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權補償
① 房屋使用權動遷如何補償
一般不會,看你的房子是哪的了,有房管所的,有單位的,得看產權單位怎麼處理
② 使用權房拆遷怎麼賠償
使用權
一按當地政策
二另外安置或者使用權終止
③ 使用權房屋動遷補償後的糾紛
我非抄律師只明理。一,實物安置。老有所養,她願意和誰共同生活,直到住養老院。使用權由產權人(產權交易中心)定承租人,直系,同戶籍(戶主)兩年,(實際)租賃合同。掛靠戶籍是虛的。承租人戶名變更,你母三子一起去去辦。「經查,二子,本市有住房,《....條例》人戶實居一致原則,動員遷出」。世到如今,此累事多。法院不受理。誰持房卡交租,誰住。二,貨幣補償,二子分錢,其父親的份額,(夫妻住房安置款)子有權益主張。
④ 面臨拆遷,我有某房屋40年使用權,產權屬於某政府部門,請問該如何補償我
十一、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版建築權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與被徵收人有爭議的,應當進行復查與復核,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十五、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盡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的實施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未制定實施具體辦法之前,不得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這個條例不是很明確,可參考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 》,按那上面,你是可以和你說的政府部門、拆遷部門協商解決的。
⑤ 使用權的房子能買嗎拆遷了會怎麼賠償
您好,會有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應當由當地的拆遷部門公告補償標准以及補償方式。
⑥ 房屋土地使用權到期 國家收回 有補償嗎 補償
土地使用權到期會自動續期,此時該交的錢照交(細則還未出台)。房屋如遇拆遷按市場評版估價該有的權補償照拿。現在國家還沒有相關規定,要根據房地產銷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處理方法處理。目前部分地區極少數房產項目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國家無償收回,但是該約定目前不具有普遍意義。
⑦ 拆遷時,房屋產權與房屋使用權的補償有什麼不同
1、定義不同:產權房是指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業主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並且,業主還可以將該房屋進行抵押貸款。在房地產登記機關,業主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人。業主的房屋可以自行出租、出售,也可以繼承、贈與。
使用權的房屋是指公房的承租人使用的房屋,使用權人就是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轉讓承租權,也不得拖欠租金,也不得出租、出售房屋。但是,國家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房屋拆遷,則業主應當合理安置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安置同樣面積的房屋承租。當然,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
一種是單位的福利房,這樣的房屋的產權是單位的,個人只有居住權,單位可以隨時收回,還有就是小產權房,多數是由舊村改造或還建的,大產權是村子裡的,個人手上只有使用權和居住權。
2、期限不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一致。分別對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作了區別性規定。即:住宅用地到期後,自動續期;非住宅用地到期後,按當時的法律規定處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7)房屋使用權補償擴展閱讀
使用權房俗稱租賃公房,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相當於跟政府簽了長租協議。政府對使用權房不能隨便收回,即使有必要收回也會對使用權房主進行補償。
租賃公房以前都是房管所管理,向租住戶收取房租,承擔幫助修理房屋的義務。後來,房管所轉制,改稱「物業公司」。這個物業公司不同於尋常物業公司,實際上是承擔了大部分以前「房管所」的職責。
通常情況下,使用權房都屬於小戶型,面積不大,而同地段中使用權房比產權房的市場價要低,因此使用權房的總價相對不高,這對經濟條件有限但又不得不買房的剛需客群而言,能緩解相當的壓力。
⑧ 房屋徵收土地使用權怎麼補嘗
《土地管理法》第58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另外,《房地產估價規范》6.7.6 規定: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拆遷其地上房屋時,對該土地使用權如果視為提前收回處理,則應在拆遷補償估價中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此種土地使用權補償估價,應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2011年1月25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第十三條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那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否給予補償呢?目前,我國對提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還沒有統一的規定,沒有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徵收建立單獨的補償制度,先對上面的法律法規做一下分析。
1、根據《物權法》第148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分為兩部分,一是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二是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的補償制度更為模糊,只是簡單的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未對補償辦法和補償的具體標准作出規定,何為「適當」沒有判斷的標准。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規定,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那麼如何判斷「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的價值呢?只有對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這種價值評估必然體現土地市場的價值;但是如何對「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進行價值評估,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程序上的任何規定。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了解釋,第11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首先,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包括兩部分,一是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二是被徵收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其次,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均為市場價值,即「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最後,強調不得低於市場價格,房屋的價值更多的體現是土地的價值,如果土地價值不按市場價值確定的話,整個房產的價值無法表現為市場價值,更不能保證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該根據其市場價值進行補償,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包含在房屋的價值之中。這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基本補償原則。
根據以上對各個法律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體」的補償制度,即通過對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動產進行補償的形式對收回的國有土地和徵收的房屋進行一體化補償,房屋及不動產的補償價值中包含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價值。
⑨ 房子被拆遷宅基地使用權怎麼補償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准。
現行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條規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分開補償」,是指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分離。農村宅基地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