,不能買賣!

2. 在建工程轉讓需要滿足哪些基本條件和要求

在建工復程轉讓條件:
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所規定的房地產轉讓的法定條件。即: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能轉讓嗎

你好,這個是有流轉限制的,"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專將其房地產轉移給屬他人的行為;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符合下列條件:(I)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巷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否則不得轉讓.

4. 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和在建工程轉讓稅費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是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有所得繳納企內業所得稅
在建工容程轉讓稅費,其中要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稅費不一。動產要交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不動產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5. 實施不動產登記後,在建工程能不能轉讓

當前法律法規均未禁止轉讓已有部分銷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房地產法僅明確了在建工程轉讓需三個條件:支付了出讓金、取得了土地證、完成了一定比例的開發。 二、轉讓已有部分銷售房屋的在建工程,涉及誰的利益?1、如有已購買房屋的小業主。要否經其同意?會否構成在建工程轉讓的障礙?--如果已完成預告登記,未經其同意,不能完成轉讓過戶。根據物權法第20條,如果購房人已辦理YU購的預告登記,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那麼,未經其同意,則不得轉讓在建工程,至少不能發生轉讓的物權效力。 如未作預告登記,是否就不需經其同意、誰來履行與小業主簽訂的合同?從合同法角度,在建工程轉讓非股權轉讓,履行合同的仍應是原來的公司。但不動產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原出讓人顯然無法在轉讓在建工程後再交付房屋。當然,可按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方式處置,但這也需原合同相對人同意,否則原出讓人構成違約。因此,為避免糾紛,從受讓人角度,最好與出讓人、購房人達成一個三方意向,明確權利義務如何承擔。 2、如有對在建工程有抵押權的銀行,要否經其同意?--要經其同意、否則轉讓無效。如他人對在建工程有抵押權,按照物權法,轉讓抵押物,要經抵押權人同意。按照擔保法,要通知抵押權人。否則,轉讓無效。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擔保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如有抵押權,銀行抵押權行使的范圍是什麼?行使的范圍是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包括對應房屋。但難以對抗已出資購買房屋的小業主和在建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4、該在建工程的承包方,其優先受償權優於銀行的抵押權,如上。但最高院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物權法: 第二十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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