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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使用權房產分割

發布時間: 2021-02-27 15:41:59

『壹』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離婚使用權房產分割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 使用權房離婚時如何分

1、僅擁有使用權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2、對於擁有使用權的房屋,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如何使用。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由一方暫時居住。待取得所有權後,再另行分割。


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離婚如何分割產權房和使用權房

多起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相當一部分的爭議產生於房屋的歸屬和居住、補償等方面。在現金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亦有眾多當事人對法院的房屋分割原則發表疑問。那麼在上海法院的內部若干意見中,關於離婚房產的分割、補償的,會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僅有—套共有房屋,且當事人經濟狀況良好,能解決居住問題的,可判決一方得房、一方得經濟補償。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當事人名義抵押貸款購買的,一般判決由貸款方獲得房屋權利,但須支付對方經濟補償(經銀行等抵押權人同意變更貸款人等情況除外)。應盡可能促使款項支付到位,調解或判決主文也可明確經濟補償款的支付期限。 (二)僅有一套共有房屋,而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又難以分開居住,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可不判決離婚。如雙方經濟狀況不佳,且感情破裂、確無共同生活可能的,可判決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並確認各自份額,但可明確由一方使用,使用方須支付使用費,以解決對方的居住問題(使用權房參照上述辦法解決)。 (三)對經濟補償款的執行,應採用房屋置換、房屋權利人出資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決。房屋遷讓的執行,應審查得房方支付經濟補償款的情況。得房方末支付經濟補償款的,可暫緩執行其遷讓申請。

『肆』 離婚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伍』 離婚 房產如何分割

購房時,只有一方婚前財產購買的,此房子屬於購房者的個內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容婚後購買,只要是用婚前財產購買的,都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於房子的增值部分屬於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以上就是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麼分割的分情況解析,如果沒有聽明白的,可以進一步咨詢律師。

『陸』 法院要我交4000元離婚使用權房屋分割,合理嗎。

你說的應該不準確,使用權分割不應該收費的,應該是分割該房屋的所有權。回法院收費應該按財產數額收取。答訴訟費,根據財產數額收取,財產不超過20萬的,立案費在50-300元之間,超過20萬的部分按0.5%收取。

北京婚姻家庭 離婚糾紛 劉大來律師

『柒』 離婚如何分割產權房和使用權房

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調解或判決主文也可明確經濟補償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經濟補償款的多起離婚訴訟案件過程中,但須支付對方經濟補償(經銀行等抵押權人同意變更貸款人等情況除外),而雙方均無力補償對方,相當一部分的爭議產生於房屋的歸屬和居住,應審查得房方支付經濟補償款的情況,但可明確由一方使用、補償等方面。在現金房價高企的背景下,且當事人經濟狀況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當事人名義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遷讓的執行,亦有眾多當事人對法院的房屋分割原則發表疑問、確無共同生活可能的,會審查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補償的,且感情破裂。(三)對經濟補償款的執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權利人出資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決,又難以分開居住。那麼在上海法院的內部若干意見中,關於離婚房產的分割。(二)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決對方的居住問題(使用權房參照上述辦法解決),可判決房屋產權歸雙方共有並確認各自份額:(一)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決居住問題的。如雙方經濟狀況不佳,可判決一方得房,應採用房屋置換。應盡可能促使款項支付到位,可不判決離婚、一方得經濟補償,一般判決由貸款方獲得房屋權利,使用方須支付使用費,可暫緩執行其遷讓申請

『捌』 離婚只有使用權的房產如何分割

只有使用權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能分割,不使用的一方可以獲得賠償。

『玖』 離婚時公有住房使用權怎麼分割,如何處理

離婚時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權、承租權問題,可以根據你們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拾』 離婚時使用權的房屋是否能分割

對於婚前由抄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後又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平均分割,但是考慮到此種情況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擁有使用權,這一使用權也具有相應的交換價值。因此在分割房產時,對該交換價值也應予以考慮。但是,如果小夫妻買房時,一方父母沒有主張使用權的交換價值,法律上就可以認定為父母將該交換價值贈與小夫妻兩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一方父母當初明確指明只將使用權的交換價值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樣的話,另一方在離婚時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權,還應支付對方支付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交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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