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知識產權論文
A. 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何規定
種子法對轉基因植物品種的應用有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准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准,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B. 東北農業大學的法學好嗎
東北農業大學的法學專業是非常的不錯的,但是您在這個學校畢業以後,如果要想找到相關的法律工作是十分困難的,因為東北農業大學並不是以法學專業為主。但是如果你能把所有的知識全都掌握了,也是挺厲害的。
C. 辦理一般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
《種子法》第二十九條對申請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具有與經營種子種類和數量相應的資金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夠正確識別所經營的種子、檢驗種子質量、掌握種子貯藏保管技術的人員。
(3)具有與經營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加工、包裝、貯藏保管設施和檢驗種子質量的儀器設備。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根據《種子法》的原則規定,農業部頒布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針對不同的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作出了不同的要求。
D. 論述我國2015年11月修訂發布的《種子法》有哪些變化和亮點
亮點一推進種業改革
主要體現在:一是改革完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製度。二是對生產經營相結合、「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對他們搞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設立「綠色通道」。同時,將這些「育繁推一體化」的大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一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三是完善了省級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規定,由原來要經過引種所在的省區市農業、林業部門同意,這次改成備案。四是取消了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員的資格許可。這些舉措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亮點二簡政放權
對新《種子法》的修訂體現了簡政放權,對激發市場活力有很大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簡政放權的是改革完善品種審定製度。具體是「三減三取消一下放」:「三減」,即減少了審定作物數量,由28種減到5種,二是取消了農業部及各省對主要農作物的確定權,對不再實行品種審定的農作物絕大多數納入了品種登記管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三是減少了品種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將種子生產和經營兩項許可合並;簡化引種程序,將同意改為備案。「三取消」,即取消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時對資金的要求,取消先證後照的規定,取消種子檢驗員資格考核。「一下放」,就是將「育繁推一體化」企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由農業部下放到省級。
亮點三保護農民利益
新《種子法》強調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一是完善了執法機制,對種子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通過聯合執法,加強案件的查處力度。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依法打擊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二是為了便利農民解決有關種子質量糾紛,完善了種子索賠的規定。明確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或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三是加大對坑農、害農這種違法行為處罰的數額和幅度。對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要判刑,對判處有期徒刑的企業法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規定了行業禁入。
亮點四確定種業為核心產業
新《種子法》修改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加了一章,即政策的支持,就是把國務院確定的「種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核心產業的定位」,在政策上、法律上作出保障。具體政策體現在第12條——增加了「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保障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明確科研分工,鼓勵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開展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科技人員依法取得研發收益;鼓勵企業利用公益性創新成果自主培育新品種;支持科研單位人員向企業流動;商業化育種主要由企業承擔,為符合條件的「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辟品種審定「綠色通道」。
亮點五新品種受法律保護
新《種子法》中,還提升了新品種保護的法律地位,增設新品種保護一章,將原《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內容上升為法律。對植物新品種的授權條件、授權原則、品種命名、保護范圍及例外、強制許可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加大了基層農業主管部門對侵權假冒的執法力度,大幅提高了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民事賠償標准和行政處罰力度,賠償額由原來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1倍提到3倍;對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難以確定的,最高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同時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罰款金額由貨值的1——5倍提升到5——10倍。
爭議點品種審定製仍被保留
現行《種子法》從2000年實施至今十餘年,我國種業在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的交匯中前行,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比如,國內種子市場銷售額780多億元,約佔全球份額的21%,是僅次於美國的第二大種子市場;市場集中度逐步提升,銷售額過億元企業100多家;「育繁推一體化」企業70多家(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種業前50強企業的經營額由2001年的30億元提高到2014年的240億元,市場佔有率由10%提高到33%。
不過,表面欣欣向榮的背後隱藏著再前進的危機:科研院所參與商業育種過度,企業商業化育種能力不足;科技創新能力和實力不足,大部分種企沒有自主研發能力,相當多公司還在依靠代繁和貼牌生產;急功近利,從生產企業到經銷層面都在追逐市場熱點;植物知識產權保護不受重視;人才、資源缺乏等。
據悉,新《種子法》在修訂中針對種質資源保護、種業科技創新制度、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品種審定和登記、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和質量監管、種業安全審查評估、轉基因品種監管、種子執法制度、種業發展扶持保護制度及法律責任等十個方面,對種業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不過,業內一直爭論的品種審定製度在新《種子法》中被保留。
業內主張廢除品種審定製度一方認為,品種審定標准落後,阻礙創新,應當廢除;支持者則強調品種審定在種子進入市場前的「把關」功能;也有溫和觀點認為,雖然現行品種審定製度存在不少弊端,但仍是「把關者」,在保留的同時,應當進行改良。
