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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權登記表

發布時間: 2021-02-27 15:28:42

Ⅰ 為什麼船主持有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船民證和捕撈許可證,還要辦理 出海船舶戶口

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須知
范圍
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本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和單位,因生產工作需要的可申領出海證件。
程序
一、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
有船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到當地的船檢機關進行船檢手續,帶備運輸部門、漁政部門檢驗和批準的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由船主到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領取申領表格,如實填寫好內容,經村委(居委)和所在地派出所加具意見後,帶備船隻彩色近照(4寸)相片兩張,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審核辦理。
二、申領《出海船民證》
1、凡年滿十六周歲以上(並已辦理居民身份證)本區常住戶口的居民,因生產工作需要的,可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領取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好,經村委(居民)加具意見後,攜帶本人身份證、彩色免冠近照(1寸)相片兩張,及所在地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2、十六歲以下人員隨船出海,不需單獨領證;到派出所領取申領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寫好,經村委(居委)加具意見後,帶備彩色近照,(1寸)相片一張及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3、凡不屬我區戶口的居民原則上不辦理出海證件,但確因生產需要的,由船主村委(居委)寫出書面僱用證明,到當地派出所領取表格並按表格內容填好,申請表格必須要有雙方船員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並加具意見蓋章後,持船員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及暫住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三、申請辦理出海船舶證件的外省內地江海聯運船舶,需以公司名義向邊防支隊或總隊申請;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不予受理。首次申請的船舶,需提供船舶所有權證(照、簿)、內河船舶檢驗證書簿、運輸許可證、適航證明、船主身份證及所屬公司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填寫《申領出海船舶戶口簿登記表》、《申請出海船舶船民證登記表》
。四、證件換證,人員遷移,損壞、遺失證件補發手續:
1、證件換證,需要重新辦理,按新辦理手續,憑舊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換領。
2、人員遷移,在區內的船舶遷移變動,到戶口轄區派出所領取表格填好,經村委(居委)加具意見(鎮外遷移的需有遷往船所在單位的僱用證明)攜本人身份證、1寸彩色免冠近照二張,及遷出遷入雙方的《出海船舶戶口簿》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3、證件損壞、遺失補發。凡公安機關認為證件損壞至不以辨認,需要補領,補領手續和新申領相同,但要攜帶舊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遺失證件要求補領的,必須由本人如實寫出書面「遺失報告」到戶口所屬派出所報失,由派出所核准無誤後,向附近有關單位發出「遺失證件通知書」,然後按規定辦理。
五、出海船舶證件年度年審手續:船舶按規定每年要年審一次,帶備船檢部門和運輸部門、漁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件和《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到公安邊防派出所或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審核辦理。
六、自2005年5月1日起,免費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邊防部門不發給出海證件:1、刑事案件的被告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4、出海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6、其他不宜人事出海生產作業的。

Ⅱ 輪船所有權證中總噸、凈噸是什麼意思,快快快

總噸和凈噸不是重量的概念,而是體積的概念。說得簡單一點,總噸是按照一定標准計算出來的全船的總艙容,而凈噸是指實際能夠用來營運的艙容,也就是能夠用來賺錢的艙容.(象生活區、機艙等倉容就不算了)

總噸和凈噸的概念:
船舶的容積噸位是表示船舶容積的單位,又稱注冊噸,是各海運國家為船舶注冊而規定的一種以噸為計算和丈量的單位,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為一注冊噸。容積噸又可分為容積總噸和容積凈噸兩種:
1.容積總噸
又稱注冊總噸,是指船艙內及甲板上所有關閉的場所的內部空間(或體積)的總和,是以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為一噸摺合所得的商數。 容積總噸的用途很廣,它可以用於國家對商船隊的統計;表明船舶的大小;用於船舶登記;用於政府確定對航運業的補貼或造艦津貼:用於計算保險費用、造船費用以及船舶的賠償等。
2.容積凈噸
又稱注冊凈噸,是指從容積總噸中扣除那些 不供營業用的空間里所剩餘的噸位,也就是船舶可以用來裝載貨物的容積摺合成的噸數。 容積凈噸主要用於船舶的報關、結關;作為船舶向港口交納的各種稅收和費用的依據;作為船舶通過運河時交納運河費的依據。

