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版權數據
A. 數字版權存證和傳統版權登記有什麼區別
確切的說,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此版權全世界通用。各省的版權登記處在全國范圍內認可。其實作品自創作完即有了版權,原則上無需做登記,做登記只是為了維權方便,從這方面講,登記版權還是有必要的。
B. 數字版權管理是什麼有哪些具體的功能
數字版權管理,英文全稱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一般翻譯為數字版權保護或數字版權管理。DRM分為兩類一類是多媒體保護,例如加密電影、音樂、音視頻、流媒體文件。另外一類是加密文檔,例如Word, Excel, PDF等。DRM主要通過技術手段來保護文檔、電影、音樂不被盜版。這項技術通過對數字內容進行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對數字內容進行保護,其中,使用規則可以斷定用戶是否符合播放。
系統原理:
系統會將密鑰標識和許可證頒發機構地址寫入打包加密後的內容的頭部,並且使用另一對密鑰,通過橢圓曲線加密演算法對頭部信息進行簽名,防止頭部信息被非法修改。內容部分的加密過程可以簡單描述為,首先使用SHA-1散列演算法處理56位密鑰,得到一個160位,即20位元組的密鑰散列。這個密鑰散列的前12位元組將用作生成加密過程中使用的密鑰。這12個位元組將作為一個密鑰,通過RC4演算法加密一個全零的64位元組串,得到一個64位元組的加密結果,其中前48位元組,即12個32位字作為產生加密內容使用的密鑰的來源,分別針對前面6個32位字的和後面6個32位字進行操作。對於被加密的內容來說,首先把被加密的內容切分為8個位元組的數據塊。對於每一個8個位元組的數據塊,它的前32位數據將和上述密鑰的前面6個32位字的進行運算,後32位數據將和上述密鑰的後面6個位元組進行運算。具體運算過程是,32位數據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二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三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位元組的密鑰的第四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與6個32位字的的密鑰的第一節位元組相乘,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並交換結果的高16位和低16位,然後再加上6個32位字的密鑰,然後除以4294967296取其餘數,上述過程定義為函數f(x),設一個64位狀態值,並設初值為零。
比較大的文檔DRM相關中文提供商有:
Adobe 中國:http://www.chinese-s.adobe.com/
前沿科技:http://www.drm.net.cn/
比較大的多媒體DRM(加密保護電影、音樂、視頻文件)相關中文提供商有:
海海軟體:http://www.haihaisoft.com
金通集團:http://www.gthome.com
以下是海海軟體的多媒體DRM介紹:
Haihaisoft 數字版權管理 (Media DRM)解決方案 適用難題
信息技術隨著時代變遷日新月異,以往聽音樂的模式從古老笨重的唱片,經歷過錄音帶、到目前人手一片的音樂光碟CD片,影音的傳遞方式越來越精進,然而對於影音著作權的保護卻也相對地越來越少,隨著影音檔案能夠輕易在計算機上被轉換播放格式,以及燒錄光碟CD片機器的普遍熱賣風潮;如何確保激光視盤數字資產的購買者權利的同時,又能完整保障影音檔案的專屬智慧財產權,是今日數字影音業者最頭痛的數字版權管理難題。海海軟體能解決這些保障影音權利難題、協助數字影音廠商實現完全掌控數字影音檔案內容安全管理之需求:
您害怕您的光碟被任意盜拷嗎?
您的在線影音檔案被下載後會不會還被任意傳閱?
您的音樂CD檔案智能財產權被漠視嗎?
您希望您的影音檔案能夠被完整地授權使用?
海海軟體Media DRM 特性 海海軟體媒體保護技術將提供一個靈活而且強大的平台, 使得在便攜設備和網路設備上回放數字版權文件成為可能,同時提供強大的內容加密分發功能. 海海軟體媒體保護技術將在最大可能上實現各種設備之間對於數字版權加密文件的無縫傳輸和轉移,同時提供更多樣化的付費和租用模式, 創造更多的商業價值, 下面我們將描述與DRM有關的相應特性.
