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數字版權法
『壹』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美國版權法的規范版權的法律
1790年版權法
1909年版權法
1976年版權法
1998年版權期間延長法案(Sonny Bono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Act)
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
2005年家庭娛樂和版權法
對美國有效的國際協定主要有: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品公約
與知識產權有關貿易協定
《WCT公約》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7%BE%8E%E5%9B%BD%E7%89%88%E6%9D%83%E6%B3%95#2
『貳』 美國版權法的規則
在美國,版權包括的范圍廣泛,除書籍以外,音樂、雕刻、美術、攝影作品等等都在其中。美國的版權訴訟通常在聯邦法院受理。美國是判例法國家,法官判決尊事實、重證據,並根據判例裁定。
美國版權法主要針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保護:1.防止他人使用未經許可的作品(盜版、抄襲);2.防止未經許可獲取市場贏利;3.保護衍生作品的權利,版權所有者有權將衍生作品交予他人;4.保護首次銷售作品的權利,即由作者決定何時出版,用何形式出版。
此外,美國版權法與歐洲國家的版權法有所不同。在美國,作者有控制衍生作品的權利。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英國的一個戲劇團體上演了一部戲劇作品,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許可美國ABC公司有權對該作品進行播放,讓美國觀眾欣賞。由於在BBC播放時,表演是無廣告的,而經ABC公司編輯後的作品則加有廣告;隨後,英國戲劇團體以侵權為由將ABC公司訴至美國法院。盡管BBC公司授權了ABC公司使用該作品,但由於ABC公司僅獲得了播放權,並未獲得衍生作品的權利,因此,美國法院判決英國戲劇團體勝訴。
那麼,如何界定侵權?首先,界定抄襲的原則一般就是通過辨認作品的相似性、關聯性。其次,未經許可銷售也屬於侵權行為。因此,未經許可下,不論以何種形式取得內容來源,或者通過何種方式將未經許可的內容進行傳播的行為都是侵權。
對於合理使用問題,美國最高法院有一個著名判例:一家公司狀告一家單位製作的電話簿索引內容擅自使用了自己公司的一部分內容介紹,認為該單位侵犯了公司的版權。但法院認為,由於該內容介紹沒有創作,只是做事實性的表述,屬於合理使用范圍,因此不受版權保護。
在美國,法官判定作品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范圍的要件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使用的目的上,是商業行為還是其他目的;第二,使用作品的性質是用於出版還是其他用途,以及作品是否已經出版過;第三,數量上,原創內容所佔的比例;最重要的一點是,該行為給原著作造成了什麼樣的影響,特別是對其市場造成的影響。比如,日本索尼公司與美國環球唱片之間的一起版權糾紛中,由於索尼公司未經許可通過BETAMAK錄影帶將自己的電視節目重新播放,環球唱片和迪斯尼公司以侵犯版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索尼公司提出,公司提供時段供觀眾選擇的運作方式,屬於合理使用范圍,本質上並未侵權。而法官判案時也是以不損害公眾利益為前提,因此,索尼最終勝訴。
目前,在美國另一個關於合理使用的著名案件就是10家出版商對Google公司提出侵權訴訟。由於有多個大學圖書館藏書引入Google公司數字圖書館計劃,該計劃將圖書掃描變為數字化檔案,讓大眾免費搜索;而作者、出版商認為在未經授權下,全面復制圖書是侵權行為,Google公司沒有權利掃描、展示圖書,因此以侵權為由將其告上法庭;而Google公司則以合理使用為由,認為自己並未侵權。目前,雖然此案仍在訴訟中,但已引發了眾多關於如何判定合理使用問題的爭議。
參考資料 美國版權考察紀行--傳媒--人民網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28/5855389.html
『叄』 求救:美國<數字千年版法案>的中文全譯文
暫時只是英文全文:http://wenku..com/view/dee19880d4d8d15abe234ee6.html
『肆』 我的個人站被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投訴移除了,還是主頁。。。這個情況除了換域名還能怎麼辦
一般會提前通知你限期刪除。你及時刪掉就行了。。
『伍』 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是什麼意思怎麼發抗辯通知
您好,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英文全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中文也稱「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頒布該法的目的是滿足世界知識財產組織(WIPO)的需求。但該法沒能夠為大多數軟體、電影和音樂等行業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
《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網上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法案是數字時代網路著作權立法的嘗試,亦是網路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各方折中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路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 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路的發展和運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數字千年版權法》- 簡介
《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網上作品著作權的專保護提供了屬法律依據。這一法案是數字時代網路著作權立法的嘗試,亦是網路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各方折中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路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 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路的發展和運作。
『柒』 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數字千年版權法》 - 條款修正
《數字千年版權法》在1998年通過施行後,每三年會對這一法案進行一次集中回修正,並頒發答免責令,以減少該法案在數字版權管理及其他技術層面版權保護上的「失靈」。
2010年7月26日,美國會圖書館修改《千禧年數字版權法》中的豁免條款,認可了iOS越獄的合法性,但這一裁決並未延伸至其他設備,如PS3。Geohot就因越獄和解鎖PS3,被SONY告上法庭。越獄軟體社群Cydia的創始人Jay Freeman (saurik)估計,全球大概有10%的iPhone曾進行過越獄。
2012年,針對蘋果iPhone越獄行為的豁免條款即將到期。美國版權局在2012年的春季就針對《數字千年版權法》所提出的免責豁免令申請舉行聽證會,最終敲定的法令則將會2012年的10月正式公布。美國電子前沿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呼籲聚集眾人力量向版權局重申此項豁免條款,同時也希望能將進一步將相關條款擴及至平板設備,甚至於是針對電玩主機平台的越獄行為也希望能一並納入相關條款內。
『捌』 什麼是,數字千年版權法
http://www.hudong.com/wiki/%E3%80%8A%E6%95%B0%E5%AD%97%E5%8D%83%E5%B9%B4%E7%89%88%E6%9D%83%E6%B3%95%E3%80%8B
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英文全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中文也稱「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頒布該法的目的是滿足世界知識財產組織(WIPO)的需求,但該法沒能夠為大多數軟體、電影和音樂等行業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圍繞數字千年版權法案的爭議和風波此起彼伏,非常熱鬧。
《美國數字千禧版權法》通過國內立法的方式,對網上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法案是數字時代網路著作權立法的嘗試,亦是網路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各方折衷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路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路的發展和運作。
『玖』 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數字千年版權法》 - 產生背景
《數字千年版權法》
1995年9月美國政府發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知識產權工作組的報告》(以下簡稱《白皮書》),從法律、技術及教育等方向著手就數字時代對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造成的沖擊進行探討,並提出修改著作權法條文、付諸實施的建議。這部《白皮書》是美國有關網路知識產權問題的法律基礎,之後的討論和司法建議都是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在著作權方面,《白皮書》涉及到作品的臨時復制、網路上文件的傳輸、數字出版發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圍的重新定義、資料庫的保護等內容。
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通過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人與錄音物條約》兩項條約,試圖在國際范圍指導解決因國際互聯網蓬勃發展而引起的著作權問題。
為了將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通過的以上兩項著作權條約納入美國的著作權法,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於1998年10月8日與12日分別獲得美國105屆國會兩院的通過,並於1998年10月28日,經柯林頓總統簽署,正式生效,成為美國聯邦法律的一部分。
『拾』 為什麼美國的著作權法叫《數字千年版權法》
您好!
數字千年版權法,即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英文全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中文也稱「千禧年數字版權法」。
根據維基的說法,DMCA的D是數字,因為這法律主要是涉及到了數字的問題,M是千年,因為快到千禧年,CA版權法案,是法律名。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