說到這了,你可能也能看出來了,船舶吃水與總排水量(也就是船舶總重量)是有直接關系的,吃水的大小可以根據船舶的一個水線面的表根據船舶載重量查出來,(實際上也是可以計算的,但是由於船體外殼曲線的存在,計算比較麻煩,要根據不同船舶的曲線弧度引入不同的參數進行微分的計算)所以,船舶重量和吃水間是存在著對應關系的。

總噸和凈噸是體積的概念,當然原則上船越大,總噸和凈噸也越大,船舶的載重量也越大,但是由於體積和重量間是沒有直接的關系,所以,總噸凈噸實際上與船舶吃水也是沒有直接關系的。

Ⅲ 船舶哪些證書是要年檢的

船舶中需要年檢的證書:設備安全證書,無線電安全證書。

船舶證書包括專:法定證書和其他一些證屬書,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人級證書、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除鼠證書或免予除鼠證書、船舶衛生證書。

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氣脹救生筏檢驗證書、二氧化碳裝置檢驗證明及稱重記錄、可燃氣體清除證書、船舶裝載危險貨物准單、危險貨物監裝證書、船舶出口許可證、船舶安全檢査記錄簿、油類記錄簿、船舶垃圾記錄簿等救生筏證書。


(3)船舶所有權登記表擴展閱讀:

證書的有效期證明:

1、客船適航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2年。

2、高速船安全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3、貨船適航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4、船舶載重線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5、浮船塢安全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6、防止油污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7、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的有效期限不超過5年。

8、船舶噸位證書、乘客定額證書在正常情況下為長期有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船舶證書

Ⅳ 船舶登記號是什麼

船舶識別號,是來指用於自永久識別船舶的唯一編碼。

申請船舶識別號時,申請人應當提交船舶識別號申請表、身份證明、合同、船舶技術資料。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和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新建船舶的識別號應當永久性標記在機器處所主推進動力裝置尾軸附近的船體內側。沒有主推進動力裝置的,標記在船舶檢驗機構指定的位置。船舶標識電子標簽應當隨船攜帶,並粘貼在船舶駕駛台或者其他顯著位置。

(4)船舶所有權登記表擴展閱讀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在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

1、對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的,確認申請的船舶登記內容在主管機關對本登記機關的登記授權許可權范圍內以,並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否則,不予受理,並告知其理由及應選擇的船舶登記機關。

2、確認申請內容明確、真實,申請材料齊全。否則,不予受理。

3、接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並在《船舶登記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格式附後)中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受理日期。

Ⅳ 辦理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需要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二十四條 漁業船舶抵押權的設定、轉移和消滅,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共同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權的人可以設定船舶抵押權。
漁業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漁業船舶設定抵押權時,應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文件。
漁業船舶抵押權的設定,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同一漁業船舶可以依法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抵押關系設定順序,以抵押登記的先後為准。

根據國家法律條款規定如下:
第二十七條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請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應當將抵押權登記情況載入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並向抵押權人核發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

第二十八條 抵押權人依法轉移船舶抵押權的,應當和承轉人持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辦理漁業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抵押權人應當事先通知抵押人。
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應當將有關抵押權轉移情況載入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封存原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並向承轉人核發漁業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

Ⅵ 《漁船登記證》怎麼辦理!緊急!