農業部官網公布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959號建議答復摘要》中,承認品種審定製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違規操作、試驗不科學等問題。農業部在該答復摘要中表示,從國外經驗和發展趨勢看,品種登記是方向。但目前我國種業仍處於初級階段,企業多小散弱,競爭力不強;大部分科研單位不具備品種試驗能力;農民整體科技水平不高,對品種的認知能力不強;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品種申請者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不強。因此,現階段應保留品種審定製度,但將加大改革力度,對品種審定製度進行全面改革,為逐步過渡到品種登記制度創造條件、積累經驗。
在《種子法》通過審議的第三天,11月6日,農業部辦公廳發出《關於進一步改進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的通知》,著手從品種試驗開始,對品種審定製度進行完善。
完善品種試驗審定工作目標任務包括:建立以種性安全為重點的多元化品種評價體系、拓寬品種審定試驗渠道、公開試驗過程、優化試驗設計、強化試驗過程管理、加強試驗條件能力建設、加強品種真實性監管、嚴厲打擊「跑點」行為等。
E. 種子研發權屬於哪項知識產權
發明專利,但這種專利法並不予以保護,植物新品種不屬於專利法保護的范圍,但國家會給予獎勵。
F. 種子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種植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
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佔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台,建立以市場為導向、資本為紐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製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於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於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迴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於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准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 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並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並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並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 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 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准,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 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後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G. 坐等回答:請問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書在級別上是否等同於專利給20分,謝謝。
首先,不知道你是要申報科技計劃還是做其他文件不能對級別這種東西做出認定。
其次,專利有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其重要程度有很大不同。
H. 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中葯知識產權保護的兩條路
目前從總體上看,我國在知識產權特別是「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及利用上,不佔優勢。這主要是因為發明專利、馳名商標、軟體與視聽作品等等的版權主要掌握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而要增強我們的地位、至少使我們避免處於過於劣勢的地位,我們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力爭在國際上降低現有專利、商標、版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二是力爭把中國占優勢而國際上還不保護(或者多數國家尚不保護)的有關客體納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以及提高中國占優勢的某些客體的保護水平。走第一條路十分困難。從《伯爾尼公約》的修訂過程和TRIPS協議的形成歷史看,走第一條路幾乎不可能。
就第二條路來說,我們應力爭把「生物多樣化」、「傳統知識」納入知識產權保護。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生物技術等等高新技術成果的專利、商業秘密等保護,促進了發明創造;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計算機軟體、文學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視聽作品等)的版權保護,促進了工業與文化領域的智力創作。但在保護今天的各種智力創作與創造之「流」時,人們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忽視了對它們的「源」的知識產權保護,則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而傳統知識,尤其是民間文學的表達成果,正是這個「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生物多樣化」給予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保護基因資源。基因資源與傳統知識相似,可能是我國的又一個長項。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基因資源較豐富的發達國家(如澳大利亞),已經開始重視這方面的保護。我國僅僅在《種子法》等法律中開始了有限的行政管理。把基因資源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特別是作為知識產權來保護,我國做得還遠遠不夠。
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兩種受保護客體與世界貿易組織中已經保護的地理標志有許多相似之處。例如,它們的權利主體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時,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兩種受保護客體又與人們熟悉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等的受保護客體有較大不同。所以,有人主張把它們另外作為知識產權的新客體,而不是與其他客體一樣並列在一起。不過,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護,在這一點上,則是需要力爭的。「力爭」的第一步,就是本國的立法與執法首先把它們保護起來。
這種保護,首先是應當要求使用者尊重權利人的精神權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的來源。如果自己創作的新作品或者開發的新技術方案是以有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作為基礎的,必須說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場的商品或服務本身就是他人已有的傳統醫葯、民間文學藝術等,就更須說明。近年拿了中國人開發並使用了千百年的中葯乃至中成葯推入國際市場,卻引世人誤以為該中成葯出自日本、韓國等國者,並不在少數。這對中國的傳統知識是極大的不尊重。其次,這種保護必然涉及經濟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費的問題。至於法律應當把付費使用的面覆蓋多廣,以便既保護了「源」,又不妨礙「流」(即文化、科技的發展),則是一個可以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中國人在知識創新方面,並不比任何人差。我們應當積極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業已形成的高保護,推動國民在高新技術與文化產品領域搞創造與創作這個「流」;同時積極促成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我們目前尚處優勢的傳統知識及生物多樣化這個「源」。這樣,才更有利於加快我們向「知識經濟」與和諧社會發展的進程。
I. 請問法律方面涉及到知識產權和侵權問題的知識疑問
第2格問題: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24條規定,你的行為版屬於第二項
規定的違法行為權,即「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
第1格問題: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也是屬於侵權行為。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