繼承Media DRM 產品的所有特性
加密的內容分發
PC 回放
便攜設備回放
網路設備回放
繼承Media DRM 產品的所有特性
與您現有的系統無縫集成。在規劃與設計中,海海軟體公司解決了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同您現有的系統兼容工作。確保了無論您是使用何種語言、何種資料庫,使用海海軟體Media DRM無需修改您當前的。您只需在驗證用戶後轉向海海軟體Media DRM發送許可證。
極高的安全性。 由於海海軟體Media DRM 伺服器端和客戶端加密工具,以及Windows Media Player保持更新,極大地保證了DRM系統的安全性。
極大的靈活性,適應各種商業模式。海海軟體總結了Media DRM解決方案中的經驗,在新的DRM 2.0.2產品中確保了極大的靈活性,無論是您在銷售電影、音樂,或者電視直播、點播,或者是遠程多媒體教育、遠程會議、公司內部多媒體機密保護。海海軟體Media DRM都能夠勝任。
技術的先進性。 海海軟體Media DRM產品基於.NET Framework,確保了軟體的使用最新技術,最好的服務於客戶。通過XML Web Service技術,跨越防火牆。在安裝完成後,您的海海軟體Media DRM產品加密客戶端通過XML Web Service與海海軟體Media DRM伺服器端連接,您無需開放防火牆的埠,保證了您伺服器的安全。
大批量處理,易於使用。 海海軟體Media DRM產品可以根據您設定的DRM模版大批量加密多媒體文件,節約您的寶貴時間。
保證您的最大權利,簡單的改變許可證的期限 因為許可證和媒體文件是獨立保存的, 許可證的期限以及相關條款可以在海海軟體Media DRM產品加密客戶端方便的進行修改,而不需要重新對媒體文件進行分發,用戶在下次獲取許可證的時候會自動獲取您最新設置的許可許可權。
DRM與硬體綁定服務選項 在目前網路中使用的DRM數字版權保護系統中,大多數採用的方式是通過用戶名、密碼驗證後,將許可證發送給用戶,但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用戶將用戶名、密碼共享。雖然可以限制許可證的發送量,例如每個用戶可以獲取許可證3次,但對於比較昂貴的課程共享,還有可能發生用戶名和密碼泄露。海海軟體推出的DRM與硬體綁定有效的解決了該問題。在用戶認證的時候,海海軟體數字版權保護(DRM)識別用戶的計算機,只有用戶第一次認證的計算機獲取許可證時,海海軟體DRM伺服器才會發送許可證。如果用戶將用戶名和密碼共享給其他用戶,在其他用戶計算機中不能從海海軟體伺服器獲取許可證。
DRM超級發送選項 分銷商通過海海軟體分銷商XML Web服務,在網站中使用預發送許可證的方式發送許可證。 分銷商管理後台,察看分銷商使用許可證的詳細統計數據。
用戶在線支付選項 在線支付與DRM系統集成可以用戶在在線訂購後立即開通帳戶,獲取許可證播放多媒體文件。支持國內14家銀行卡在線支付。 1. 用戶付費記錄;用戶登錄後可以查看付費紀錄。 2. 管理員支付日誌記錄; 管理員可以查看每位會員的在線支付歷史紀錄。 3. 管理員定單處理;網上銀行處理方式,採用自動支付的方式,你無須手工處理。如果通過郵局或銀行轉賬,在訂單處理中可以手動處理。
手機和掌上電腦直接獲取許可證選項 支持移動設備(Pocket PC 2003和Windows Mobile)上直接上網獲取許可證,改變了以往需要許可證從計算機中同步的傳送方式,因此支持海海軟體DRM所有的版權許可權設置。
預發送許可證 在網站中用戶登錄驗證或者是付費後,可以調用海海軟體XML Web服務直接發送許可證。在播放時無需彈出窗口,直接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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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數字版權
互聯網環境下,數復字版權可以定製義為作者享有的以數字化方式保存、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
數字版權是隨著數字出版的產生而出現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做出明確規定:《伯爾尼公約》第九條所規定的復制權及其所允許的例外,完全適用於數字式使用作品的情況。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和中國2001年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也都有類似規定。這意味著,數字化是對傳統作品的一種復制行為,不構成新作品,傳統作品作者對數字化作品仍享有著作權。
那麼,互聯網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就是如何對作者的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變、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該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或禁止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等。因此,任何人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都應該得到原作品作者和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或許可後方能實施。
D. 數字版權保護是怎麼一回事
如果不是靠作品吃飯的話,一般人可能確實對這個不是那麼了解,數字版權保護實際上就相當於給你的數字作品比如文字啊、圖片之類的上了一把保護鎖,這樣別人就沒那麼輕易地盜取你的作品了。版權家在版權服務這一塊做的蠻好,搞原創的朋友都喜歡上版權家,為自己的作品申請作品登記證書。
E.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無線版權分別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哈
版權的保護對象是作品。作品本身無形,為了傳播,必須固定、存儲,目前階段,按作品的固定(存儲)形式來分類:
1.紙質形式。如圖書、期刊、報紙上的作品
2.模擬形式。將作品通過電磁轉換以模擬信號的形式存儲在磁帶、膠片等載體上。這種方式主要適用於音樂作品、電影作品。
3.數字形式。將作品進行數字化編碼以後以數字形式(0和1)存儲於硬碟、光碟、優盤等載體上。也可以稱為電子形式。適合於文字、音樂、電影等各種作品。
