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與版權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版權是作者在自然法上的財產權(所有權)還是社會作為讓步而由法律授予作者的有限的法定壟斷權(調整權)?對這一問題做出正確回答的前提是確定版權的理念:
版權是為了保護作者的權利而設立還是為了知識的進步和公眾的福祉而確立?當然版權法律同時擁有這兩種功能,但是那一項是它的基本理念呢?當作者權利和公眾的福祉發生矛盾的時候誰是第一位的呢?
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以知識的進步促進公眾的福祉,為了鼓勵新作品的復制和在公眾中的傳播,版權通過賦予作者復制和分發的專有權以激勵創作者的創作活動.為了促進公眾的福祉的目的,作者的這些權利有很多的限制,這些限制主要是通過合理使用制度體現來.版權調整的權利涉及到三個利益群體——作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版權法作為支持知識進步的基礎既要考慮給與創造者和傳播者報酬也要重視支付這些報酬的使用者的合理的權利.從18世紀早期英國開始制定版權法開始,版權一直是為了試圖平衡創作者(和他們的出版者)的權利與使用者的權利的產物,現在是將來也是.三個利益群體都在使用版權作品,使用的目的不同,作者用來穿作新的作品,發行人在市場上分發作品,消費者在家中、學校和辦公室使用作品,作者進行創造性的使用,發行者進行商業使用,消費者進行可能涉及也可不涉及商業問題的個人使用.對版權資料的創造性使用和私人使用會與發行人和企業主控制商業使用的目的發生沖突,這使得平衡各種
競爭利益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使事情更復雜的是,不同團體的成員在不同的時間會有不同的立場.例如,一個作者會希望可以自由的引用他人的作品,卻不希望別人引用自己的作品而自己得不到補償;一個出版商會希望可以出版他人的一本書的一部分,但卻不願給與別人這種優惠;只有消費者的立場是不變的:他們希望可以自由的使用這些資料.
㈡ 作者與著作權人關系
這個問題,我好想回答過,
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但是在發生著作權繼承,交易等情況下,著作權人就發生了轉移,但是轉移的也只是「財產權」,對於書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還是屬於原作者的。
作者一般都是人,當然如果是單位意志下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著作那麼單位就是作者。
職務作品,一般作者都只有署名權,對於「財產權能」都歸屬於單位,單位可以說是著作權人,行駛權利。
㈢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聯系與區別。
一般作者就是著作權人,但是比如,著作權進行了轉移(買賣,贈與回,繼承),那麼此時答,著作權人就不一定是作者了,而且,如果是委託設計,那麼有約定歸委託人,那麼委託人就是著作權人,又比如,是職務作品,單位是著作權人,作者只有署名權等。
㈣ 簡述版權與著作權,作者權概念的聯系和區別
作者與著作權人的概念與區別
目前,很多人存在誤解,總是認為作者就是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搞不清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而功虧一簣。所以,有必要對作者和著作權人這兩個相似的概念進行區分。
一、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基本概念
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著作權人,即享有著作權的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清楚,該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作者未必享有。規定應該作者享有的權利,著作權人未必享有。這是在著作權保護過程中一定要注意的。 一般情況下,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作者與著作權人是重合的。
二、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17條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說明委託作品的著作權可以依雙方的約定由委託人享有。此時,受託人只是事實上的作者,而不是委託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就是說,在存在委託協議的情況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人。
在現實生活中,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糾紛經常發生。如委託他人寫回憶錄,作品反映了委託人的思想、經歷與生活,委託人提供的特定素材。委託人認為著作權當然屬於自己所有,而受託人則認為自己參加了創作,當然享有著作權;又如某學校委託某錄音像部門攝制錄音錄像教材,或者某名人委託某畫家為其畫一幅肖像畫等等,這些都涉及到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因而,我國著作權法對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採取合同約定的方法解決。委託人與受託人應當根據平等、自願的原則,在意思一致的基礎上達成著作權歸屬的協議。雙方可約定將著作權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分別歸受託人和委託人所有,如合同約定由受託人享有署名權,委託人享有其他的著作財產權。雙方也可以約定著作權歸雙方共有。委託合同可以採用書畫形式,也可通欄用口頭合同,但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應當盡量訂立書面合同。
三、一般可能存在的情況
1、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著作權歸受託人享有。該規定是從「直接創作作品的人是作者「這一原則來的,是為了保護作者的創造性勞動。
2、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著作權可以轉讓,轉讓之後,一般情況下新的著作權人就不是作者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著作權;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3、如果一開始著作權人與作者是同一人,作者死亡(或者單位解散、終止)的,會發生著作權繼承(繼受),這種情況下,作者與著作權人產生分離,作者也就不是著作權人了。
四、總結
綜上,著作權保護的第一要務就是要分清楚誰是作者,誰是著作權人。在分清楚的基礎上,看侵犯的是什麼權利,是作者的署名權,還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根據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訴訟請求。
㈤ 著作權與版權的聯系與區別分別是什麼
版權與著作權有什麼區別
在我國,版權就是著作權,沒有區別。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㈥ 知識產權法中,作者與著作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著作權人是著作權法保護的主體:即享有著作權權利和承擔著作權義務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
(一)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權的原始主體。所謂直接創作的作品:指作者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書面的、口頭的和立體的形式表現)反應自己的思想與感情、個性與特點的作品。幫助作者修改稿件、編輯、校對、審稿等不能成為作者,因為他們是在作者創作基礎上進行修改的。
1.被視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也是著作權原始主體:比如:北京師范大學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說沒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通過繼承、遺贈、轉讓、委託關系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條(六)規定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作為遺產可以繼承。第16條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權法第19條規定:「公民在死亡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三)未被視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
(四)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國家作為著作權主體也有幾種情況:
1.作者身前將作品原件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或者將已發表的作品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償轉讓給國家;
2.作者通過遺囑方式將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在他死後贈送給國家;
3.作者死亡後,其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贈,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由國家享有;
2.著作權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沒有承受其權利與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著作權由國家享有。
(五)外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條和第13條:分為三種情況:
A.外國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國境內發表;外國人的作品首次在國外發表,三十天內在中國境內發表被視為首次在中國境內發表;
B.雙邊協議,如兩個國際公約;
C.與中國公民合作創作作品的外國作者,但如果中國公民放棄權利或轉讓權利,而該外國人所在國與中國沒有雙邊協議或不是兩個公約的成員國,他也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著作權人與作者的區別:著作權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權人。