漁船登記證
所需提供資料目錄

1、本人寫出申請書;

2、《漁業船舶登記證申請表內》一份;

3、船舶所有容權證明(購船發票)。

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按三級代理程序辦理
區畜牧水產局需15個工作日
15kw以下100元/艘、44kw以下200元/艘
國家計委、財政部計價費字〔1997〕1148號

承諾辦理時限36個工作日
責任單位區畜牧水產局

Ⅶ 船舶登記的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范船舶登記資料的查詢活動,保障船舶交易安全,保護船舶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船舶登記機關已登記的船舶登記資料的查詢。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船舶登記資料,包括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登記檔案。
第四條【管轄原則】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原則上應在相關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進行。已經應用網路版船舶登記系統的登記機關,可以對聯網區域內登記船舶的船舶登記簿開展異地查詢。
第五條【申請資格一】船舶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己或委託他人查詢船舶登記簿。
第六條【申請資格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一)船舶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查詢與其船舶權利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二)國家司法機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仲裁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與所辦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項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三)律師事務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訴訟案件需要,可以查詢與所代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第七條【申請限制】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記資料,須經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後方可查詢。
第八條【提交材料】查詢船舶登記資料,應當填寫《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明確船舶名稱或船舶登記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
查詢船舶登記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
(二)相關船舶的權利證明或利害關系證明;
(三)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查詢)。
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權利人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以及相關船舶權利證明;
(二)繼承人、受贈人或受遺贈人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以及發生繼承、贈與或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查詢);
(四)國家司法機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仲裁機構提交本單位出具的載明查詢理由和事項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五)律師事務所提交介紹信、法院立案證明、查詢事項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查詢人員的律師執業證。
查詢事項涉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第九條【審批要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於7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不能及時提供查詢或無法提供查詢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審批程序】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由各船舶登記機關船舶登記部門受理。
船舶登記簿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復審人進行二級審批後辦理。
船舶登記檔案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復審人和審批人進行三級審批後辦理。
第十一條【內部查詢】船舶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船舶登記檔案的,由船舶登記復審人批准後辦理。
第十二條【查詢要求】查詢船舶登記簿,應當在船舶登記機關指定場所內進行。申請人不得損壞船舶登記簿,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由船舶登記機關指定人員負責,申請人不得直接接觸船舶登記檔案。
申請人違反上述兩款規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予以制止,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查詢,不予出具查詢結果。
第十三條【出具結果】申請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經船舶登記復審人審核後,可以列印或復印船舶登記簿中的相關內容,並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格式見附件二)。
申請人要求復印船舶登記檔案的,應列出擬復印材料清單,經船舶登記復審人審核後復印。復印件上應當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十四條【無結果證明】按申請人提供的查詢條件查無結果的,船舶登記機關可以出具查無結果的書面證明。查無結果的書面證明應當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十五條【存檔要求一】船舶登記查詢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歸入船舶登記檔案中統一存檔和保管。
第十六條【存檔要求二】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記錄簿,記明查詢時間、查詢事項、申請人、查詢結果、是否出具書面證明、復印材料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保密責任一】船舶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船舶登記資料的內容及接受查詢情況保密,並不得擅自擴大登記資料的查詢范圍。
第十八條【保密責任二】申請人對船舶登記資料查詢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查詢結果或獲得的信息開展不正當活動。
第十九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
海事局:
根據《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規定,現申請查詢下述船舶的登記簿/登記檔案。 船舶情況 船名:(漢字/拼音)
船舶登記號: 初次登記號: 查詢事項 □ 基本情況 □ 所有權登記情況
□ 國籍證書情況 □ 抵押權登記情況
□ 光船租賃登記情況 是否要求出具
查詢結果證明 □ 是 □ 否 備 注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審


見 初審人: 年 月 日 復審人: 年 月 日 審批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樣式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Ⅷ 船舶產權過戶程序怎樣

先由舊船主辦理船舶營運證注銷手續。新船主持港航部門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版國船權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到港航分局領取《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持已蓋章的《船舶買賣、檢驗入(過)戶呈批表》到海事部門辦理船牌證件轉讓(過戶)手續;填寫在港航分局領取的 《國內水路運輸登記事項申請表》、《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具單位意見並蓋章(個體到村委或居委會加具意見並蓋章),個體還需由村委或居委會出具船舶買賣證明;持以上資料及新的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登記證書等證件到港航分局進行初審,再由市港航局核發新的船舶營運證和水路運輸許可證。