數字版權(電子版權)並不是法律概念,從人們使用的習慣來看,應該是指對數字化以後的作品擁有的版權。在著作權法上與此相對應的權利主要是信息網路傳播權。因為以數字形式固定的作品主要通過信息網路進行傳播。(但嚴格說,數字化後的作品也可以不通過網路進行傳播,比如通過光碟的出售。這里對應的權利是發行權)
無線版權同樣不是法律概念。不要望文生義的以為無線版權是指廣播權。廣播權作為版權中的一項權利早就存在,但無線版權是這兩年才開始使用的概念。它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向手機用戶傳播的權利。從法律上講,對應的權利仍然是信息網路傳播權。
綜上,數字版權、電子版權同義,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進行傳播的權利。無線版權則是指將作品數字化以後向手機用戶進行傳播的權利。後者范圍窄與前者。如果你寫了一篇小說,你同意某網站登載該小說供網民瀏覽,這就許可他行使數字版權。如果你同意該網站將小說製作成適合手機閱讀的電子書供手機用戶下載閱讀,這是許可他行使無線版權。但從法律上講,都是許可他行使你對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附:版權中的具體權利如下
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復制權
發行權;廣播權;放映權;信息網路傳播權
演繹權(改編 翻譯 等)
表演權
F. 什麼叫做數據版權
數據版權:各類出版物、信息資料的網路出版權,可以通過新興的數字媒體傳播內容的權利。包括製作和發行各類電子書、電子雜志、手機出版物等的版權。
G. 數字化版權是什麼
關於作品的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內容,即作品要具容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一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里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第三,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現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於公共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獨創的部分享有版權,這種獨創部分可以理解為其獨創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存在。
H. 數字版權的國內現狀
目前我國數字出版市場雖已取得巨大的進步,但是中國出版業由傳統的出版模式向數字化模式轉型的道路不會平坦,版權問題隨時可能影響該行業的健康發展。
關於數字版權保護,由於數字出版是以技術開發與版權增值為核心的產業,版權保護是其發展的核心問題。在美國,版權產業是其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因和信息經濟的驅動力,可以說,沒有版權保護,就沒有好萊塢的全球市場。在我國,由於數字技術對傳統版權保護帶來的沖擊,數字作品的版權不能得到充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每每受到傷害,再加上為數相當多的網民缺乏良好的版權保護意識以及正確的數字消費觀等,導致數字出版產業鏈不完善,無法進行正常的產業循環,數字出版業難以得到健康發展。以上是我們在數字出版領域之間還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事實證明,圖書數字化以後,盜版極其容易,復製件與原件一模一樣,而且復制幾乎沒有什麼成本,這就使得網路出版的版權控制更加困難。一些新出版的暢銷圖書很快被做成電子書在網上流傳,但這往往是一些個人網站未經授權擅自製作的,是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因此,目前很多出版社都不願意讓自己出版社的圖書數字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對數字出版中盜版問題的恐懼。版權的法律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即使產業本身具有發展潛力,出版社對數字出版也只能是敬而遠之。盡管目前比較流行的數字版權技術DRM是採用下載計費、數字底紋加密和硬碟綁定等措施實現對網路出版物傳播范圍的控制,它可以嚴格控制電子圖書的閱讀期限、閱讀次數,不經授權讀者不能將電子圖書復制給朋友,也不能列印,可以對網路出版物進行一些必要的版權控制和管理,但網路出版物形式多種多樣,製作技術手段不斷進步,硬體產品日新月異,很難形成一種通用的、有效的數字版權技術來徹底地保護各種網路出版物,並且保證其加密技術永遠不被破解。因此,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保護問題已經成為制約出版社進入數字出版領域的障礙之一。對此,除了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外,也要在版權保護的技術方面加以突破和創新。
首先,「出版」是有許可權的;互聯網上發布資訊是很方便,方便到什麼人都可以發。於是不良信息、錯誤信息也遍布整個網路,有序的信息是財富,無序的信息是垃圾。更重要的是「出版」是有版權的。現在的網路資訊大多數是你抄我、我抄他,快捷的復制技術培養了一大批Google作者,藉助Google和Copy他們可以在幾天內完成一篇宏偉大作。出版商們敢將自己的吃飯傢伙發布在這樣的媒體上嗎?
所以數字出版首先因素:數字出版物只能看,不能無償傳播。(現在國內的一些原創文學網站已經採用了後續章節以圖片方式發布的方法)
其次,我國有關數字出版的法律依然滯後。我國有關網路出版的法律法規迄今為止只有兩部,這兩部法律對於發展日新月異的網路出版業來說,可謂「年代久遠」。因為法律的滯後,數字出版領域的版權糾紛由來已久,且呈愈演愈烈的趨勢。
話說白了,其實數字出版的迷茫性核心,是版權的歸屬性和利益分配問題。計算機網路技術的發展,滿足了媒體廣布要求(誰不想自己的作品多發),但損傷了媒體的贏利要求(誰願意自己的東西被濫發)。更何況,掌握著現代化的快速內容發布的非正規通道,利用非自產內容粘著住大量讀者,硬割去了大量的廣告份額,這才是出版數字化的傷心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