Ⅸ 船舶交易的步驟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轉讓申請
船舶轉讓方需提交如下要件,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未註明原件的,復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所有人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還需提交船舶經營人法人營業執照。
(5)國資船舶還須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轉讓申請審查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所提交的船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材料要件齊全的轉讓船舶予以登記,對缺少要件的轉讓船舶不予登記,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資料名稱。
三、船舶交易服務
根據船舶轉讓方的要求,開展相關的船舶交易服務:
1、交易掛牌
交易信息通過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華船舶交易網)、航交所電子顯示屏等對外公開掛牌,向社會發布船舶轉讓信息。掛牌內容以《船舶轉讓申請書》記載內容為主。
2、受讓申請受理
意向受讓方向上海航運交易所提交以下資料,並填寫《船舶受讓申請書》:
(1)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2)《船舶交易委託合同》。
依據船舶轉讓方提出的受讓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核,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船舶受讓申請受理通知書》。
3、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招投標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掛牌期滿,未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根據轉讓方要求進行下個周期的掛牌或摘牌。
4、簽訂交易合同
船舶賣出方和受讓方可選擇船舶交易範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船舶交易合同》,並留存上海航運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關規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對外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自願申請公示的船舶公示時間可自行確定。
公示期間,社會反映船舶轉讓信息有疑義且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負責對該船舶轉讓信息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及時通報海事/航運管理部門及相關方。
五、交易審核
簽訂合同後,船舶交易雙方提交或補充下列材料,並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船舶所有權證書(原件);
若已注銷,需提供注銷證明(原件);
(2)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檢驗證書;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證明(原件);
(5)買賣雙方營業執照;
(6)進口船舶需提供外經貿委機電辦允許進口的批文及海關報關文件;
(7)買賣雙方單位稅務登記號;
(8)買方已向賣方支付船款的銀行憑證;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運交易所對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予以審核通過後,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填寫《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並經船舶交易雙方和上海航運交易所蓋章確認。
六、交易結算
根據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協議要求,上海航運交易所可代為其辦理交易船款的結算業務。
七、出具交易憑證
船舶轉讓方按規定交納鑒證費,並領取由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交易服務費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
八、辦理變更手續
船舶轉讓方和受讓方持上海航運交易所開具的船舶交易統一發票和《船舶買賣成交登記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門辦理船舶過戶登記手續,向航運管理部門辦理《營運證》或國際航行船舶備案登記。

Ⅹ 《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登記證書》有什麼區別

一、兩者的作用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作用:表明船舶所有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證書。

2、船舶登記證書的作用: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注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的相應證書。

二、兩者的特點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特點:

(1)以船舶為客體。船舶所有權的客體僅限於船舶,但此種船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船舶。《海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但是用於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稱船舶,包括船舶屬具」。可見,船舶所有權的范圍包括船舶本身及其屬具。

(2)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船舶的性質屬於動產,但此種動產具有其特殊性。因此,《海商法》第9條規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權的轉讓,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3)船舶所有權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負有特殊的法定義務,另一方面船舶所有權人享有一些法定的特權,如責任限制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特點: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三、意義不同:

1、船舶所有權證書的意義:

船舶使用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船舶性能和用途利用船舶逬行營利的權利,是為了實現船舶的營運目的;船舶收益是指船舶所有人通過船舶的營運而收取的利益,包括運費、租金和相應的利息收人。

船舶處分是指船舶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通過某種法律行為而對船舶進行的處置,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如船舶拆解、棄船等,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船舶轉讓、賣與他人、在船舶上設定抵押權等。

2、船舶登記證書的意義:

(1)確定船舶的國籍。航行船舶必須取得某一國家的國籍,從而獲得懸掛該國國旗航行的權利。船舶在哪個國家登記,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

我國《海商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

(2)確認船舶的權屬。通過辦理船舶登記,使船舶的權屬狀況及早得到確認,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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